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08-05 浏览次数: 次
湖南拟立法保护洞庭湖,乱采砂重罚
洞庭湖是湖南的母亲湖,也是“长江之肾”。7月30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草案)》,草案对洞庭湖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如下:
湖南省政府对洞庭湖保护实行统一领导;
擅自在洞庭湖河道采砂,最高拟罚30万。
草案对洞庭湖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即:洞庭湖湖泊,松滋河、虎渡河、藕池河、华容河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以及上述河道、湖泊沿岸堤防保护的区域,包括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和长沙市望城区的相关地区。
草案规定,湖南省政府负责对洞庭湖保护实行统一领导,将洞庭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湖南省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实施联合执法;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建立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制,确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各部门依职责组织对洞庭湖水环境质量、重点水污染排放、水文状况等进行监测,建立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实现监测信息共享。
针对洞庭湖特有的污染和生态问题,草案以问题为导向,设定了控制洞庭湖氮磷总量、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养殖专业户和散户养殖污染防治、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垃圾资源化处理和生态流量保障、水域岸线保护、砂石资源保护、产业生态发展等行为规范。
草案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程序拟定洞庭湖总磷、总氮等重点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和控制计划,相关市县区政府应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涉及洞庭湖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规划建设河湖连通工程,加快洞庭湖水体交换,增强水体自净能力。
处罚规定:擅自在洞庭湖河道采砂,最高拟罚30万
草案规定,在禁养区内新设、增设养殖专业户的,责令停止新设、增设行为;拒不停止新设、增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天然水域投肥投饵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占用洞庭湖水域岸线,填湖造地、围湖造田、建设矮围网围、填埋湿地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滩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办理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洞庭湖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或者不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船舶(机具),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采砂市场管理混乱,非法采砂现象屡禁不止,并呈组织化倾向,水域安全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严重危及行洪、通航安全和湖区生态平衡。因此,立法保护洞庭湖十分紧迫和必要。
来源:湖南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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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9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