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4-07-01 浏览次数: 次
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九龙江流域(龙海段)砂石堆放场及中转场、洗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龙海市政府网
龙政综〔2014〕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林场、福建龙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漳州港尾海事处:
《关于开展九龙江流域(龙海段)砂石堆放场及中转场、洗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龙海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和3月5日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各自职能组织贯彻实施。
龙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5日
关于开展九龙江流域(龙海段)砂石堆放场及中转场、洗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制止和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工作的意见》(龙政综〔2013〕296号)、《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城乡规划范围内禁止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通告》(龙政综〔2013〕298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九龙江流域(龙海段)砂石堆放场及中转场、洗砂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委领导、政府实施、部门协作、社会协同、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坚持“综合治理”工作思路和“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对九龙江流域(龙海段)砂石堆放场及中转场、洗砂场专项整治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河道生态环境、危害涉河工程设施安全和违法占用滩地、违章建设等行为,依法取缔整治范围内未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的砂石堆放场及中转场、洗砂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安全,为创建平安龙海,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整治范围
九龙江流域龙海段(西溪、北溪、南港、中港、北港、南溪主河道及支流、水库等)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区域。
三、整治对象
整治范围内未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的砂石堆放场及中转场、洗砂场等。
四、组织保障
为强化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市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水利局,牵头负责整治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市公安局、漳州港尾海事处、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海洋与渔业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各抽调3名专职人员以及市边防大队抽调若干名官兵组成联合执法队伍,集中办公,统一执法。
五、工作安排
(一)摸底调查阶段(2月20日—3月5日)
1.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开展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营造浓厚的舆论声势,并制作宣传标语,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大力支持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广电局,有关乡镇党委、政府
2.对整治范围内砂石堆放场及中转场、洗砂场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形成表册,并于3月5日之前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水利局;配合单位:有关乡镇党委、政府
(二)自行清除阶段(3月6日—4月5日)
1.发布《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九龙江流域(龙海段)砂石堆放场及中转场、洗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责任单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广电局,有关乡镇党委、政府
2.送达《龙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九龙江流域(龙海段)砂石堆放场及中转场、洗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责任单位:有关乡镇党委、政府,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
3.动员督促砂石堆放场及中转场、洗砂场业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除场地上所有的砂石堆料、机台设备、传送带、下水架、临时工棚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责任单位:有关乡镇党委、政府,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强制清除阶段(4月6日—7月5日,设点执勤时间暂定一年)
1.按市委、市政府“两违”实施意见,由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职责,牵头组织联合整治队伍,依法实施强制措施。
责任单位:有关乡镇党委、政府;配合单位:有关成员单位
2.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确保强制清除、拆除工作顺利进行。
(1)牵头组织查处河道堤岸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占地,打击流域内非法采砂行为。对未取得河砂准运单的采运船舶予以查处,并提供一艘执法船参与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水利局
(2)自市政府发布《通告》一个月后,对整治范围内砂石堆放场及中转场、洗砂场停止供电。
责任单位:供电公司
(3)在锦江大桥下游河段24小时设点执勤,依法查处“三无”船舶,禁止500吨以上的各类船舶在锦江大桥上游水域通行,禁止300吨以上的各类船舶在沈海高速西溪特大桥上游水域通行。
责任单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公安局、边防大队、漳州港尾海事处、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海洋与渔业局
(4)在整治范围内的主要通行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在防洪堤路口及沿线支线路口设置限宽和限高标志,禁止运载砂石的超限车辆通行。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有关乡镇党委、政府,交警大队
(5)严厉打击整治区域内运输车辆“飘、洒、滴、漏”行为,一经发现,依法给予查处。
责任单位:市容管理局;配合单位: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
(6)牵头负责查处违法占地,非法买卖土地、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组织对陆地“砂包土”、“中转砂”及“碎石”来料源头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局
(7)负责查处整治范围内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以及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责任单位: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容管理局;配合单位:有关乡镇党委、政府
(8)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盗采海砂行为,并提供一艘执法船参与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海洋与渔业局;配合单位:市水利局、边防大队
(9)严厉打击“三无”船舶,一经发现,依法给予查处。
责任单位:边防大队;配合单位: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
(10)负责对造成水环境污染以及产生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环境保护局
(11)负责派出救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协助做好整治现场的应急救护工作。
责任单位:卫生局
(12)完善整治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案件的审理规范。
责任单位:人民法院
(13)严厉打击整治过程中寻衅滋事、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自市政府发布《通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全市的采石场停止炸药审批;自市政府发布《通告》一个月后,对不配合整治工作的采石场停止炸药审批。
责任单位:公安局
(14)负责在整治工作中审查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工作。
责任单位:政府法制办
(15)负责做好对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证据保全。
责任单位:司法局
(16)负责做好整治期间的工作经费保障。
责任单位:财政局
(17)做好整治过程中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
责任单位:信访局,有关乡镇党委、政府
(18)组织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严肃查处公职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砂石堆放场及中转场、洗砂场经营等违纪违规行为,触犯法律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单位:监察局、检察院
(19)负责注销未经过有权部门审批的砂石堆放场及中转场、洗砂场的营业执照。
责任单位:工商行政管理局
(20)各乡镇要向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每周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每周进行通报。
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乡镇党委、政府
(21)负责督查、督促各责任部门、乡镇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情况。
责任单位:监察局、效能办
(四)长效管理阶段(整治工作结束后)
整治完成后,各有关乡镇要继续做好社会维稳工作以及整治范围内的生态绿化或土地复耕等工作;市水利局要加强河道日常巡查监管,严防各类涉水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各有关乡镇要按“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及时制止、查处、取缔,巩固提高整治成果。
六、工作要求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面广量大、纷繁复杂、难度较大的系统工程,各相关乡镇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一)强化责任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有关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管理机构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管理机制。要认真总结,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举报奖励机制,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管理常态化、日常化、制度化。
(三)进行总结表彰。市委、市政府每年将对涌现的好人好事和工作进展快、成效好的乡镇、部门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进度迟缓、贻误战机的有关单位、乡镇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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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4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