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10-30 浏览次数: 次
湖南发布《意见》将打造10个千亿矿业产业集群,砂石方面强调了以下几点!
为推动湖南省矿业绿色发展、集群发展、安全发展、竞合发展,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深入推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23〕4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出让、产业发展以及生态保护、服务监管等方面都明确了相关措施和要求。
《若干意见》中指出,到“十四五”末,全省圈定找矿靶区60处以上,新增矿产地30处以上,大中型矿山比例提升至30%以上,“链主+链条”发展模式基本形成;到2035年,力争打造10个具有竞争力的千亿矿业产业集群,形成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若干意见》中强调:
促进矿产资源有效供给。鼓励矿山尾废资源利用,统筹工程项目资源利用,明确尾废资源和工程采挖多余砂石的管理和处置方式。
严格矿业权矿区范围核查。所有矿业权出让前均需组织开展矿区范围核查。出让采矿权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对新设采矿权进行联合实地踏勘,提出矿区范围划定建议。新设露天砂石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原则上不允许负地形开采,从源头上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安全隐患。出让探矿权的,在全面梳理以往地勘工作基础上,原则上需按照整装勘查的要求合理划定矿区范围。
统筹工程项目资源利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不含临时用地)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上述自用后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扣除必要成本后,所得收益上缴财政。
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完善“净矿”出让机制。支持采矿权依法用地用林。尊重矿区群众意愿,拟出让采矿权需事先征求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涉及使用林地的,还应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依法依规征收土地或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探索采用租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模式,保障矿山合理用地。。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深入推进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湘政办发〔2023〕4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科学应对国际国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新形势,务实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能源资源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深入推进全省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适应国家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和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新要求,充分发挥我省矿产资源禀赋优势,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和有效供给,努力打造万亿矿业产业集群,推动我省矿业绿色发展、集群发展、安全发展、竞合发展,助推全面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
到“十四五”末,我省找矿突破取得明显成效,优势矿产增储上产,全省圈定找矿靶区60处以上,新增矿产地30处以上,优势矿产基本实现探采平衡。资源开发秩序全面规范,资源规模化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提升至30%以上。矿区生态环境得到较大改善,生产矿山基本建成绿色矿山。矿业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链主+链条”产业发展模式基本形成。到2035年,资源保障更加安全,资源开发更为合理,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更加协调,努力打造10个具有竞争力的千亿矿业产业集群,形成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二、强化矿产资源源头管理
(一)坚持矿产资源规划引领。科学编制全省矿业发展规划,加强有色金属、贵金属、“三稀”(稀土、稀有、稀散)矿产、能源矿产等战略性矿产和优势矿产源头管控。做好规划衔接,确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生态环境、林业等规划相协调。抓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实施,强化刚性约束,促进规划精准落地。
(二)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重点勘查开发湘东北、湘西北、湘中、湘南、雪峰弧形等五个成矿区带矿产资源。鼓励国家战略性矿产、我省优势矿产及项目建设、民生发展所需矿产的开发利用。禁止开采可耕地砖瓦用粘土矿,限制高硫高灰煤和钒、石膏、硫铁矿开采,全面退出对环境影响大的汞矿和单一利用石煤开采。按照“一个矿床一个勘查开发主体”的原则,科学编制重点矿区优势资源整合开发方案,推进矿业权聚集区整治整合。
(三)严格矿业权矿区范围核查。所有矿业权出让前均需组织开展矿区范围核查。出让采矿权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对新设采矿权进行联合实地踏勘,提出矿区范围划定建议。新设露天砂石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原则上不允许负地形开采,从源头上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安全隐患。出让探矿权的,在全面梳理以往地勘工作基础上,原则上需按照整装勘查的要求合理划定矿区范围。
三、加大地质勘查力度
(四)开展找矿突破行动。加强基础地质和矿产地质调查评价,推进战略性矿产找矿突破行动。强化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开展大比例尺区域矿产地质调查,聚焦国家战略性矿产和我省优势矿产开展勘查找矿,开展能源资源基地建设。围绕重要成矿区带及大中型矿山深边部等部署勘查找矿项目。
(五)加大勘查资金投入。统筹各级财政资金安排,完善矿产资源勘查投入机制,找矿投入资金逐年提高10%以上。省级聚焦重点成矿区调查评价和国家战略性矿产勘查,市县聚焦产业链配套和民生所需的矿产勘查。通过省地质勘查基金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地质找矿,构建稳定、多元、可持续的勘查投入格局。
四、促进矿产资源有效供给
(六)强化勘查成果转化。优选国家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项目成果,有序投放商业性探矿权。保障探矿权人合法权益,对符合国家规定勘查程度的探矿权,在符合产业政策和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依法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对未完成有偿处置的探矿权,应在申请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时,依法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对依规已完成有偿处置的探矿权,可直接转为采矿权,不再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新增矿种除外)。完善政策性关闭矿业权退出机制,对政策性关闭退出矿业权,探索货币补偿或资源置换等多元补偿方式。
(七)鼓励矿山尾废资源利用。在满足安全、环保及相关标准的条件下,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以上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论证批准,可开发利用尾矿库资源。生产矿山按经批准的开发开采方案综合利用尾矿、废石资源的,如资源已有偿处置,可直接利用;未经有偿处置的,需有偿处置到位。禁止未经批准处置利用尾矿、废石资源。
(八)统筹工程项目资源利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不含临时用地)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上述自用后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扣除必要成本后,所得收益上缴财政。
五、推进矿业产业化发展
(九)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科学确定矿业权出让计划,按照“以资源兴产业”原则,完善矿业权交易制度,在矿业权公开出让中,明确矿产资源深加工及矿业产业配套等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加强国有矿业权转让监督管理。培育诚信市场,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十)全力打造万亿矿业产业集群。培育矿业产业龙头企业,支持省内现有重点矿业企业整合优势资源资产,并购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选冶、加工企业,完善精深加工产业链。组建省矿产资源集团,增强对战略性、优势矿产资源的控制和储备。推动“链主+链条”矿业产业发展,建立全省矿产资源全生命周期产业生态。以优势资源为引领,聚焦新能源、新制造、新材料等产业发展,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实力雄厚的企业在我省建立总部基地。培育钨、锑、铅、锌等有色金属,金、银等贵金属,铁、锰、钒等黑色金属,锂、稀土等“三稀”矿产,煤、煤层气等能源矿产,萤石、重晶石、玻璃用石英等非金属矿产,地热、矿泉水等水汽矿产“链主”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力争打造10个千亿矿业产业集群。
六、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
(十一)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要求,需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可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十二)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管制度。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印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我省矿业权出让起始价定价规则,切实减轻矿山企业负担,降低勘查风险。对144个矿种,按年度销售收入和规定的收益率逐年计征采矿权出让收益;对其他矿种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允许分期缴纳并降低首期缴纳比例;对不能转采的探矿权,不再征收剩余的出让收益。
(十三)完善“净矿”出让机制。支持采矿权依法用地用林。尊重矿区群众意愿,拟出让采矿权需事先征求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涉及使用林地的,还应征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依法依规征收土地或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探索采用租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模式,保障矿山合理用地。
(十四)探索开展矿产资源收购储备。鼓励企业探索开展矿产品收购储备。对国内严重短缺的煤、铁、铜等大宗矿产品,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增强调节能力。针对国家战略性矿产和我省优势矿产,探索开展省内矿产地储备。
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治理
(十五)严格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压实矿山企业生态保护修复主体责任,严格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计提、使用和监管。全面实行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年度验收制度。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矿山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十六)推进绿色勘查开采。严格落实勘查标准规范,全面推进绿色勘查。促进矿山企业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严格执行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国家标准。完善绿色矿山标准体系,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必须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鼓励生产矿山加快升级改造,建成绿色矿山。
八、增强矿业发展服务保障能力
(十七)加大政策科技人才支撑力度。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国有资产监管、林业、金融监管等部门要研究出台支持矿业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大矿业科技创新投入,开展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科技攻关计划,建立绿色矿业科技创新项目库。依托地勘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业开展联合攻关,加快成果转化,推广先进勘查开采冶炼加工技术,鼓励资源循环利用。支持矿业发展“链主”企业储备引进高层次人才,为矿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十八)强化服务监管。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优化矿业营商环境,按规定简化矿业产业发展相关审批登记,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矿业产业服务体系。加强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市场监管、税务、矿山安监等部门数据信息共享共建,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全方位监管。鼓励成立湖南省矿业联合会,发挥政府和市场的纽带作用,促进矿业企业交流协作和发展。
(十九)加强考核评价。将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工作成效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市州、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成绩突出地区予以真抓实干表扬激励等。定期对矿业“链主”企业开展产值增长、技术创新、产业延伸等方面的评价,将评价结果与相关奖励支持政策挂钩。
(二十)严肃追责问责。国家公职人员不得违规参与涉矿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务和职权影响在涉矿经营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违者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严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在矿山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动矿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9〕71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0月8日
来源: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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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