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报道

年需求7419万方砂石,缺口4308万方——福州大力发展机制砂

发布日期:2018-11-15   浏览次数:

年需求7419万方砂石,缺口4308万方——福州大力发展机制砂

 

2015年,福建省福州全市普通建筑用石料需求量7419万立方米、自给量3111万立方米、外购4308万立方米。普通建筑用砂石料消耗量已远超开采量,缺口较大,替代建筑用砂的机制砂配套矿山尚未大规模投产。福州市发布《福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划定闽侯、永泰2个普通建筑用砂石(机制砂)产业重点发展区域。福州市正加快机制砂石产业发展。



 

福州市普通建筑用矿石资源十分丰富。各县均分布有大面积的花岗岩和火山岩,可广泛用于普通建筑用砂石资源。2015年,全市有普通建筑用石料矿山33个。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福州市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将维持高位,尤其是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建设对普通建筑用砂石的需求量仍较大。2015年,福州市普通建筑用石料需求量7419万立方米、自给量3111万立方米、外购4308万立方米。普通建筑用砂石料消耗量已远超开采量,缺口较大,替代建筑用砂的机制砂配套矿山尚未大规模投产。

近日,福州市发布《福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要求如下:

机制砂管理方面

按照“保护优先、适度开发、服务发展”原则,统筹考虑城镇发展、地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交通条件,从严控制普通建筑用砂石土设置数量,进一步优化开采布局,引导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最大限度减少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

一、合理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是经济建设和民生必不可少的矿产资源,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需严控设置数量,鼓励集中开采,根据建设生态文明美丽福州要求,坚持“重在保护、适度开发”原则,对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实行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有计划适度开发利用。坚持“集中开发、规模开采”原则,合理控制矿山数量,优化开发布局和结构;积极推广应用机制砂代替普通建筑用砂,统筹部署,科学布局。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含机制砂)矿山数量规划指标分解表


 

规划期内全市普通建筑用砂石土(机制砂)矿山总数不超过60个。各区、县依据本地经济发展需求,在保持总量不超过的情况下,统筹区内砂石土矿设置数量和布局。

二、优化矿产资源开采布局

规划期是本市兴建地铁、高速铁路、高速公路等省市级及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重要时期,工程建设用砂石土需求量大,以及民生需用的砂石土等,供求矛盾日益突出,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进行合理布局,划定建筑用石料开采区。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分区划定为允许开采区、集中开采区、治理性开采区和用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临时用矿备选区,在布局选址上要统筹考虑资源禀赋、安全生产和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等影响因素,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的开采位置应避开“三区两线”,鼓励集中开采。

1、允许开采区的设置:主要布设在交通不便的边远乡、村,以保障当地基础建设和民生需求,稳定原材料的市场供应。各县区允许开采区的已建、新建矿山必须符合最低开采规模要求。

允许开采区一个开采区只设置一个区块,一个区块设置一个采矿权。

2、集中开采区的设置:在普通建筑用砂石土资源较集中分布,资源储量大,开发利用条件和交通方便的福州市周边和各区、县周边布设,要求有利于建立大中型矿山和集中开采的地区,鼓励采用平移式开采。

3、临时用矿备选开采区设置:用于省级及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砂石土资源临时用矿备选开采区。区内普通建筑砂石料土的开发利用应严格矿产品的专用性和开采年限。严禁利用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名义,乱采乱挖建筑用砂、石、土矿产资源。

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差别化分类管理

加强普通建筑用砂石料土矿山管理,普通建筑用砂石土按城市建设集中供应类、治理性开采类、重要工程专供类、民生保障供应类进行分类管理,逐步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和准入门槛。

城市建设集中供应类

可在城市周边选择资源条件允许、地质环境影响小、区位较隐蔽的区域,实现集中开采。鼓励结合建设用地开发整治实施整座山体移平式开采,所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主要供应城市建设。

治理性开采类

对“三区两线”(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区及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或城镇周边已关闭而生态景观破坏尚未得到治理的废弃矿山,开展治理性开采,分台阶削坡、平整、消化堆积的废石矿渣等,使山体得以自然恢复。

重要工程专供类

对规划期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及重点项目建设、以及机制砂生产所需的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划定重要工程普通建筑用砂石土专供基地。

民生保障供应类

在不宜集中设置供应类的边远乡村,可视具体情况设置民生保障砂石土采矿权。

对闽江、敖江等主要江河两岸、国道和省道两侧已关闭而地质环境、生态景观破坏尚未得到治理恢复的废弃矿山,且交通相对方便的地区,优先设置治理性矿山,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建设用地及公园建设等环境治理相结合。开展治理性开采,应与用地或生态景观结合进行单体设计,实现资源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有机结合。

鼓励对历史遗留废弃石材矿山尾矿的充分利用,采用“政府主导、政策和资金扶持、社会参与、综合开发利用和治理”的模式,作为普通建筑用石料或机制砂加以利用;鼓励工程建设单位对隧道、码头等开挖工程废弃的石料,进行综合回收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干扰和破坏。

四、严格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准入管理

1、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山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矿山总量调控、布局、结构、最低开采规模等要求。

2、矿山地质勘查报告、矿山开采设计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符合国家规定。

3、矿山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方案符合有关要求。禁止开采对生态环境破坏产生难以恢复、次生地质灾害不可防治的矿山。

4、具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开采设备、专业机构和人员。

5、矿山与周边设施、建筑物以及矿山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有关规定。

6、积极推广应用机制砂,机制砂开采规划区应科学选址,合理布局。

砂石等矿山规划方面

加快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

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规划期内持证矿山数控制在100个以内,其中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含机制砂)在60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到35 %以上;新建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和生产,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大中型矿山企业优先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力争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全市绿色矿山比例力争达到35%以上;持证矿山严格按照最低开采规模、服务年限和矿山“三率”等指标要求。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

持续强化矿山地质环境重点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在禁止开采区内严禁出现新的采矿活动;持证矿山按“三合一”方案要求,分年度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面积160公顷;完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提高矿山企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监管机制,促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

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矿业发展主要指标


 

提高矿产资源管理能力与水平

在规划期内,全面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行政执法,完善矿山卫片监督核查、无人机观测检查和地面动态巡查等实时监控,及时消除违法现象。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和矿业权市场建设,完善矿业权市场监督管理和规范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完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面好转,管理有规、市场有序、开发有责、调控有效、监督有力的良好局面基本形成。

1、禁止开采区

规划期内下列区域划为禁止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区域:

将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禁止类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湿地保护名录(重要湿地名录和一般湿地名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名胜古迹和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宗教活动场所,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两侧规定的安全距离,主要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禁止开采区。

根据以上分区条件,共划定禁止开采区133处(不含线性禁止开采区)。

凡划为禁止开采的区域,不得新设置采矿权。区内已有采矿权的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政策限期关闭退出,并给予合理补偿。

铁路、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线性工程安全距离至一重山范围内及城镇周围一重山范围,除治理性开采项目外,禁止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2、限制开采区

将本市具有特色且需保护性限量开采的特定矿种分布的区域,划为限制开采区。规划期内划定3个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实行限制的区域。

区内坚持地质环境保护优先,严格控制采矿权设置总量和开采规模;禁止新设露天开采小型以下金属矿采矿权和中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禁止新设置地下开采的零星分散金属矿采矿权和小型以下非金属采矿权。已设置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采矿权,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闽侯、永泰2个普通建筑用砂石(机制砂)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规划期内,在闽侯县唐举、永泰县塘前乡划定2个普通建筑用砂石(机制砂)产业重点发展区域,引导普通建筑用砂石(机制砂)矿业生产要素聚集,利用便利的水运交通条件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在产业重点发展区域内,要提高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起到普通建筑用砂石(机制砂)绿色矿业的示范效应。

(一)优化矿山规模结构。通过整合、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开采和集约化经营,逐步减少小型矿山及小矿数量。到2020年,全市持证矿山总数控制为100个。全市大中型矿山比例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到35%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严格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按照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结合全市历史现状和矿产资源特点,提高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水平,规划期内,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必须达到新建、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规定,未达到的矿山,依法限期退出。

(三)提高新建矿山准入门槛。规划期内,新建矿山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总量调控、矿山布局、结构优化、最低开采规模、服务年限和矿山“三率”等指标要求,矿山生产规模必须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

矿山数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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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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