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2-25 浏览次数: 次
非法采砂的末日来了?——公益诉讼全面介入非法采砂案件,并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随着我国打击非法采砂力度空前加大,各地非法采砂相关案件激增,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相关文件和案件也使得“非法采砂入刑”已经有了更多法律和典型案件依据。近期,四川、黑龙江等省份公益诉讼全面介入非法采砂案件,这对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是“当头一棒”,非法采砂者的“侥幸心理”必将彻底击碎!
四川南充市非法采砂公益诉讼案
砂石是重要的建筑材料,非法河道采砂是江河水生生态环境治理的顽疾。新年伊始,南充市高坪区检察机关打响了保护江河生态环境的第一枪。
2019年2月20日,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吴某某等七名被告人非法开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进行了网络直播。省人大代表万学、省级人民监督员徐潮江等15名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旁听了庭审。
四川省人大代表、省级人民监督员等15名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旁听庭审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吴某某等七名被告人从2015年3月到2016年6月期间在嘉陵江南充段非法采砂共计22万余立方米,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284.9万余元,构成非法采矿罪;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侵害国家财产、破坏嘉陵江水生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七名被告人连带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284.9万余元、赔偿水生生态环境损失103万余元、支付鉴定评估费22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系全国首例河道采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案情及其复杂,涉及采矿、船舶、交通安全、地质学和水生生态环境保护等多个专业领域,证据数量众多、种类繁杂,加之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起步较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才稀缺、鉴定制度尚不完善,对司法机关证据采信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7名被告人在非法开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受审
在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就采砂方量认定方式、河道采砂与水生生态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环境损害鉴定采信、环境损害赔偿标准、环境损害鉴定费用的承担等问题发生了激烈交锋,庭审时间从早上9点进行到下午7点,检察机关邀请了四川农业大学水生生态相关科学家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证实河道采砂对水生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修复措施及平均每采挖一方砂石应当补偿生态环境的费用等。七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代理人都发表了各自的辩护、代理意见,由于控辩双方分歧较大,本案将择日宣判。
黑龙江非法采砂破坏松花江案
近日,经佳木斯市东风区检察院公诉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支持检察院全部诉求,被告人闫某犯非法采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经佳木斯市东风区检察院检察长肖阳出庭支持公诉的该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支持该院全部刑事和民事公益诉求,被告人闫某犯非法采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民事部分二人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4069890元,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预先支付的司法鉴定费用8万元,并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2018年8月14日,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佳木斯市监察委员会向该院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闫某涉嫌非法采矿罪、行贿罪,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一案。该院案件承办人在阅卷时,通过对非法采矿数额、跨度时间、现场录像等方面的证据审查时,发现此案涉嫌破坏生态环境,可能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将此案报告给检察长肖阳。检察长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通过现场勘查、走访群众、无人机航拍、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等多途径取证,最终确定闫某、张某非法采矿行为对松花江沿岸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对闫某、张某二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查,2017年6月1日,闫某实际经营的平安砂石场向佳木斯市水务局申请办理了河道采砂准采证。闫某为了取得更大的利益,采用行贿的手段打通关系,非法变更采砂地点,并指使张某在没有采砂准采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内采砂4808艘船,非法开采砂石共计528880立方米。2018年6月被该院以非法采矿罪和行贿罪对闫某、张某批准逮捕。
2018年8月,该院审查起诉此案后,委托吉林省中实司法鉴定中心对二人的非法采砂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提出生态修复意见。鉴定意见书确定二人的非法采砂行为严重破坏了松花江河流生态环境,构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建议损害赔偿费用4069890元。该院向区法院提出了两名被告向社会公开道歉,赔偿生态修复费及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为本案支付的司法鉴定费用的诉讼请求。
“此案的办结,有利于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使人们懂得运用法律捍卫公共利益;也给那些正在从事或企图通过破坏环境获得经济利益的人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据肖阳介绍,该案的成功办结,为日后办理此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
来源:四川新闻网、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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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9年0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