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报道

“采砂协会”原来是个黑社会——盗采河砂收保护费

发布日期:2019-04-16   浏览次数:

“采砂协会”原来是个黑社会——盗采河砂收保护费

 

淮河河砂因品质好而被称为“淮河黄金砂”。随着砂石资源刚性需求逐年加大,采砂带来滚滚暴利,利益驱动下,C君和B君“尝到”盗采河砂的一百多万的甜头后,联合成立了“采砂协会”,强行要求每艘非法采砂船船主必须缴纳3000元“管理费”加入“采砂协会”。

“采砂协会”成立后,吸引100多条采砂船在淮河寿县涧沟镇方圩段非法采砂,对船主进行统一管理。期间,18艘非法采砂船的共22名船主被迫陆续向C君等人成立的“采砂协会”缴纳“管理费”等费用共计6.7万元。除此之外,B君以段某修船的吊车占其码头地盘为由敲诈勒索,通过驾车堵路的方式强行向段某收取2000元,否则不让通行。之后,更是目无王法,对寿县淮河河道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辱骂和殴打,不断挑战寿县淮河河道管理局执法人员底线。

在淮河河道有组织盗采河砂,成立“采砂协会”控制砂石资源,向非法采砂船船主收取“管理费”,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今年3月,淮南市中级法院对以C君为首的10人涉黑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寿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C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12.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4年。A君、B君等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拘役4个月和数额不等罚金的刑罚。

盗采河砂牟取暴利

淮河河砂因品质好而被称为“淮河黄金砂”。随着砂石资源刚性需求逐年加大,采砂带来滚滚暴利,利益驱动下,非法采砂者横行千里淮河,非法采砂屡禁不止。

1986年7月出生的C君,家住淮河边上的寿县涧沟镇田岗村。C君耳濡目染,以为淮河里的普通河砂就是“金砂”,很多人靠采砂发了大财。

2013年下半年,27岁的C君在方圩码头从一个胡姓老板手中买了一艘二手采砂船,稍作修理后,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就明目张胆地在淮河寿县方圩码头附近采砂,开足马力干了两个月,采了数千吨河砂,卖了至少10万元。

C君没想到采砂如此来钱。他嫌自己这条12寸泵采砂船采砂速度不够快,次年5月,便和同乡张某合伙花80多万元,到船厂定做了一艘16寸泵采砂船。当年10月,他们把新船开到淮河寿县方圩段禁采区内盗采河砂,到2016年夏天把这艘船卖掉为止,C君自称共盗采河砂2万余吨,非法获利21万余元。

与此同时,和C君同村的B君采取家族化运作方式,实施规模化盗采河砂。2014年,寿县淮河河道管理局工作人员裴某(另案处理)正和B君女儿谈恋爱,经常鼓吹采砂可以发财,要抓紧机会干。B君决定和弟弟合伙买采砂船。裴某带他们到淮南买回一艘采砂船,还专门修了一个码头。当年秋天,开始在淮河寿县方圩段到毛集段采砂。采了一段时间,觉得14寸泵采砂力度不够,改成18寸泵。赚到第一桶金后,B君又买了一条14寸泵采砂船投入采砂。

为讨好岳父,裴某不顾自己是寿县淮河河道管理局工作人员的身份,一有时间就到B君的采砂船上帮忙,有时彻夜守在船上,看着采砂。给工人买菜烧饭,船上零配件坏了就去买配件。他还用自己工作关系积累的人脉,积极联系客户来买砂子。

自2014年至2015年,B君和弟弟共购置、改装3艘采砂船,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其女儿负责记账、女婿裴某负责联系销售,在淮河寿县方圩段周边禁采区内疯狂盗采河砂,就地销售牟利,B君及弟弟共非法获利104万余元。

2018年4月,C君、B君、A君等人被抓获归案后,C君哥哥A君还囤积着非法盗采的河砂1.28万余吨,被A君妻子出售,获利高达71万余元。

“采砂协会”控制非法采砂业

采砂的暴利,曾吸引100多条采砂船在淮河寿县涧沟镇方圩段非法采砂。为了垄断当地的砂石资源,C君一直想把外地采砂船全部撵走,控制住本地采砂船。

2015年10月中旬,C君和B君等人商量后,在寿县涧沟镇召集当地非法采砂船船主开会,宣布成立“采砂协会”,强行要求每艘非法采砂船船主必须缴纳3000元“管理费”加入“采砂协会”,给船主发放一块会员铜牌,统一管理,并规定不加入“采砂协会”的采砂船一律不准在淮河寿县涧沟镇田岗村、方圩村段采砂、停靠,一经发现,轻则驱离,重则砸船。

“从此以后,大家必须统一开工统一收工,如果发现不是协会的船来采砂,或是协会内的船不按规定采砂,就按规矩来办,这样大家才能采更多的砂子,挣更多的钱。”C君说。

当时,C君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正处于缓刑考察期。他力举B君担任“采砂协会”会长,叫人焊了个铁皮房子,放在B君的码头上,作为协会办公地点。吸收非法采砂船船主李某担任会计,管理“采砂协会”财务。雇佣刑满释放人员方某每天驾驶机动筏子进行巡逻,外地船一律撵走,对不愿加入“采砂协会”的采砂船进行驱赶,对不按规定时间采砂的采砂船以砸船等方式进行惩罚。“采砂协会”每月给方某开3000元工资。方某为撵赶不交会费的采砂船摔断了腿住院,由“采砂协会”出钱治疗。B君还把船主们聚在一起,要求每人出2000元给方某治腿。

为了能够继续在淮河寿县涧沟镇田岗村、方圩村段采砂、停靠,有18艘非法采砂船的共22名船主被迫陆续向C君等人成立的“采砂协会”缴纳“管理费”等费用共计6.7万元。C君等人敲诈勒索采砂船船主“管理费”共9000元未能得逞。

“我们都是惧怕C君等这些地头蛇,被迫缴纳所谓的管理费加入协会。”郎某等非法采砂船主说,“所谓的管理费就是保护费。”“采砂协会”成立后,很快撵走了外地船,基本垄断了当地的砂石资源。

除了向非法采砂船主强收“管理费”,B君等人还公然敲诈勒索。2015年11月14日,B君以段某修船的吊车占其码头地盘为由,通过驾车堵路的方式强行向段某收取2000元,否则不让通行。当地派出所民警出警予以制止,B君等人仍不听劝告,直至派出所所长赶至现场才予以放行。

2018年2月,陶某与孙某合伙购买了一条采砂船,准备在淮河寿县涧沟镇田岗、方圩段非法采砂,C君的哥哥A君得知后,跟孙某说,想要在田岗采砂,必须先为他采两船砂。同月底的一天早晨,陶某和孙某的采砂船在淮河田岗段河面上采砂时,A君带人登船,用手机拍摄该船采砂视频,并以向寿县淮河河道管理局举报相威胁,将船撵走。后陶某、孙某被迫无偿地给A君采了一船砂计580吨,价值1.2万元。

挑战执法机关

自从“采砂协会”成立后,C君、A君一伙人越发嚣张,开始挑战寿县淮河河道管理局执法人员。

A君对执法人员经常管理他的非法采砂船怀恨在心。2016年7月25日21时,A君打电话给正在寿县涧沟镇黑泥沟管理段值班的执法队员蒋某,用恶毒言语对蒋某进行辱骂和威胁。22时,A君又拨通寿县淮河河道管理局局长黄某的电话,先是一番辱骂,接着约黄局长到老公安局门口单挑。黄局长没有畏惧,换上衣服就去了老公安局门口。A君带了五六个年轻人将他团团围住,质问他为什么老是查他的采砂船。A君把衣服脱掉,要和黄局长单挑。黄局长拿出手机报警,正好执法队员方某赶到,掏出手机准备录像,被A君一把抢走。这时,A君父亲和派出所民警先后赶到,才给黄局长解了围。

2017年1月23日凌晨1时许,A君自称发现约20艘采砂船在淮河盗采河砂,加上平日对寿县淮河河道管理局执法人员不满,酒后闯入该局黑泥沟管理段办公房内,责问工作人员裴某:“有人偷采砂你们执法人员为何不吱声?”并用脚踹河道局公务车辆和工作人员宿舍大门发泄不满,还将裴某的水杯摔碎。同年7月的一天晚上,C君的亲戚陈某在寿县涧沟镇方圩码头附近淮河里非法采砂,徐某发现后对该船只进行驱赶,并向寿县淮河河道管理局举报,陈某在逃跑过程中脚部崴伤。C君得知后,驾车赶到方圩码头,持伸缩铁棍对徐某进行殴打,后被在场的淮河河道管理局工作人员拉开。

同年8月28日晚,A君在张某码头附近撵赶采砂船时,与张某发生口角。A君打电话喊来C君,C君纠集管某涛、管某东(另案处理)等人准备教训张某。当晚,C君、A君等4人携带木棍,驾车到张某码头,在C君的指挥下,A君、管某涛持木棍欲上前殴打张某,被在场的人挡住,张某父亲见状拿出一把切草刀进行防卫。发现有人报警,管某涛带领管某东等人离开现场,A君继续持木棍击打张某等人,C君驾车多次朝张某父子猛烈冲撞,致张某脚踝轻微受伤、简易房局部受损及张某停放在现场的大众途观轿车左前部受损。

为了争抢给淮河内非法采砂船加油的生意,C君、A君等人与徐某斗殴,强行将“告密者”高某带到山中,逼其下跪,用棍棒进行殴打,威胁将其活埋,非法限制人身自由。A君为泄私愤,故意用饭碗砸坏竞争对手正在行驶的途观轿车前挡风玻璃,对司机进行殴打。

严惩非法采砂犯罪

在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C君始终认为自己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A君、B君等4人都提出,自己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13年以来,被告人C君以宗亲、朋友为纽带,通过实施敲诈勒索非法采砂船船主、聚众斗殴打击柴油销售市场竞争对手、非法拘禁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一个以C君为首的,由A君、方某、管某等人参加的恶势力团伙。

2015年10月,为巩固强势地位,垄断淮河方圩段的非法采砂市场,C君在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寿县法院判处拘役并处于缓刑考验期的情况下,仍不思悔改,联合在寿县涧沟镇长期经营码头、非法采砂的B君及沈某(另案处理),组织成立了非法的“采砂协会”,控制当地的砂石资源,并逐步吸纳方某等人加入,形成一个以C君为组织、领导者,以B君、A君、方某、沈某为积极参加者,以李某等为一般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强行向非法采砂船船主收取管理费及有组织地盗采河砂资源获取经济利益后,主要用于购买作案工具、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等,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C君等人依托该组织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非法采砂船船主、盗采河砂、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欺压当地非法采砂船船主、打击竞争对手,为非作恶。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非法采砂行业称霸一方,形成垄断,并无视政府权威,在执法部门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管理时公然侮辱、威胁国家工作人员,在淮河寿县方圩、田岗段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0名被告人供述、大量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证实该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4个特征。

寿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C君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B君、A君、方某、李某4名被告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刘某等5名被告人分别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一审宣判后,C君、A君、B君等6人向淮南市中院提出上诉。淮南市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淮南市两级法院把非法采砂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严惩盗采河砂的犯罪行为以及为非法采砂提供便利、庇护的“保护伞”。除了宣判C君涉黑案外,还依法审理了一批涉及非法采砂的恶势力犯罪案件,并以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为非法采砂通风报信的淮南市淮河河道管理局副局长汪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2万元。打掉保护伞、斩断利益链,有效遏制非法采砂行为,加快推进淮河河道生态修复,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来源: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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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9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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