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3-01 浏览次数: 次
矿业权管理新政“话你知”
日前,国土资源部组织召开视频会议,对2017年印发的有关矿业权管理的4份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并部署相关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工作。
据了解,2017年9月以来,国土资源部先后印发《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这4份文件是按照国务院有关“放管服”改革等要求,在清理整合26份已有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形成的制度成果。与过去文件相比,总体上以简化程序和要件为主,同时解决了多年来矿业权审批登记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还完善了一些具体的操作措施,受到了大家的普遍关注和好评。
部矿产开发管理司有关负责人针对各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对这4份文件进行了详细解读。
定位不同
4份文件总体上来讲,主要是进一步规范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交易和审批登记管理,同时又有不同的定位,各有侧重也都相互关联。
变更后相关操作
根据4份文件的侧重点不同,国土部表示要从9个问题把握好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后的操作。
关于缩减勘查面积。14号文第八条第一款中关于财政出资探矿权不缩减勘查面积的例外情形,仅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全额出资的勘查项目,不包括财政与社会资金拼盘项目。为了便于管理,可在勘查许可证上的项目名称后缀加“财政出资”的标识,在探矿权人名称后缀加“政府委托”的标识。后续办理延续时,以此作为认定的标志,不缩减面积。
关于探矿权保留。正常情况下不得超过3次,但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因,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延长保留时间。这些特殊原因包括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政策调控等。因矿业权人自身原因,则不能超过保留时间和次数的要求。
关于生产规模变更。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的要求,2017年部取消了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审批事项。鉴于采矿许可证载明事项中有生产规模一栏,这一项内容是在新立时确定的。生产规模变更审批事项取消后,如果相对人提出变更这一证载内容,则可要求相对人在办理延续、变更等事项时一并提出,合并办理。但相对人应对其变更规模依据作出说明,依据可以是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技改扩能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也可以是生产能力核定文件等。在完成延续、变更等审批后,一并更新这一证载内容。关于矿区范围确定。新的规定,只有探矿权转采矿权的,需要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因为探矿权的范围并不一定是采矿权的范围。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出让的矿区范围,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出让合同中的矿区范围如何确定,招拍挂的好理解,因为在出让公告中会明确范围;协议出让的,按照7号文第三十一条规定,要对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受让人和出让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就可确定具体范围。
划定矿区范围的预留期不再限定具体期限,原则上是一直保留至采矿登记申请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只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是矿业权人拥有矿业权的法律凭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不是法定的权利凭证。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新规定出台前,已持有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申请人可尽快向原批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批复文件,新的预留期应保持至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
关于矿业权抵押备案。考虑到矿业权抵押备案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因16号文规范的是行政审批事项,在修订过程中,删除了原2011年14号文中有关采矿权抵押备案的规定。删除相关内容后,各地可按照《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89号)和《关于采矿权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56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以及“放管服”改革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原有做法,为有需求的申请人做好相关抵押备案工作。
关于采矿权短期延续。16号文取消了原2011年14号文中有关3个月短期顺延的规定,主要是因为,在实践中出现了多次顺延3个月的情况,而且顺延时既不配号,也不公开,这样不仅不便于管理,也不严谨。目前,对于非采矿权人自身原因,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延续2年。这类延续应按正常延续登记程序办理,并进行配号。这里所指的非采矿权人自身原因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如果是因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原因,应积极主动作为,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不能让两年的过渡期继续过渡下去。
关于矿种变更。对探矿权而言,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变更勘查矿种的,出让时对能否变更勘查矿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以及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取得的,出让时虽然没有对能否变更勘查矿种进行约定,但如果勘查主矿种为金属类矿产的,可申请勘查矿种变更为其他金属类矿产;其他情形原则上不得变更,如果经过论证确有必要在其他类别之间变更,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补充合同予以约定。
对采矿权而言,变更矿种的要求,与原2011年14号文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禁止了第三类矿产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考虑到第三类矿产属直接竞争出让采矿权的矿产,与其他矿产相比,储量变化因素少,开采技术条件简单。这条规定的本意,既不允许第三类矿产变更为其他矿产,也不允许其他矿产变更为第三类矿产,这样严格规定,有利于市场公平。对于其他矿种的变更,则应以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为准,根据意见书明确的主矿种来把握。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第三类矿产是指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产,不完全等同于2006年12号文中的第三类矿产。
关于“两个方案”编审问题。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国务院取消了需要由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的要求,同时保留了审批部门对“两个方案”的技术评估、评审。这就是说,申请人可自行编制“两个方案”,也可找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除了6个试点省(区)外,其他省(区、市)都要严格按照已有规范组织对“两个方案”进行技术评审。目前,对于“两个方案”的编审要求仍按已有规定执行,部正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修订,将更加体现“放管服”改革精神。
关于区分规范矿业权申请材料和申请登记书的要求。5号文件明确,“本通知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适用于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申请,省级及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这就是说,申请资料清单和资料申报要求,各地只是参照执行,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符合本地管理需要的资料清单及具体要求。但对申请登记书格式来讲,按照国务院令第240号、241号和242号的相关规定,申请登记书、申请书的格式由部统一制定,这就是说,15号文中明确的申请登记书、申请书的格式各地是要严格执行的。这些格式的调整,还涉及各地内部审批系统、电子报盘等改造的问题,接下来信息中心的技术人员还要进行详细部署。
新增内容的落实
国土部信息中心有关负责人对管理系统升级改造提出了部署要求,包括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转换、矿业权申报系统、内部审批系统的升级等。
关于出让合同管理有关问题
签订出让合同的情形。在7号文件中,明确了招拍挂竞争性出让需要签订出让合同,协议出让参照签订出让合同。在16号文中,明确探矿权转采矿权要签订出让合同。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第十九条规定“征收机关依据出让合同开具缴款通知书”要求,对于新立时未签订过出让合同的已设采矿权,在办理延续、变更时,如涉及缴纳出让收益的,部初步考虑也应签订收益缴纳的出让合同,相关问题还在研究中。
签订出让合同的时机。对于招拍挂出让的,成交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合同。对于协议出让,在完成协议出让受让人和出让范围公示且无异议后,才能签订出让合同。对于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正式提出采矿权申请登记以前签订。如果最终确定采矿权延续、变更也需签订合同,则应在提交延续申请前签订。
出让合同的内容。招拍挂、协议出让、探转采等新立矿业权出让合同内容都可参照7号文第二十六条的基本要求执行。各地可以结合多年来,本地实施招拍挂过程中签订合同的做法,细化出让合同的相关内容。已设采矿权延续、变更的出让合同,初步考虑其内容应该以约定出让收益缴纳问题为主。
涉及部审批权限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签订。7号文已规定部登记权限需要进行招拍挂出让的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合同也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协议出让的出让合同签订,参照执行。对于探转采的出让合同,16号文规定参照7号文的相关规定签订出让合同。为此,招拍挂、协议出让、探转采,涉及部发证权限需要签订出让合同的,都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前面所说的时间节点、内容要求与相对人签订。鉴于出让收益相关事项都是由省级部门确定,如果采矿权延续、变更需要签订合同,也是由省级部门来签。
关于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受让人和出让范围的公示问题
7号文第三十一条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矿业权在申请登记之前,先要对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受让人和出让范围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才能允许受让人提出登记申请。这个公示,有别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矿业权登记时的受理公开。对于部发证权限的协议出让,由省级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部出具公示无异议的书面材料,通过主干网传到部政务大厅。
关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范本)
15号文除对申请资料、申请登记书进行了规范外,还明确要求除探矿权注销审批登记外,其他在部申请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的,申请人都要向省级部门提出查询要求,省级部门按范本内容查询后,以书面形式直接报部。也是通过主干网传到部政务大厅。各省(区、市)在针对具体项目提意见时,应按照范本内容来,对申请人提出的查询要求要规范办理程序、及时完成。
关于2000坐标系的转换问题
2017年3月10日,部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30号),按文件要求,国土部需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全系统各类国土资源空间数据向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转换工作,2018年7月1日起全面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会议强调,各地必须加强文件学习,将有关条款融会贯通,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坚决贯彻落实好。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遇到的新问题以及相关实践经验,要及时总结反馈。会议明确,国土资源部还将结合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试点等改革成果,适时把这些文件研究归并,上升为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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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8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