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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蒸发近250亿,砂石料价格还敢大幅上涨吗?——国家反垄断局告诫建材行业,诱发水泥行业市值大跌!

发布日期:2019-04-25   浏览次数:

1天蒸发近250亿,砂石料价格还敢大幅上涨吗?——国家反垄断局告诫建材行业,诱发水泥行业市值大跌!

 

据中国砂石协会和中国砂石骨料网讯,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召开建材领域垄断行业告诫会的消息,在建材行业引起广泛关注。受此影响,4月22日水泥板块股票大幅下挫,整个水泥板块市值蒸发近250亿,市值蒸发较多的如海螺水泥蒸发99亿,海螺水泥目前市值2157亿,冀东水泥蒸发20亿。

虽然,目前砂石骨料行业整合度不如水泥行业,然而,近年来大型国企、央企陆续进军砂石骨料行业,部分企业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客观上的定价权,砂石价格大幅波动也屡屡发生,透露出局部地区“操控”砂石价格的可能性,相关砂石企业必须高度关注,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根据此次告诫会要求,中国建材、海螺水泥、冀东水泥、华润水泥、华新水泥、山水水泥公司均派人参会。上述公司均为水泥产能前六名的企业,对水泥市场影响巨大。

对于此次告诫会,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刘旭称,选择告诫而不是执法,说明监管者了解到相关违法事情,或者接到了举报,但由于种种原因暂时不能展开调查,所以希望通过告诫让涉嫌垄断的企业有所收敛。

知情人表示,此次告诫会选择在浙江召开,可能是因为浙江省反垄断局查处了当地预拌混凝土企业存在垄断协议,对整个建材行业会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

据相关整理发现,混凝土行业发生违反《反龚断法》的案件时有发生。

2012年12月,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处罚决定书,江山虎公司、永成公司和恒江公司三当事人通过口头形式达成并实施了划分江山市区商品混凝土销售对象的协议,使得江山混凝土市场丧失了基于价格、质量及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环境,剥夺了用户对混凝土公司的选择权,妨碍了江山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行为。

2015年,湖南省工商局立案查处了永州市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签订《混凝土公司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涉嫌达成垄断协议案件。据了解,《合伙协议》划分了各公司“计划分配生产方量”,明确了“调度方案”,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分割销售市场”、“划分销售商品的数量”的垄断协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三)项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五条(一)项的规定,构成“达成垄断协议”违法行为。

2017年11月2日,北京市发改委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北京市混凝土协会因违反《反垄断法》,组织行业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受到北京市发改委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万元。

此外,2018年9月,广州市内多家混凝土企业向客户发出混凝土调价函,函上称因广州市加强对道路运货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每立方米混凝土要在原结算单价基础上增加100元。有行业专家表示,多家企业在同一时间涨价幅度差不多,若存在合谋的情况,则可能有垄断的嫌疑。

建材行业是反垄断执法机关最早开展反垄断执法调查的行业,同时也是过去几年里查办案件较多的行业。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工商系统公开的65个反垄断案件中,有9件涉及建材行业,占比接近12%。

不难发现,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建材行业已经积累了足够的执法实践。环保政策与竞争政策本身也并不矛盾。但是,如何协调好反垄断执法与过剩产能有序退出,将是执法实践中的一大挑战,也是对其他产能过剩行业的示范。继续纵容产能过剩行业通过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牟取暴利,并不能真正有助于根本上消除产能过剩带给实体经济的严重影响,反而更容易诱发下游建筑行业偷工减料,埋下更多建筑质量与生产安全隐患。

当前,砂石骨料行业正在经历转型升级、资源重组等的过程,相关砂石企业一定要合法合规经营,既不可盲目打价格战,更不可背后操控抬高砂石价格!

来源:财新网、水泥内参、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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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9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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