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6-02 浏览次数: 次
高度重视,小砂石大麻烦!广东该地抽检原材料47批次,其中40批次为砂石!
砂石骨料作为工程建筑的基础材料,其质量不容忽视。砂石的质量问题对整个工程建设的安全性起着关键性作用。以前我国砂石市场管理混乱,随意采挖的河砂品质也没有经过筛查,便直接被使用到了工程建设中。如今多地出台了天然砂限采政策,机制砂项目在市场上接连出现,在现代化工程建设中得以大量运用,但却依旧存在品质参差不齐等问题。
5月26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了《关于2023年3月4月清城区16家佛冈3家混凝土生产企业原材料抽样检测情况》。
2023年3月7-9日、14-16日,4月21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清城区16家、佛冈县3家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混凝土生产原材料进行了现场抽检(现场均对正在生产的料槽、罐、桶进行抽样),本次共抽检原材料47批次(其中人工砂30批次,河砂10批次,水泥2批次,外加剂2批次,碎石1批次,矿渣粉2批次)。并委托清远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有限公司对上述原材料进行检测,上述抽检的44批次的检测报告已出,另外1批次碎石和2批次矿渣粉的检测结果未出。
已出结果报告中抽检清远市键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人工砂(2号砂,丰华)的石粉含量指标不合格。
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前提下提高砂石的整体品质,这是目前我国砂石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因此,各方应该充分认识建筑材料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工程建设实施作业之前,要对所有的进场材料进行检验,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检测、验收和报审等手续。采购建筑用砂时应当查验砂的来源证明及检测合格证明,这样做是为了清晰明了地知晓每批砂石的源头,并且加强对砂石的质量管理。一旦发现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要做到立即标识、及时清退,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质量管控,不得指定按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设计单位设计选用建筑材料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施工单位应建立并完善建筑材料采购、进场检验和使用的质量保证体系,进场材料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使用前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检测、验收和报审手续,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对发现的不合格建筑材料,应立即标识、及时清退,不得使用。严禁“瘦身钢筋”、“违规海砂”等不合格建筑材料用于工程。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对进场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建筑材料取样送检进行旁站见证并作好见证记录。见证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取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严格依据工程技术规范、检测试验标准开展检测, 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收取检测试样时,应对试样状况、信息、唯一性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拒绝收样。对发现建筑材料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告委托单位和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砂石骨料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和保证,使用不合格的砂石骨料,不仅影响工程的正常使用功能,而且造成质量安全隐患,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各地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高度重视砂石行业的质量监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坚决防止不合格砂石等原材料流入建筑工地,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中国砂石协会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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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23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