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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山吃山”、自家果园采砂也犯法!怎么回事?

发布日期:2019-06-01   浏览次数:

“靠山吃山”、自家果园采砂也犯法!怎么回事?

 

我国砂石骨料行业实行准入制度,砂石骨科开采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然而,部分地区传统观念中认为“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利用周边砂石资源进行开采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行为实际上已经涉嫌违法!近期,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对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绵远河流经村组的河段内多次盗采砂石的行为进行处罚;北京市某村民在自家果园挖砂石,以非法采矿罪判罚。

村民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靠山吃山”盗采砂石也犯法

老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在自己生活的村边河道里采挖砂石,可能很多人都习以为常,认为挖取村边河道里的砂石获利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但恰恰相反,司空见惯不代表合法合规,甚至会触犯刑法。

2017年2月至9月期间,四川省绵竹市什地镇五方村14组的村民丁某某、陈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绵远河流经村组的河段内盗采砂石。经绵竹市水务局两次行政处罚后,丁某某、陈某继续在该河段内盗采砂石。经查,丁某某、陈某共盗采砂石3382.4立方米,价值214743元。期间,绵竹市水务局在与市公安局、金申公司等职能部门联合执法过程中,对丁某某、陈某盗采后堆放在什地镇五方村14组河道内的300余立方米砂石予以没收。

绵竹市人民法院认为,丁某某、陈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开采价值21474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刑罚处罚。丁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丁某某、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丁某某、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最后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并继续追缴丁某某、陈某的违法所得195696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间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自家果园挖砂石也要获刑罚

案情回顾

赵某从村委会租有一处面积约90亩的果园,后因犯罪被判刑,果园交由其妻王某管理。2015年,王某找到亲戚吴某,称日常生活困难,决定利用赵某承包的果园土地建停车场,并委托吴某办理此事。为节约成本,在施工之前,王某告知吴某可将果园地里的砂子挖出来,填埋进建筑垃圾,表面用挖出的沙子铺平。王某和吴某用这些沙子和水泥混合硬化路面,以此来建停车场。施工开始挖砂石17天后,他们的行为被国土部门发现,现场挖出砂矿石共计19525立方米,经鉴定,价值50余万元。最终,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吴某和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律提示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违反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依法将构成刑事犯罪。

本案中,王某和吴某开采砂石的地点虽为自家承包的果园,且所挖砂石是为自建停车场节约成本,而非出卖牟利,但其行为仍构成非法采矿罪。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不受地块性质及地块相关权益人的影响。同时,我国刑法将非法采矿罪设置在刑法分则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表明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国家对矿产资源享有所有权益这一社会管理秩序,因此,牟利目的并不是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必要条件。

相关链接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近些年,国家对砂石骨料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不受地块性质及地块相关权益人的影响。我国刑法将非法采矿罪设置在刑法分则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表明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国家对矿产资源享有所有权益这一社会管理秩序,因此,牟利目的并不是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必要条件,采砂之前一定要熟悉国家关于采砂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免触及法律形成犯罪!

来源:德阳日报、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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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9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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