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7-13 浏览次数: 次
合法采砂成本过高导致盗采海砂盛行,沿海经济大省“两权合一 招拍挂”出让,“解放”海砂开采市场化配置效率
2019年底,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委托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砂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由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海砂采矿权与省级政府法定权限内的海域使用权出让纳入同一招拍挂方案并组织实施。海砂开采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出让应当确定同一位置和同一期限。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自然资源部支持广东、福建、广西等沿海省份对海砂开采进行了一系列试点改革。并对“两权合一”实施情况进行督察。
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 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规模、 工艺、用途等开采海砂的,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执法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广东:每年将约10片海域六七千万立方米海砂入市
2020年5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广东省海砂开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提出自2020年起连续3年组织海砂资源市场化出让,每年向市场投放约10片海域6000万—7000万立方米的海砂资源。
该行动计划根据广东海砂资源的分布情况,结合全省的建设用砂需求,以保障国家重大项目海砂供应为重点,明确了海砂开采年度目标、开采计划及任务分工,加强对沿海各市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打包市场化出让工作的指导。
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砂石资源是重要的国有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对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和保障作用。该行动计划的出台将有效缓解目前海砂资源供应紧张的局面,切实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用砂需求,为该省加快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等国家战略提供有力的资源支撑。
福建:实施 “两权合一” “招拍挂”出让制度
2020年6月,福建省自然资源厅下发通知,在全省全面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制度,进一步加强海域海砂开采管理,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砂需求。
通知明确出让总体要求,海域采砂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遵循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原则,省管辖海域符合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条件的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开采海砂主要用于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需求。出让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应当确定同一位置和同一期限,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采矿权到期不予延续。
对海域采砂选址、出让前期工作、出让方案编制报批、出让流程等细节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沿海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督促海砂开采企业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规范有序开采海砂,制定并落实切实可行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海砂开采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通过卫星遥感影像获取和日常巡查发现的疑似违法用海图斑线索,全面开展实地核查,充分运用“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成果,对违法开采海砂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沿海各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应组织辖区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加强维护本辖区海砂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秩序,并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发现海砂开采企业没有按照规定的地点、范围、规模和方式开采海砂,以及违反合同约定销售海砂、改变海砂用途的,要予以严厉打击,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西: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不再单独进行招拍挂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海域海砂开采秩序和行业管理,广西在2019年11月印发《关于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证实施联合出让的通知》,建立广西海域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招拍挂联合出让制度。
《通知》规定,“两权”出让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遵循集约节约利用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兼顾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必须符合自治区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砂开采规划;符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要求,与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各类保护区不重叠。必须属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或地方重大产业发展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的,“两权”招拍挂合并进行,不再单独进行海砂采矿权或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属于协议等其他方式出让的,可进行联合报批。
自治区海洋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下发之前,根据《关于加强海砂管理的通知》《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两权”的出让均采取招拍挂市场化方式,“两权”分开出让因可能产生不同主体而导致实际难以操作。广西对钦州市三墩海域B矿区回填用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进行了联合出让试点,效果较好。因此,参考钦州市的成功经验,根据相关规定,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自治区海洋局联合印发了《通知》。两权联合出让,消除了“两权”因可能出现不同主体而导致实际难以出让的障碍,有效保护了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政策背后不容忽视的问题
建设用砂是关系混凝土质量和耐久性的基础建筑材料。违法违规使用海砂,会因氯离子含量超标造成钢筋锈蚀,给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带来隐患。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现场搅拌混凝土等生产企业应当完善质量自控体系,健全原材料进货检验、使用和出厂检测等台账制度,采购建设用砂时应当查验砂的来源证明及检测合格证明。
混凝土用海砂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 0.03%,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出厂时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氯离子检测合格证明,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隐患。
来源:中国砂石协会 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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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20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