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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要坐牢啦!!!涉案1200万元 “一条龙”非法采砂犯罪团伙被打掉!

发布日期:2019-08-26   浏览次数:

非法采砂要坐牢啦!!!涉案1200万元 “一条龙”非法采砂犯罪团伙被打掉!

 

近日,湖南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在省、市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和具体指导下,成功侦破一起常德近年来组织最严密、涉案人员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非法采矿(砂)案,彻底打掉了一个盗采、运输、销售“一条龙”作业的非法采矿(砂)犯罪团伙。

从2016年1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违反相关采砂条例的,将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判刑并处罚金。


8月14日上午,湖南省公安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各界媒体通报案件侦办情况


鼎城区副区长、区公安局长洪振坤通报案情


新闻发布会现场
 

2018年11月,鼎城区公安局接到区森林公安部门移交的线索:位于鼎城区许家桥回维乡的某搅拌厂,经常趁深夜无人监管的时机从外面大肆收购河砂,运输河砂的大型货车货厢有水大量渗出,疑似是刚从沅江流域盗采出来的河砂,且数量较大。





 

根据这一线索,鼎城区公安局成立工作专班循线追踪,在获取基本犯罪证据后,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并开展专案侦查。经过深入调查,三个在沅江流域常德河段非法盗采河沙、砾石的犯罪团伙被专案民警锁定,分别是蒋某付(男,46岁,武陵区人)、许某林(男,57岁,武陵区人)等人犯罪团伙,黄某(男,34岁,武陵区人)、刘某(男,43岁,武陵区人)等人犯罪团伙,李某(男,34岁,桃源县人)、宋某玲(男,37岁,鼎城区人)等人犯罪团伙。在常德市公安局统一组织指挥下,2019年1月5日、30日,鼎城区公安局组织警力先后在鼎城、武陵、桃源、德山经开区等多地对涉案团伙成员实施抓捕,主要成员无一漏网。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蒋某付(男,46岁,武陵区人)、许某林(男,57岁,武陵区人)、黄某(男,34岁,武陵区人)、刘某(男,43岁,武陵区人)等人合伙出资近600万元,购买无合法手续的采砂船两艘,在沅江流域鼎城、武陵、德山经开区河段禁采区内,利用夜色掩护和监管空隙大肆盗采河砂共计30余万吨;李某(男,34岁,桃源县人)、宋某玲(男,37岁,鼎城区人)等人犯罪团伙,筹集资金30万元并邀请他人入股,在沅江流域鼎城、武陵河段禁采区内,利用夜间监管空隙盗采砾石5万余吨;三个团伙盗采来的河砂、砾石共计35万余吨,全部以低于市场价销售给刘某(男,44岁,武陵区人)、黄某美(女,54岁,武陵区人)等运输老板,运输老板和码头老板再将盗采来的河砂、砾石分别销售到各搅拌站牟利。

短短几个月时间,盗采团伙非法获利逾300万元,运输及销售老板非法获利逾300万元。涉案团伙非法采矿(砂)的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沅江生态环境,影响航道安全、防洪安全,威胁沿江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目前,该案共侦破刑事案件22起,移送起诉35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6人,查封盗采的河砂、砾石2000余吨,扣押、冻结资金300余万元,查扣挖砂船4艘,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该案是湖南省公安厅部署“洞庭风雷”专项行动以来常德公安机关所取得的重大战果。

什么是非法采砂行为?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违反《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从事采砂活动就是非法采砂。



 

什么是非法运砂?非法运砂要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运砂船舶(车辆)装运没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就是非法运砂。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条例规定运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违法运砂船舶(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采砂许可证,从事采砂要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法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者两次以上非法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销售非法砂石,要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收购、销售没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四联单的河道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采砂要坐牢啦!

从2016年1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符合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判刑并处罚金:

(一)无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的;

(二)超越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采砂的;

(三)非法开砂石情节严重,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造成砂石、河道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开采砂石价值或者造成砂石、河道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砂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砂行为的;

(六)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采砂行为;

(七)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八)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九)明知是非法采砂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依法打击私挖乱采,保护河道水生态环境!
 

来源:鼎城公安、​龙南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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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9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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