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1-08 浏览次数: 次
砂石价格上涨,调价差、补协议?!质量谁保证?
日前,四川省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砖 砂石价格风险分摊的指导意见》,发承包双方提高风险意识,合理确定价格风险分摊。
因砂石等上涨,超出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如何规避风险,如何拓展砂石供应量?社会各界非常关注!
因为砂石等价格暴涨席卷各地,大家纷纷叫苦不迭。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如项目进度缓慢甚至被迫停工,砂石质量难以保证,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然而这一暴涨的趋势似乎还在继续...
砂石料等价格又涨?
砂子报价(截止去年10月)
石子报价(截止去年10月)
那么对于砂石料等价格暴涨因此而带来的一些影响,可能大家没有一个直观的感受,那么我们来从不同角度来看下:
工地施工现状
目前大部分地区和搅拌站出现“停工待料”、“暂停接单”的现象,原材料价格短时间内价格飙涨,涨幅太大,建筑工程利润空间被严重挤压,有的区域甚至是有价无货,材料价格上涨正成为诸多工程项目最大的不可控风险,造成许多建设工程项目只能持观望态度,工期大面积延误成为普遍现象。
现在河砂已到了不是多少价格的问题,而是有没有砂卖从而影响工程进度的严重问题。
各地市场现状
由于很多砂石厂关闭,导致混凝土市场逐渐萎缩,有的地方甚至需要现金才能购买。而处于价格洼池的地区,砂和水泥大多都供应市政工程,民用市场领域供应略显不足,居民装修买砂甚至要到村委会开证明。 另一方面砂石作为建筑重要原材料,它的暴涨趋势,势必会推高房价的上涨,这是一个让人们担心的问题。
工程质量现状
目前砂石市场供不应求,导致非法采砂现象严重,对于砂石替代材料的技术应用不成熟,供应无法满足需求。一些假冒伪劣的替代性材料流入工程施工现成,加之替代性砂石质量难以保证,从而将极大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将出现一系列生产安全问题,后续可能造成一系列包括刑事犯罪在内的严重后果。譬如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而一旦对于混凝土供应商、施工单位等追责将会成为不可承受之重。
比如前不久,衡阳就有一楼盘因为砂石料紧缺导致价格飙涨,所以使用石屑/石粉替代河砂,在检测单位质量检测过程中发现强度达不到要求,产生质量和安全隐患而被叫停且遭罚款处理。
导致砂石料价格暴涨的原因主要是什么?
背后的原因
那么很多人就纳闷了,为什么砂石料价格会涨的如此离谱?
一、直接原因:
1、环保督察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五位一体”战略方针,全国多地砂、石场环保督查整治进一步深入。例如长江河道禁采、黄河禁采、珠江禁采、赣江禁采、汉江禁采、干流禁采叠加支流禁采。短时间内行业会出现重新整合资源的现象,砂石料短缺不可避免。
另外再加上2018年6月20日,水利部发布《关于开展全国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加强河湖采砂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导致河砂短缺。
2、各江河干流的大坝建设大幅减少了河砂的下泄总量
河流修建大坝后,上游来水中挟带的泥沙多沉积在水库之中,大量的河沙沉淀在水库底下,根本无法冲刷出来。这是大坝建设对于河砂总量最重要的干预原因。因为水电站发电下泄的水流是落淤后的清水。具有较强的冲刷能力,往往进一步造成下游河床的冲深下切,或造成下游堤防的淘刷,危及堤坝安全。
同时,大坝下游较细颗粒的河床质被冲走之后,留下大颗粒的河床质,呈现河床粗化现象。这也是今天长江中下游以及其他河流明令禁止采砂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河砂是河床的重要附着物,如今,上游来砂减少,下游河砂禁采,所谓“大河无水小河干”的道理就是如此,这也是如今砂紧缺的合力因素之一。
3、区域需求远大于供应
像长江、珠江三角这种经济发达区域,中部城市群建筑量大,对河沙需求量巨大,这种庞大的需求量导致了砂石供需不平衡。本地建筑用砂来源距离大幅增加,包括山东等地砂源进入长三角、珠三角地区。
二、间接原因:
1、囤积居奇,坐地起价
至于部分控制或手握有砂石料资源、码头资源、物流运输资源的主体,也会采用囤积居奇、漫天要价的方式,不断炒高砂价,进一步加剧了砂短缺的局面。因为在奇高的价格之下,砂石料(软黄金)的高额利润甚至已经超过了工程微薄的利润。
2、码头关停、运输超载控制
在巨大利益驱动下,海上出现了大规模的非法砂石盗采活动,大量的海砂需要向沿海城市和长江、珠江沿线等内陆省市运输。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去年湖南全省共关闭非法砂石码头580个,其中长江干线关闭非法砂石码头39个、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内76个非法砂石码头全部关闭。纵观全国各省实际行动:湖北省共取缔各类码头1103个,甘肃省关停220家采砂场,安徽省强制拆除多处砂石码头,河南省、河北省发文汛期禁止河道采砂,重庆主城区河道砂石禁采。
河砂价格的暴涨,导致了混凝土价格的大幅度上涨,致使工地停工、工期延长。而我们都知道现在由于外部环境严峻,所以国家在刺激搞基础设施建设,这样一来肯定无形中提高了建设的成本,所以国家对于这一事态肯定不会置之不理的。这不,生态环境部就发表了声明:
生态环境部发声
环境部要求坚决避免以环保为借口紧急停工,对不作为乱作为严肃问责
该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各地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中,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借口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
同时,各地还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坚决遏制假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对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
由于贸易战,导致现在的外部形势非常严峻,而国内也正处于基建刺激的关键时刻,所以如何保证各在建项目顺利平稳的推进,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后续发展。因此保证砂石料、水泥等工程原材料的价格及供应显得尤为重要!
砂石等暴涨?各省紧急发文调控!
2018年10月19日,珠海市住建局发布通知,明确以下内容:
本文发布之前已开工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用砂、碎石、水泥、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砂浆等材料:
施工合同中约定价差不调整的;
对价格风险幅度以及价差调整办法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发承包双方均可重新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上述材料价差的调整办法,调整2018年6月以后实施的工程量中的材料价差。
陕西省发布文件要求:
1.在工程项目合同中严禁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2.新建工程项目合同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自身能力,合理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范围。3.在建工程项目合同中无风险约定或风险约定不明确,双方应客观面对市场价格波动现实,合理分担风险。4.严禁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借机涨价,各级管理部门应对涉嫌企业严肃查处。
广东省发布文件要求:
开辟用砂来源渠道:建立砂石等建材管理的动态协作工作机制,规范河、湖砂的采集活动,广泛开辟用砂来源渠道,以满足全省建设工程特别是涉及民生的重点工程项目对合格工程用砂的需求。
发承包双方签订发承包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公平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
河南省发布《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通知》,对工程参建各方提出了应对异常情况的意见。
此后,全国其他地区也陆续出台政策,控制建筑材料价格过快上涨。
目前,全国其他地区也已出台政策,控制建筑材料价格过快上涨。
2018年7月31日,佛山市住建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
1、切实做好扫黑除恶治乱工作,维护建筑市场健康稳定。
2、发承包双方应按风险共担原则,合理约定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以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共同分担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3、已经签订合同的,如合同中未对主要建材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有关物价变化条款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砂石及上下游企业如何应对?
在工程领域,为了防止因材料价格的涨幅过大,有材料调差这一应对办法。
材料调差:是指在可调材料价格合同中规定,在施工期间,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材料价格增长超出允许的范围内。在结算时,可以调整材料的差价。
那么其实早在2007、2008年,因人工、材料、台班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落,全国多个省份已出台文件,就“合同中未明确或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所以面对这次的材料价格疯涨,相关企业要充分且合理合法的运用材料调差这个工具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那么除了材料调差外,企业平时要做好材料用量的合理节约及管理。比如像混凝土之类的,要统筹安排,尽量用多少搅拌多少。因为混凝土不像其他的施工材料,搅拌出来没用完基本上就作废了。
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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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9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