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5-07 浏览次数: 次
新建露天砂石矿山不低于100万吨/年,不足10万吨/年到期后一律不再延续,2020年底前山东要全部建成绿色矿山
5月3日,山东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原则审议通过了《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送审稿)》。其中提到,新设山石资源开采矿山必须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已有的山石资源开采矿山2020年底前要全部建成绿色矿山。
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对资源开发提出新的要求,迫切要求大力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矿业转型升级,在努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山石资源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山石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扰动,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
在这新形势下,山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面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工作。严格矿产资源规划管控,严格采矿权准入。《意见》提出,全省新建露天开采普通建筑石材矿山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其他用途的山石资源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各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
对于现有的普通建筑石材开采矿山,生产规模不足10万吨/年或剩余资源储量服务年限不足2年的,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不再延续,由市、县(市、区)政府责令关停;生产规模10万吨/年(规划最低开采规模)以上,且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在2年以上的,必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方可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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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8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