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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汉江禁止采砂,武汉公益性采砂不得用于经营

发布日期:2019-09-02   浏览次数:

长江、汉江禁止采砂,武汉公益性采砂不得用于经营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

《实施办法》规定禁止在长江、汉江采砂。因整修河道堤防进行吹填固基等公益性采砂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有许可权的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审批。所采砂石不得用于经营。



 

为做好江城“水文章”,《实施办法》强调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明确规定长江、汉江沿岸一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化工、造纸等项目,长江、汉江沿岸十五公里范围内不得在园区外新建化工项目;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河道采砂、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等方面进行了专门规定。

在湖泊水域范围内开展游乐、运动等水上活动以及在中心城区湖泊和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泊、水库内驾驶船舶,禁止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

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装卸站及船舶维修厂应当建设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垃圾等接收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纳入城镇管网管理。

禁止在长江、汉江采砂。因整修河道堤防进行吹填固基等公益性采砂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报有许可权的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审批。所采砂石不得用于经营。

此外,关注群众身边环境问题,《实施办法》对大气、噪声、土壤、农业面源等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环境防治也进行了补充性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行政责任人,其他有关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方法;规定环境保护约谈机制,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实施办法》还提出鼓励创新的措施:借助市场化机制,规定在合规排污的前提下,生态环境部门可与排污者签订污染防治协议,污染防治协议使企业可主动参与排污治理。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可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治理活动。

为解决环境保护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实施办法》落实最严格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实施办法》规定排污者无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以及工业企业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责任改正,最高处十万元罚款。同时规定了按日计罚、停业关闭、查封扣押、停限供电气水等系列强化法律责任的措施。

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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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9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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