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3-22 浏览次数: 次
环保督查“利剑高悬”:以下29点没做好,永远别想开工!
在日前召开的两会期间,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谈中央环保督察:中央环保督查是中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性安排。目前,环保部已经完成了两批督查试点,第二批已经基本结束了(3月15日已经结束)。今年还有两批督查,相关工作正在准备中。
从已经督查的16个省的情况来看,效果还是非常明显的。一是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的环保责任,通过督查强化地方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和绿色发展的理念;二是推送了解决了一大批环境问题;三是推动地方建立环保长效机制。
在中央督查效应的带动下,目前全国21个省份出台了有关环境保护职责分工的文件。24个省份出台了省级环境保护督查方案。24个省份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其余的省份也在制定和征求意见中。这些文件的出台,压实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环保责任,中央和省级两级环保督查的大格局已经形成。
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分别对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西、云南、宁夏、北京、上海、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甘肃共15个省开展环保督察工作,无数企业被迫停产限产。
2017年,中央环保督查组将对剩下的15个省份进行环保督查全覆盖,包括湖南、新疆、西藏、贵州、安徽、四川、山西、山东、天津、海南、辽宁、吉林、浙江、上海、福建等。
今年4月,中央环保督察组将马上进驻湖南,开展对省委、省政府为期3个月的环保督察,同时督察还将下沉到3个左右的地级市。
环境保护部负责人日前表示,2017年我国要实现中央环保督察全覆盖,并将适时开展环保督察“回头看”。
新一轮环保督察就要开始了,企业需知道:环保督察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啥?
环保部提醒:以下29点没做好,永远别想开工!
环保大检查一般都查些什么呢?
根据督察组督察相关领导的讲话,查环保问题重点是督察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情况,推动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
★ 重点盯住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 重点检查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及整治情况;
★ 重点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 重点了解地方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责任追究等情况。
地方检查哪些?
与我们身边密切相关的大体是:生产配件的同时有出来粉末的辅料、相关的燃煤锅炉等设备要查封;发现有噪音、气味浓的产品也要整顿;没有营业执照、不规范的厂家需要重新整顿;顺带查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顺带查伪劣及假冒仿牌的。
另外:企业有以下问题之一,将面临罚款、关停、责令整改、约谈等,请务必自查!
偷排废水;排放油漆味等刺鼻气体;低频噪音或噪音过大;粉尘污染;未公示环评;无环保审批手续;电机组存在运行安全隐患;违法建设;私设暗管排污;煤渣到处飘散;纸渣挖坑填埋存在问题;无废水回收系统;未办理取水许可;没有亮照经营;无防渗漏措施的水塘存贮其他废弃物;治污设施简陋老旧问题;烟尘排放浓度超标;厂区堆积垃圾未及时处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排污许可证过期;非法生产;过滤池COD超标;无排污许可证。
企业需知道这些: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啥?
八大方面!
一、环察人员的权利
实施现场检查时,从事现场执法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等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
环境监察人员有以下的权利: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
(二)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五)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企业切记:不可暴力抗法,不执行、不配合监察人员工作。否则后果严重。
二、环保监察时一般会检查内容
1、企业生产情况
A.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B.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
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A.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
B.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C.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D.生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E.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
【各项污染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企业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可不检查。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八大方面:
(一)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1、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2、污水排放口监察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3、排水量复核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4、排放水质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5、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检查处理后废水的回用情况。
(二)废气污染检查
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1、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2、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3、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除尘、脱硫、脱销、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4、废气排放口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5、无组织排放源
1)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2)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3)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三)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查
1、督察固体废物来源
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2、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理处置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3、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4、固体废物转移
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四)噪声污染源现场检查
是否按照环评文件或环评批复要求设置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是否达标。
(五)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查
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进行防渗漏、放腐措施。
有地下水的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六)环境风险及应急预案现场检查
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看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七)对生态环境现场检查
(八)环保部门督察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查办、转办、督办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投诉、举报的这个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不是简单罚款可以了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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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7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