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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挖海砂万余吨被判赔196万元

发布日期:2019-10-10   浏览次数:

盗挖海砂万余吨被判赔196万元

 

青岛市首起提起诉讼的海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青岛市北区检察院对一起非法采砂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同时,对二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市北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张某赔偿海洋生态损失费、海砂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1969300元。

2018年5月8日晚上11点多,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侦查人员在胶南大珠山附近海域发现1艘正在采砂作业的船只,次日凌晨,侦查人员截获这艘名叫“华英1号”的采砂船。审查发现,2015年以来,被告人王某与张某共同投资购买了该采砂船,在未取得 《海域使用权证》《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周某担任船长,并雇佣王士某等船员出海采砂。仅2018年2月21日至5月9日被抓获期间,该采砂船就先后11次到青岛前海锚地(文昌鱼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大珠山海域(属于青岛西海岸国家级海洋公园特别保护区)盗采海砂,共计1万余吨,价值约人民币65万余元。

今年7月29日,市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等盗采海砂案一审开庭,该院同时派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王某等人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某等人恢复被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或承担海洋生态环境和水产资源的修复费用。

市北区法院一审作出以下判决,目前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人王某、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周某、王士某等其他5名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同时,在公益诉讼部分,判决王某、张某二人赔偿196万余元。

来源:青岛全搜索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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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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