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1-15 浏览次数: 次
中国企业“走出去”或可轻装上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在现行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并适当扩大抵免层级,进一步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
《通知》赋予纳税人选择权,对境外投资所得可自行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但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实行综合抵免法,对同时在多个国家投资的企业可以统一计算抵免限额,有利于平衡境外不同国家(地区)间的税负,增加企业可抵免税额,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总体税收负担。同时,综合抵免依然遵守限额抵免原则,不会侵蚀所得税税基。
此外,《通知》规定,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抵免方法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选择的抵免方法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即企业此前在分国抵免法下还有尚未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5年结转期的剩余年限内,按照综合抵免法计算的抵免限额继续结转抵免。
《通知》还规定,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
《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我国现行政策允许企业境外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在一定限额内抵减其应纳税额,具体采取分国抵免法,并对我国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层级规定不能超过三层。但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以及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日益增加,现行分国抵免法已经难以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要。“我国企业在获取境外资源、市场、技术等关键要素的投资中,有时需要在境外投资架构中设立多个直接和间接控股的中间层平台公司,以实现对境外实体经营企业的控制,部分境内母公司的投资链条控制层级会超过三层,现行抵免层级不超过三层的限制,难以契合企业境外投资组织架构相对复杂的现实需求,导致一些企业的境外投资最终运营实体缴纳的所得税难以获得抵免。”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对此,为更好地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获取境外资源、市场、技术等关键要素,《通知》将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至五层。
据介绍,近年来,在完善境外所得抵免政策的税收征管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印发《关于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事项取消后有关后续管理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解决企业“走出去”后顾之忧。
不仅是财税层面,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将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对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发布敏感行业目录。同时规定了项目核准的程序和时限。
《办法》涵盖八类投资活动,包括: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国际投资形势分析,发布境外投资有关数据、情况等信息;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建立健全投资合作机制,加强政策交流和协调,推动有关国家和地区为我国企业开展投资提;推动海外利益安全保护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投资主体防范和应对重大风险,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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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8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