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报道

掐住“七寸”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严查整改“走过场、‘一刀切’、碎片化等情形......

发布日期:2022-04-21   浏览次数:

掐住“七寸”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严查整改“走过场、‘一刀切’、碎片化等情形......

据中国砂石网了解,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办法》明确了督察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在省级层面,省级党委和政府是督察整改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同志是督察整改的第一责任人;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督察期间发布的典型案例整改情况,并对整改中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等问题进行公开曝光。《办法》进一步推进督察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完善督察整改工作长效机制,形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督察整改管理闭环。

一位东部省份市级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办法》掐住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七寸”:“在《办法》的具体要求下,督察整改中走过场、‘一刀切’、碎片化的情形将会得到极大遏制。”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推进督察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利于把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部署要求更好落到实处。那么,《办法》中有哪些重点需要及时关注呢?

图片

清单管理明确任务

督察整改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环节,是检验督察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办法》共计6章26条,从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监督保障、纪律要求等多方面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具体要求。而这些规定,最大的特点便是任务明确

工作原则部分,强调突出标本兼治,把生态环境保护与国家重大区域战略相结合,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职责分工部分,明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调度督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司其责;

监督保障部分,要求实施台账管理,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制定重点督察整改任务、全口径督察整改任务和共性问题三类清单,定期调度有关情况,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组织对重点督察整改任务开展现场盯办,适时对督察整改情况开展现场抽查……

通过确定原则、细化分工、制定清单等方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从一个纷繁复杂的系统工程,分解为一项项切要害、易看懂、便执行的重要工作,更有利于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落实。

图片

省级主体整改责任明确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

细读《办法》,相关要求一脉相承。《办法》中也点明了督察整改过程中省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在省级层面,省级党委和政府是督察整改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同志是督察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角色定位决定主体责任,省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就要求其对本行政区域的督察整改负总责,包括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同样,省级党委和政府作为督察整改责任主体,具体工作应该怎么做,《办法》中也有详细规定:省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督察整改领导机制,研究部署、统筹协调、督促推动督察整改工作;省级党委和政府组织编制督察整改方案,报送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各省(区、市)对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抽查……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督察体制。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各省级督察在督察整改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办法》中指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省级督察整改领导机制督促有关地方、部门严格落实整改任务及措施。

整改敷衍、造假要公开曝光

推动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狠抓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整改是必然选择。而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总基调,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也理应贯穿督察整改过程。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盼,我有所为。信访投诉是送上门的群众工作,是发现环境问题、解决环境问题的“金矿”,让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信访问题的解决感到满意,是生态环保工作的重要课题。《办法》中强调,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做好对督察进驻期间人民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处理。

此外,《办法》中公示、公开的字眼频出:已完成的督察整改任务应进行验收销号,若整改任务已落实整改措施并达到整改目标,经验收、公示后可予以销号,各省(区、市)、督察整改实施主体均应定期公开督察整改情况。

依法实施信息公开是人民政府密切联系群众、转变政风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政府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将督察整改情况公开公示,在阳光下推进整改工作进行,有利于整改推进权责明晰、规范运行。

发现问题,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督察整改工作不仅仅需要曝光问题,也要宣传典型。《办法》中指出,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督察期间发布的典型案例整改情况,并对整改中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等问题进行公开曝光。对整改成效突出的,及时形成正面典型案例并进行宣传,发挥激励先进、交流工作、引领带动作用。

将政府的行政行为、企业的环境行为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使公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与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成效相适配。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推动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据中国砂石网获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强调要保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推动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并狠抓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整改。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对督察整改作了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推进督察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完善督察整改工作长效机制,形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督察整改管理闭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起草形成《办法》稿。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2022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办法》。

印发实施《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迫切需要,是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保障,是完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落实,把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部署要求更好落到实处。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6章26条。第一章“总则”规定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第二章“职责分工”规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省级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在督察整改中的职责。第三章“工作程序”规定整改方案编制报批、整改实施、验收销号、定期报告和对外公开等。第四章“监督保障”规定清单化管理、定期调度、盯办抽查、跟踪报道等,并明确针对督察整改不力的,可以采取通报、督导、约谈和专项督察等措施。第五章“纪律要求”规定督察整改纪律及相关要求。第六章“附则”规定解释机关和施行时间。

问:《办法》对于督察整改的工作原则有何要求?

答: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是坚持系统观念,突出标本兼治,把生态环境保护与国家重大区域战略相结合,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三是坚持严的基调,敢于动真碰硬,坚决整改、全面整改、彻底整改;四是坚持精准科学,实事求是、依规依法推进整改落实。

问:《办法》是如何设置职责分工的?

答:明确职责分工,是做好督察整改的基础前提。《办法》规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负责调度督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司其责,推动问题解决。在省级层面,省级党委和政府是督察整改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同志是督察整改的第一责任人;省级党委和政府还要建立督察整改领导机制,研究部署、统筹协调、督促推动督察整改工作。

问:《办法》对督察整改工作程序作出怎样的规定?

答:规范工作程序,是督察整改有序推进的重要保证。《办法》规范了督察整改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以解决目前整改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同时对已经实践检验、成熟有效的工作流程予以固化。一是督察整改方案编制报批。省级党委和政府组织编制督察整改方案,报送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二是督察整改实施。整改实施主体按照督察整改方案开展整改工作。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省级督察整改领导机制督促有关地方、部门严格落实整改任务及措施,做好对督察进驻期间人民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处理。三是验收销号。已完成的督察整改任务应进行验收销号。若整改任务已落实整改措施并达到整改目标,经验收、公示后可予以销号。四是定期报告和对外公开。各省(区、市)应定期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督察整改有关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各省(区、市)、督察整改实施主体均应定期公开督察整改情况。

问:《办法》明确了哪些监督保障措施?

答:加强监督保障,是推进解决督察整改发现问题的有力举措。《办法》明确了清单化管理、定期调度、盯办抽查、跟踪报道等工作要求,并规定对督察整改不力的视情采取通报、督导、约谈、专项督察和移交问责等措施。一是清单化管理和定期调度。督察整改实施台账管理,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制定重点督察整改任务、全口径督察整改任务和共性问题三类清单,定期调度有关情况。二是盯办抽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组织对重点督察整改任务开展现场盯办,适时对督察整改情况开展现场抽查。各省(区、市)对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抽查。三是跟踪报道。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督察期间发布的典型案例整改情况,并对整改中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等问题进行公开曝光。四是通报、督导、约谈、专项督察。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视情对督察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督导、公开约谈或专项督察;对在督察整改中失职失责问题突出或因督察整改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程序移交移送,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和部门进行追责问责。五是正向激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对整改成效突出的,及时形成正面典型案例并进行宣传,发挥激励先进、交流工作、引领带动作用。

问:请您谈谈如何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答:督察整改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环节,是检验督察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办法》各项规定,确保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到实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将组织开展督察培训,指导督促各地、有关中央企业准确把握督察整改方案编制、整改实施、督促检查、验收销号、定期报告和对外公开等工作要求。做好宣传工作,进一步营造精准科学、依规依法推进督察整改工作的氛围。

分享:

中国砂石协会

2022年04月21日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2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