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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开采量1100万方,配置28个砂石类矿产采矿权,辽宁大连印发《规划》

发布日期:2023-06-06   浏览次数:

年开采量1100万方,配置28个砂石类矿产采矿权,辽宁大连印发《规划》

据中国砂石协会获悉,近日,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大连市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表示,建筑用砂石土矿由200家减少到19家,大中型矿山比例由规划期初的15.1%提高至期末的46.7%。支持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矿山企业拉长机制砂石产业链,提高矿产品附加值。打造新型建筑材料产业基地,推动建筑材料产业园建设。鼓励利用花岗岩矿废弃石料加工机制砂石,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规划》提出:

——到2025年大连市建筑用花岗岩年开采量达1100万立方米

——降低小型矿山比例,提高矿山开采规模,优化矿山开采规模结构。按照生产规模与储量规划相适应原则,科学确定生产规模。现有普通建筑用砂石类采矿权到期后重新出让,最低生产规模不得低于20万立方米/年;大型矿山企业在达到规划要求最低开采规模后,原则上不再提高生产规模,不允许超生产规模开采

——全市统筹配置28个砂石类矿产采矿权指标,现有19个砂石类矿产采矿权,年度新投放采矿权数量依出让计划进行时序安排和总量控制。太平湾合作创新区,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设置1个砂石类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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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涉及砂石相关内容如下:

2020年末,全市矿山总数由2015年的266家减少到75家,其中,金属矿产6家,非金属矿产46家,能源矿产11家,水气矿产12家。全市探矿权总数由2015年的55个减少到43个,其中,金属矿产20个,非金属矿产14个,能源矿产9个。

全市核减非煤矿山191家,矿山总数量由266家减少到75家,其中,建筑用砂石土矿由200家减少到19家,大中型矿山比例由规划期初的15.1%提高至期末的46.7%。矿山生态修复和绿色矿山建设稳步推进,治理废弃矿山83座,总面积6959亩,全市建成2个国家级绿色矿山、1个省级绿色矿山。

持续巩固深化“五矿共治”成果,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全面提升矿山综合治理水平的意见》,推进石灰石资源开发布局与城市开发建设协调发展,加强砂石资源供给侧有效调控,加快构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格局,全面统筹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规划目标优化提升以石灰岩、石英岩、花岗岩为主的传统优势矿产资源开发,规范地热、矿泉水勘查开发,积极推进庄河新房地区金矿和瓦房店金刚石矿勘查开发基地建设。加大宏观调控力度,提高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增强矿业绿色发展内生动力,大力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显著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构建健康有序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专栏一  大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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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矿产资源勘查与矿山结构指标为2025年末累计指标,年开采量指标为年度开采总量。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布局

全市统筹配置28个砂石类矿产采矿权指标,现有19个砂石类矿产采矿权,年度新投放采矿权数量依出让计划进行时序安排和总量控制。

主城区。金普新区以南城区不再新设固体矿产矿业权,甘井子区保留现有2个新机场建设填海工程采矿权,合理规划各开采区域标高,关闭后依城市规划要求进行生态修复和土地开发利用。大连华能-小野田水泥有限公司玉山石灰石矿矿山到期后依法关闭。

金普新区。除大连水泥集团拉树山石灰石矿外,七顶山街道及以南地区其它固体矿产矿山依法关闭,不再新设商业性固体矿产矿业权;龙王庙区域采矿权在完成新机场建设项目填海工程以及渤海大道建设工程后依法关闭并进行生态修复;复州湾地区(包括炮台街道)作为石灰岩重点开采区,提高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普兰店区。重点开发双塔街道-星台街道花岗岩资源,规范资源开采方式,实现规模化开采,积极培育花岗岩开采加工产业链。

瓦房店市。重点开发谢屯镇石灰岩、万家岭镇花岗岩资源,规范资源开采方式,延伸加工产业链,提高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推动金刚石矿勘查开发实现新突破,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许屯镇龙门汤优质地热资源。

长兴岛经济区。提高水泥用灰岩综合利用率和建筑石料用灰岩的保障能力。

太平湾合作创新区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设置1个砂石类采矿权。

划定开采重点区域。按照资源相对集中、开发条件较好的原则,在金普新区以北地区划定3个重点开采区,总面积834.6平方千米,涉及矿种石灰岩、石英岩、地热。

专栏五  矿产资源重点开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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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区域管控要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向重点开采区域聚集,促进大中型矿产地综合勘查和整体开发,严格执行矿山开采规模准入标准,依法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现有序勘查、规模开采和集约利用,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生态修复,显著改善矿区生态环境。

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严控最低开采规模准入。按照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的要求,结合矿产资源特点、开发利用条件和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确定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准入条件。落实省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制定市、县级发证矿种最低生产规模。

专栏六  重点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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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改扩建是指已有矿山整合或扩大矿区范围。(2)“-”是指没有最低规模准入要求。(3)“×”是指禁止新建(改扩建)此类矿山。(4)饰面用花岗岩生产规模是指荒料产量的规模。

优化矿山开采规模结构。降低小型矿山比例,提高矿山开采规模,优化矿山开采规模结构。按照生产规模与储量规划相适应原则,科学确定生产规模。现有普通建筑用砂石类采矿权到期后重新出让,最低生产规模不得低于20万立方米/年;大型矿山企业在达到规划要求最低开采规模后,原则上不再提高生产规模,不允许超生产规模开采

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露天开采矿山剥离产生的废石,用于生产机制砂石和回填用料,提高资源利用率,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地下开采矿山采掘工程产生的废石以及选矿生产的尾砂优先用于充填矿井采空区;加大地热开采技术创新力度,鼓励地热回灌和循环利用,提高地热资源利用率。熔剂用灰岩、水泥用灰岩、玻璃用石英岩等矿种要积极提升加工工艺,延伸深加工产业链,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和固体废弃物利用率。

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通过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综合实地核查,加强矿山“三率”指标的监督管理,提升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完善相应激励机制,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推进矿山“三率”指标不断提高。

规范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管理

集中开采区划定要求。建筑用砂石土矿集中开采区划定应与国土空间规划布局有效衔接,避让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各类禁止、限制开采区域,不得与市级及以上重点矿区和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区域重叠,避免建筑用砂石土矿集中开采区压占省、市发证矿种,并与现有矿业权保持一定安全距离。集中开采区优先设立在以往建筑砂石土矿采矿权聚集区域,尽量利用已有破损山体设立采矿权,避免造成新的山体破坏。

优化露天开采境界。集中开采区原则上按地貌单元划定,提倡“矿地统筹”,引导矿山进行“夷平式”开采,不得形成凹陷式采坑,以减少残山残坡。通过增加阶段平台宽度,降低台阶高度等形式,减缓露天采场终了边坡,以利于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保障治理效果。

严格采矿权准入。实行集中开采区和最低开采规模“双控”的管理模式,新立砂石土采矿权全部布设在集中开采区,并在县(区、市)级矿产资源规划中落实。集中开采区内新建、改扩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为20万立方米/年(约50万吨/年)

引导产业发展方向。支持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矿山企业拉长机制砂石产业链,提高矿产品附加值。打造新型建筑材料产业基地,推动建筑材料产业园建设。鼓励利用花岗岩矿废弃石料加工机制砂石,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固体废弃物排放。

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生态保护修复

推进全市矿业向绿色发展方式转变,逐步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建立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突出重点,分级达标。新建矿山必须全部达到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现有矿山加快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建立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机制。构建部门协调、协同发力的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制定市级绿色建设考评标准,规定市级绿色矿山在矿区环境、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等方面基本要求,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创的绿色矿山建设格局。

加快省级绿色矿山建设。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新建矿山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约定,严格按照省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管理。生产矿山要加快改造升级,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创建库,逐步达到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强化市级绿色矿山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原则,符合创建要求的市、县发证矿山企业编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所有生产矿山必须于2024年底前达到市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并于2025年6月底前通过核查。2025年年底前未达到市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由相关地区责令停产整改,达到标准后方可生产。

构建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修复制度体系。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目的,按照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尊重自然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多措并举实施历史遗留矿山以及有责任主体关闭矿山生态修复。

强化生产矿山生态修复保护。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标准,强化方案审查和实施情况监督管理,提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水平,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强化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存储、提取和使用。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和巡视监测,及时掌握区域矿山地质环境变化。对矿业权人治理基金的计提、方案执行情况等进行抽查和检查,对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修复义务的矿山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惩戒。

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以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品质为出发点,进一步强化城区周边及居民集中区范围内、重要交通干线和海岸线直观可视范围内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治理,全面完成规划任务。对于区位优势明显、具备开发潜力的历史遗留矿山,要规划导入相关产业,鼓励综合整治修复。进一步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矿山生态修复多元化投入机制,制定政策措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加快解决历史遗留矿山多、治理资金投入不足问题。

加快治理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全面梳理现状、分类组织实施。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变更责任主体;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依法履行行政及司法程序。积极探索第三方专业化治理模式。

突出解决重点矿山环境问题。到2024年底,位于金普新区及以南地区的城区周边、重要交通干道及海岸线沿线可视范围等重点区域内的历史遗留矿山、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显著改善,生产矿山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恢复治理,露天采场终了边坡全部完成绿化。

积极拓宽治理资金渠道。充分运用《大连市合理配置砂石土料资源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以合理配置砂石土料资源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加快解决政府作为治理责任主体的历史遗留矿山较多、治理资金投入不足问题。砂石土料资源除允许生态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外,剩余部分由属地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矿产资源管理改革

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按照生产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采矿权出让年限,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应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采矿权人要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或者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国家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或者国务院明确要求予以矿产资源定向保障的重点项目,不包括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实行矿业权出让年度计划管理。依据矿产资源规划、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情况制定,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采矿权、探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区市县(先导区)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种外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区市县(先导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开采河道外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业权出让登记。

跨区市县(先导区)区域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由其依法指定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涉及多个开采矿种的,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主矿种的登记权限进行管理。已设矿业权变更(增列)勘查开采矿种涉及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变更(增列)后的主矿种出让登记权限进行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审批程序。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定期开展矿业权清理。地方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不再设置探矿权,中标单位凭技术服务合同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全面落实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新体系,完成新老标准转换工作,不断完善资源量与储量的匹配结构,提升储量保障能力。

深化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缩减办理环节和要件,提高信息化程度和行政效率。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减轻矿业权人负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发证权限,负责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采矿权在采矿期间矿石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以上的)等情形的评审备案。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

加强储量统计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督促矿业权人认真填报储量数据,按规定履行汇交义务。积极推进特定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及时做好重要矿产资源矿产地更新保护工作,提升矿产资源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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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23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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