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2-12 浏览次数: 次
19省及自治区出台砂石等矿产规划,这些差异值得重点关注!
据中国砂石协会统计,截止目前已有包括福建、浙江、广东、湖北、湖南、广西、江苏、贵州、江西、云南、山东、辽宁、宁夏、河北、甘肃、内蒙、新疆、黑龙江、河南在内的19省及自治区份发布了2021-2025年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总体来说,19份《矿产资源规划》均明确砂石矿山生产规模大型化、砂石开采区域集中化,推动“净矿出让”及加快绿色矿山建设等内容,但在这些庞大的数据之中,各省及自治区之间有哪些不同的特点与差异?又有哪些重点值得关注?
产能大不同
2025年9省砂石年产能
19省发布《矿产资源规划》, 有9省及自治区明确至2025年省内砂石骨料总年产能,广东、贵州两省明确开采总量约10亿吨,湖北紧随其后砂石年产能9亿吨,9地总产能近53亿吨/年。而福建、江西、云南、辽宁、宁夏、甘肃、内蒙古、新疆、黑龙江、河南10省及自治区没有明确规划年产能。
在明确产能规划的9个地区内,关于砂石资源的竞争将会更加激烈,砂石企业应在充分了解市场需求的情况下,及时调整自己的投资策略,把控好产能。在未明确产能的其他10个地区内,砂石企业,尤其是大型砂石企业更应注意砂石市场供需变化,以及相关政策的出台,谨慎投资及时调整产能。
大型矿山所占比例不同
2025年大型矿山所占各省矿山总数比例
砂石矿山生产规模大型化、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而矿山规模的扩大,也意味着投资的增加,以及未来市场风险的扩大,加之环保政策的不断收集,绿色矿山修复等费用都将会成为未来投资矿山的重要支出,砂石企业也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要求,及市场需求情况,合理投资不同规模的砂石矿山。
海砂规划差异巨大
海砂方面,只有福建明确表示到2025年海砂采矿权数控制在10个以内,广东表明推动海砂开发利用,而浙江则禁止开采海砂。
长期以来,沿海省份尤其是广东省多有使用淡化海砂的习惯,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近年来多次出让海砂开采权。海砂的采砂规划将缓解广东等沿海省份砂石资源供应紧张的局面,但淡化海砂在近年来出现的质量不合格及环保问题也是层出不穷,加之本次广东《矿产资源规划》并没有明确海砂的开采权数量,因此意欲涉足广东海砂开采的砂石企业一方面要重视自身开采与淡化海砂环节的相关问题,另一方面要尤其关注市场变化及相关政策的调整。
由此可知,各省及自治区对于各自区域内砂石产业的发展有着不同的规划,这种差异也将对未来本区域砂石市场产生差异化的的影响,各地砂石企业应重点关注本区域砂石产业的特点,及时调整企业战略发展方向!
以下为各省《矿产资源规划》主要内容摘要:
01
福建省
11月21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以及生态环境厅5部门联合发布《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表示,全省采矿权总数控制在1000个以内,其中,建筑用石料(含机制砂)采矿权数控制在 280 个以内,海砂采矿权数控制在10个以内。
加快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强化上下游衔接,加快建立并逐步完善机制砂石产品及应用标准规范体系,不断提高优质和专用产品应用比例。布局一批年产100万立方米以上机制砂石集中开采区,高质量建设大中型规模机制砂石矿山,强化供应保障。开展近海海砂资源调查和储量评估,省级划定10处海砂集中开采区。
02
浙江省
近期,浙江省制定《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表示:力争形成建筑用石料4亿吨的年开采能力。规划期末,全省建筑用石料采矿权数量控制在430个以内。
一批大型石料矿山采矿权有序投放,划定建筑用石料矿省级集中开采区17个。砂石产业园区试点建成运行,推动10个砂石产业园区建设试点,预计可形成砂石生产规模8000万吨/年以上。力争形成建筑用石料4亿吨的年开采能力。建筑用石料矿山大中型比例达到90%以上;新增尾矿、废石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03
广东省
2022年10月28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表示:建筑石料碎石类年产3亿立方米以上,机制砂年产0.975亿立方米以上。支持沿西江、北江、东江等主要运输通道布局一批千万吨级大型机制砂石生产基地。
强化珠三角地区建筑石料资源保障,尽力满足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石料需求。在惠州、肇庆、江门等市布局一批千万吨级的砂石资源基地。以西江、北 江、东江、花都-龙门、阳江-珠海、惠阳-深汕等6个集中开发区为主。支持沿西江、北江、东江等主要运输通道布局一批千万吨级大型机制砂石生产基地。
至2025年,采石场数量控制在1150个以内,建筑石料碎石类年产3亿立方米以上,机制砂年产0.975亿立方米以上。到2025年,使大中型矿山比例在35%以上,全省采矿权总数控制在1800 个以内。积极推进砂源替代利用,鼓励利用废石以及铁矿等矿山的尾矿生产机制砂石。推动海砂开发利用,圈定拟出让区, 加快海砂挂牌出让,为海砂开发利用提供资源保障。
04
湖北省
10月27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提出:2025年底,全省建筑用石料年开采总量预期达到9亿吨以上、矿山总数在550个左右。
加强建筑石料矿山总数和最低开采规模管理——到2025年底,全省年开采总量预期达到9亿吨以上、矿山总数在550个左右。新建及改、扩建建筑用石料矿山最低准入标准符合规划要求,鼓励资源丰富地区集中开采,集中开采区内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吨/年,集中开采区外原则上不低于30万吨/年。
05
湖南省
近日,《湖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通过联合审查。《规划》中指出,2020年全省开采固体矿石5.66亿吨,其中砂石矿4.47亿吨,其他矿石1.19亿吨,砂石资源开发量所占比重高达80%。
要优化普通建筑石料资源开发布局——划定一批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集中开采区,优先在集中开采区设置砂石矿开采规划区块。至规划期末,控制全省矿山数量在3000个以内。控制砂石矿采矿权数量在1500个以内。
06
广西壮族自治区
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表示,到2025年,全区矿石年开采量预期达10亿吨以上,其中建筑用砂石年开采矿石量预期达到6.8亿吨。采矿权总数预计不超过2600个,其中建筑用砂石采矿权数量控制在960个以内。砂石矿山由2015年的1437座缩减至2020年底的682座。
开展重点领域、重点地区砂石资源勘查,保障重大工程项目砂石需求。有序推进沿海三市海砂开发利用。大力发展机制砂石,鼓励利用尾矿、废石、建筑垃圾等生产机制砂。重点在南宁、柳州、梧州、贵港、来宾、 崇左等地区的主要江河和运输通道设置砂石集中开采区,建筑用砂石矿山实行设区市、市辖城区100万吨/年、其它地区50万吨/年(个别地区经批准后可降至20万吨/年)等差别化的最低生产规模准入条件。2025 年全区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60%以上,其中建筑用砂石矿山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 75%。2022年起全区砂石土类矿产实行“净矿”出让。
07
江苏省
8月23日,《江苏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表示,到2025年,力争形成数个年生产规模在500万吨以上的建筑石料开采基地,并规划建筑石料指标在年产能7330万吨以缓解砂石资源供需矛盾。
在江苏北部、中部和南部统筹部署8个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力争形成数个年生产规模在500万吨以上的建筑石料开采基地,并规划建筑石料指标在年产能7330万吨以缓解砂石资源供需矛盾。鼓励引导矿山规模化开采,优化大中型矿山比例。至2025年,全省固体矿产大中型矿山比例预期在75%以上。
08
贵州省
8月15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贵州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指出,到2025年,砂石骨料产量10亿吨。
市县根据本地区矿产资源管理需求,划定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明确区内矿业权投放总数、开采总量、最低开采规模、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等准入要求,探索开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净矿”出让。到2025年,砂石骨料产量10亿吨。全省大中型矿山比率25%以上。建筑用石材年最低开采规模30万立方米。
09
江西省
11月11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印发《江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指出,积极推动建设储量规模1500万吨以上、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上的矿山,促进砂石资源规模开发。
在集中开采区内,积极推动建设储量规模1500万吨以上、生产规模100万吨/年以上的矿山,促进砂石资源规模开发。 在保证产品质量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利用矿山尾矿与废石生产机制砂,节约资源,提高矿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
划定重点开采区47处,促进矿产资源规模开发、集约利用。建筑用石料已有矿山开采规模低于年产10万吨(不含)的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未达到年产10万吨(不含)的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开展砂石土采矿权 “净 矿”出让,优化出让流程,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加强政策支持,提高“净矿” 出让水平。
10
云南省
10月27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表示,鼓励通过市场手段,引导砂石土类矿山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建设大型砂石生产基地。
优化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开采规划布局,保障一定区域内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重点项目砂石资源需求。鼓励通过市场手段,引导砂石土类矿山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建设大型砂石生产基地。以开采建筑用石材等非金属矿产为重点,引导规模开采、绿色开采,推进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开发。对砂石土等直接出让的采矿权试点“净矿”出让,采矿权“净矿”出让前要建立出让项目库,确保出让项目符合管控要求和产业政策,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为矿业权人开展开采工作提供便利。
11
山东省
2022年9月30日,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指出,到2025年,建筑用砂石年矿产开采总量5亿吨。
到2025年——固体矿产采矿权总数控制在1000个以内,新增大中型矿产地10处,建筑用砂石年矿产开采总量5亿吨。固体矿产大中型矿山比例不低于65%。共伴生矿产、废石、尾矿等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打造规模1000万吨以上的砂石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基地2—4 处,服务省会经济圈、鲁南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积极推行“净矿”出让总结推广砂石类矿产“净矿”出让典型经验,探索完善矿业权出让用地、用林模式,全面推进砂石类矿产“净矿”出让,积极推行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
12
辽宁省
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辽宁省发布《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表示,鼓励建设100万吨/年以上机制砂石项目,鼓励沿海砂石资源丰富地区向省外部分地区供应砂石资源。
对普通建筑砂石土矿,实行集中开采区和最低开采规模“双控”管理,原则上资源储量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上)且矿山分布相对集中。新建、改扩建和延续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为20万立方米/年(50万吨/年左右)。重点加快大中型建筑用砂石土矿山绿色矿山建设——探索符合辽宁实际的砂石土矿“净矿”出让机制。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制度。
推进砂源替代利用,鼓励建设100万吨/年以上机制砂石项目,鼓励利用废石以及铁、钼等矿山尾矿生产机制砂,支持锦州、营口等地区保障盘锦等资源匮乏地区的砂石资源需求。对接国内砂石市场供需形势,鼓励沿海砂石资源丰富地区向省外部分地区供应砂石资源。
13
宁夏回族自治区
8月,获自然资源部批复,由宁夏自然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正式实施。
到 2025 年,矿山数量由 323 个缩减到 260 个,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到90%。建成一批砂石集中开采区,稳定砂石市场供应。建立重点项目建设与砂石采矿权出让联动机制,优先出让重点建设项目周边砂石资源。鼓励砂石资源贫乏地区与资源富集地区加强对接,统筹考虑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砂石资源保障。
以砂石集中开采区为基础,建立砂石供应基地,科学控制总量,合理安排采矿权投放时序,实现砂石集中开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空间新布局。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各地可先行开展砂石土“净矿”出让试点,积极推进其他矿种“净矿”出让。
14
河北省
9月9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表示,期末矿石年产量保持在2.7亿吨左右。
推进规模化、集约化开发,满足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和民生改善对建筑石料矿产的需求,期末矿石年产量保持在2.7亿吨左右。加强其他矿种矿山废石、废渣、尾矿的综合利用,弥补市场建筑石料矿产供给的不足。
保障雄安新区建设及京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建材类矿产的需求。建筑石料等大宗非金属矿产重点在开平—丰润、曲阳—易县、赞皇—井陉、临城—信都、武安—峰峰、宽城—兴隆等地重点开采区内开发,提升资源供给能力。有序投放砂石采矿权,推动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整体修复。
15
甘肃省
9月16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提升优质砂石供给能力,推动交通便利、市场前景良好的地区建设一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机制砂石矿山,鼓励利用废石和尾矿生产机制砂石,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不再新建年产5万立方米以下建筑用石材矿、6万吨以下建筑用砂矿。
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开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探索完善“净矿”出让相关制度。严格审核砂石土开采项目,新设砂石土采矿权原则上优先向集中开采区布局。
16
内蒙古自治区
2022年8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加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探索开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净矿”出让。着力提升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开发规模和水平,通过资源整合、淘汰落后矿山、清退“僵尸”矿山,实现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山数量减少;通过提高新建矿山准入规模,严控新建矿山数量。
自治区划定重要矿产的开采规划区块;盟市负责划定其他矿产的开采规划区块,且不得与自治区划定开采规划区块重叠。原则上1个开采规划区块只设1个开采主体。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达到普查及以上程度可直接出让采矿权。
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8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全区大中型矿山的比例达40%以上,压减砂石土等小型矿山数。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布《兵团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划分17个重点勘查区、23个重点开采区、45个砂石集中开采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指出——到2025年全区大中型矿山的比例达40%以上,压减砂石土等小型矿山数,引导砂石矿实现集中开采、规模开发、绿色开采、整体修复,实现生产规模化集约化。新建砂石土矿原则上位于集中开采区内,明确区内开采规模、生态保护修复治理措施等准入要求。
《兵团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指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划分17个重点勘查区、23个重点开采区、45个砂石集中开采区,到2025年,大中型矿山比例提升到25%以上——要推进矿产资源市场化改革,全面推进“净矿”出让,促进矿业稳定可持续发展。
18
黑龙江省
9月16日,黑龙江省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合理确定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规划期内预期年矿石开采总量1.7亿吨左右,矿山数量控制在1600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20%。有序开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的“净矿”出让试点工作。
有序投放砂石土采矿权,合理设置砂石土集中开采区,优化砂石土开发空间布局,引导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最大限度减轻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积极推进砂源替代利用,鼓励利用废石以及矿山尾矿生产机制砂石。
19
河南省
近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河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规划》对河南省“十四五”期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障供给与生态保护作出全面部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水平全面提升,固体矿产采矿权总数控制在1500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不低于40%。
确保建筑石料的有效供应。构建“省级基地-区域中心-自给自足”三级砂石供应格局。打造卫辉市、辉县市、偃师市、禹州市、郏县和确山6个“省级基地”,基地除满足郑州市、洛阳市等重点城市砂石需求外,产能辐射全省,基地内新设单个建筑石料矿山年开采规模不低于 500 万吨;“区域中心”除满足本行政区需求外,产能辐射周边市县,新设矿山年开采规模不低于 300万吨;“自给自足”市县年开采规模不低于 100 万吨。因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或利用废石设立采矿权的,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矿山开采规模。由各地划定砂石集中开采区,严格控制砂石采矿权总量,确保集中开采、规模开采,保障建筑石料矿产市场供需平衡。
调整矿山规模结构。加大技术落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小型矿山关闭力度,推进大型矿业集团建设,培育产业集群。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集约化、规模化开采水平,到 2025 年,全省固体矿山大中型矿山比例不低于 40%。
积极推进采矿权“净矿”出让。提高矿产资源配置效率,优化矿业营商环境,建筑石料和饰面石材矿山全面执行采矿权“净矿”出让制度,加强出让前期矿地融合研究,在出让时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利用做出具体规定。构建“政府统筹、部门协同”的采矿权“净矿”出让机制,强化采矿权出让社会监督。
加快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加快升级改造,逐步达标。制定激励约束措施,逐步落实激励政策,在用地、用矿、财税、金融等方面予以倾斜。持续完善绿色矿山评价体系和名录库出、入库机制,加强绿色矿山评估队伍建设,规范评估行为。强化绿色矿山后续跟踪监督,进一步提高绿色矿山建设质量,维护绿色矿山品牌形象。
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关键技术攻关与关键设备研发。鼓励矿山企业开展资源高效利用技术、废石尾矿资源化利用技术及节能环保关键技术的攻关与关键设备的研发。
来源:中国砂石协会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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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