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10-11 浏览次数: 次
砂一紧俏,供砂方就可以自说自话?
近日,江西省九江市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消息,除了规定鄱阳湖所采砂石将优先保障省内工程建设项目砂石使用外,还规定了赣鄱实业有限公司在江西省内及九江市城区供砂销售价格为:粗砂98元/吨;细砂88元/吨。目前,九江赣鄱公司已通知相关外部客户办理退款事宜,客户退款后,该公司不再履行与其签订《砂石原材料供应协议》条款各项内容,退款后所签协议自行废止。
在九江市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一纸文件下,九江赣鄱公司表现得十分强势。反正之前即使与客户所签订“供应协议”,说好听一点是通知,而实质是下令来办理退款,退款后,所签协议自行废止。
《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一文“通知”就可把双方签订的供应协议单方面给废了!《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是谁给了供应方这么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实是单方面下个所谓通知,双方协议就可自行废止。
九江赣鄱公司下的《江西省内砂石销售工作方案》更是出奇。方案第五点称,本公司供应的湖砂为未经加工的砂石原材料,不受颗粒级配、细度模数、颗粒含量、含泥量、石粉含量、泥块含量等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限制。湖砂开采配载完毕后,即视为交货,非法定事由,不予退货。
质量、价款、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是合同必有的内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使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合同法》也有相应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为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在合同执行期内,对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如何处置可能出现的价格调整,《合同法》也明确作出了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看来当地将砂石价调高了。那完全可以遵照《合同法》,通知客户价格调高了,多付点钱呗。但如发生供应方逾期交砂,则要按原价执行,这是由于供应方违约,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但如客户逾期取砂,遇价格上涨时,则要按照新价格执行。这是由于客户违约,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来源:中国水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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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