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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达870万余元!盗采海砂团伙被依法惩办!案例入选最高检典型!

发布日期:2023-10-20   浏览次数:

涉案金额达870万余元!盗采海砂团伙被依法惩办!案例入选最高检典型!

 

近日,一起盗采海砂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例,被两高、中国海警局联合发布的《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采纳吸收,并被选入最高检和中国海警局联合发布的《办理海上非法采砂相关犯罪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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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7日,孙某某、谢某某等人接受海砂货主的委托,驾驶船舶运输台湾海峡浅滩海域非法开采的海砂前往舟山,途经莆田海域时被莆田海警局当场查获,莆田海警局缴获海砂近2万吨。经侦查发现,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间,孙某某、谢某某等人多次与王某合谋非法开采海砂并出售获利。为方便运输海砂,孙某某等人安排船舶在采砂海域现场等待开采,再将海砂运至指定码头出售给陈某某等人。孙某某、谢某某等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王某支付海砂开采费高达118万元。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间,王某某、孙某某等人在明知采砂船系非法开采海砂的情况下,四次接受“黄总”委托,安排船舶在采砂海域现场等待采砂船非法开采海砂后,过驳海砂并将海砂运至指定的码头交给指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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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7日,莆田海警局查获非法运输海砂的船舶后,予以立案侦查。鉴于该案系有证船舶运载非法开采的海砂且案值较大,莆田海警局即主动商请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侦查。经查证,陈某出资比例为35%,王某某出资比例为15%,同时担任船长,孙某某和谢某某出资比例各占10%,孙某和朱某某出资比例各占15%。王某某、孙某某、谢某某等人先后十次使用这艘船运输非法开采的海砂。

案件办理

2021年6月28日,莆田海警局以孙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移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林佳鸣:我们在审查中发现该案犯罪团伙人数较多,有的人员具体分工和作用还没有查清,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繁杂,部分事实缺乏直接的证据指控。为了准确指控犯罪事实,我们制作人员关系图,并向海警机构制发详尽的补充侦查提纲,重点针对犯罪嫌疑人购买船舶的主观目的、船舶使用情况、各股东出资比例等进行补充侦查,通过提取手机内电子数据、调取关键人员的转账记录、梳理核实资金交易记录及去向等证据,锁定每一起犯罪事实,确保证据链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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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团队综合分析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王某某、孙某某、谢某某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同时认为该犯罪团伙为实施非法采矿犯罪而合伙出资买船,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多达十次用该船违法运输海砂,涉案海砂价值高达870万余元,该船与非法开采海砂的犯罪行为存在密切关联,应当认定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当予以没收。2022年1月4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孙某某、谢某某以非法采矿罪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出没收该船的公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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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1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被告人手机内提取的电子数据证据运用上,检察机关通过出示鉴定意见、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资质证明,结合被告人供述,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孙某某、谢某某当庭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在《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出台之前,运输海砂的船舶能否认定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一直是实务中的难点。秀屿区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股东共同出资购买的涉案船舶并非用于合法运输经营活动,而是为了将非法开采的海砂顺利转移,将船舶用于犯罪的主观目的明确的情况,据此认定该涉案船舶符合仅用于犯罪活动、没有其他合法用途的特征,应当作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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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林佳鸣表示:理清楚涉案财物的性质,既是有效惩治犯罪、特殊预防的需要,也是避免善意第三人财产受损的迫切需求。我们不但要做好指控犯罪的公诉工作,也要结合涉案财物与犯罪的关联程度、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民事权利等因素,综合衡量财物价值与犯罪情节的相当性,依法依规做好“供犯罪所用财物”的认定与处理工作。

来源:福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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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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