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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督促整治非法采砂、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4起涉非法采砂

发布日期:2022-09-15   浏览次数:

最高检发布督促整治非法采砂、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4起涉非法采砂

 

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八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说,矿产资源保护属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范畴,是公益诉讼检察的法定领域。在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方面,公益诉讼检察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运用跨区域协作机制,有效破解办案压力阻力;在办案中秉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协同行政部门凝聚公益保护合力;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治理漏洞、短板发出类案建议,促进源头治理;充分发挥“外脑”“智库”作用,强化科技赋能意识,提升重大案件办理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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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布的8起典型案例中,其中4起涉及非法采砂。

1.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诉吴某坤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擅自在耕地上挖砂,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是土地管理法明确禁止的行为之一。2019年7月至9月,吴某坤、吴某存、吴某胜共谋以吴某胜的名义承包了河南省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习镇西别寨村14亩集体农用地。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该土地挖砂售卖。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马某某支付吴某坤等人相关费用后,继续在该土地内挖砂售卖。吴某坤等四人违法行为造成农用地地表耕植层明显受损,土地原有功能被破坏,原始地形地貌改变严重。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履行审查批准逮捕职责时,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并移送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南乐县检察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并发出诉前公告。

南乐县检察院随即开展调查核实,会同县公安局、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工作人员多次到案涉地块实地勘察,测量受损土地面积,查看受损状态,走访周边群众。由于非法采砂破坏面积较大,部分区域回填有建筑垃圾,为得出更加严谨的测量数据,办案人员与河南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院沟通后决定在回填建筑垃圾区域采用钻探方案测量数据,并邀请自然资源、农业、水利、土壤方面专家进行现场指导。经河南省国土资源科学研究院鉴定,吴某坤等人非法采砂2.2万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60.6万元。综合测量数据、走访调查情况,南乐县检察院与相关行政机关研究制定了土地复垦方案,并经省煤炭地质勘察研究总院组织专家评估,确定案涉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344.7万元。

公告期届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7月5日,南乐县检察院依法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吴某坤等四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44.7万元。9月15日,南乐县人民法院围绕损害认定、生态修复等问题召开庭前会议,并于2021年11月23日、2022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四被告人当庭认罪并表示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022年1月17日,南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坤、吴某存、吴某胜、马某周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万元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万元;被告吴某坤等四人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344.7万元,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吴某坤等四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南乐县检察院结合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濮阳市检察院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土地执法、司法领域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为濮阳地区遏制、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奠定基础。

2.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案

山西省右玉县杨千河乡大沙河是黄河一级支流红河的重要组成部分。右玉县A砂厂、B砂厂等10家采砂厂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大沙河河道进行非法采砂,开采出的砂料达26000m3,占用河道范围长约4000米,宽约150米,不仅侵害了矿产资源,还破坏了沿岸的生态环境。

2017年11月22日,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近年来,A砂厂、B砂厂等10家采砂厂在未取得采矿、采砂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大沙河河道非法采砂,无序开采和破坏性开采导致大沙河河道、堤坝和岸边土地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河道内形成深浅不一的砂坑,有的砂坑达3米多深、10米多宽;采砂设备和阻水弃料共同作用导致河道改向;河岸上随地搭建临时房舍,砂料堆积如山。另查明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和杨千河乡政府负有监管职责。

2018年6月3日,经过数月整改,行政机关分别书面回复,案涉10家非法采砂厂已全部取缔,没收了开采出的砂料,填埋采砂坑、削缓岸坡,河道基本恢复功能。

3.江苏省镇江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长江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案

长江中的江砂是宝贵的非金属矿产资源,盗采江砂不仅影响河势稳定,危及防洪和通航安全,还威胁长江生态环境。2016年前后,江苏省镇江市水利局、扬中市水利局在履行长江采砂监管职责过程中,存在对非法采砂案件降低处罚标准、遗漏“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采砂机具”等处罚事项、对缓缴罚没款申请未经调查即批准等26项行政违法情形。两级水利部门共有621件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上述问题,致使国家罚没款损失3700余万元。

2019年6月29日,京口区检察院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类案形式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件,诉请判令确认镇江市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遗漏处罚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2019年7月8日扬中市检察院向江阴市人民法院以类案形式提起行政公益诉讼3件,诉请确认扬中市水利局相关行政处罚无效,并责令其对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职责。

2020年10月21日,法院对5起案件同时作出判决,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判决后,水利部门引以为戒,加强对长江非法采砂的打击力度和执法规范化建设,依法查处非法采砂等案件216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3件,收缴罚没款共计515.9万元。

4.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某某等人非法采砂破坏洞庭湖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下塞湖地处洞庭湖腹地,是洞庭湖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部分区域位于南洞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及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2016年6月至11月,夏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驾驶九江采158号、湘沅江采1168号、江苏籍999号等采砂船至下塞湖区域未经许可非法采砂,获利2243.333万元,其非法采砂行为还对洞庭湖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夏某某等人因非法采矿罪,被刑事生效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并追缴非法所得。

经鉴定,夏某某等人非法采砂行为未发生在规划的采砂区,造成生态环境影响的空间范围共计约9.9万平方米,造成水生生物资源受损,河床结构改变,水源涵养量减少,对洞庭湖湖区和河道地形地貌、岸带稳定性、水文情势和水生生物等产生不利影响,修复水生生物资源受损、河床结构与水源涵养等受损所需的费用合计873.579万元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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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22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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