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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无”船舶非法采砂、运砂,最高处船价2倍罚款——广西多地严打非法采砂

发布日期:2019-01-23   浏览次数:

对“三无”船舶非法采砂、运砂,最高处船价2倍罚款——广西多地严打非法采砂

 

近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接连发布打击非法采砂相关通告,提出:

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在港口区行政辖区内航行、停泊以及从事非法采砂和运砂作业。“三无”船舶一经查获,由公安、海警等部门依法予以没收、拆解,并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含2倍)的罚款。

所有非法采砂堆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律关停、清场;对非法开采用具和无证采运砂船一律查扣并依法处理,对参与非法开采的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港口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海砂、河砂开采和维护海上、河道交通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行政辖区内非法采砂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砂、河砂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开采的,均属违法行为。凡在我区行政辖区范围内非法开采砂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经核实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在我区行政辖区范围内设置的所有非法采砂堆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律关停、清场;对非法开采用具和无证采运砂船一律查扣并依法处理,对参与非法开采的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三、已经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许可的,开采海砂、河砂作业必须在许可范围内进行;凡超越许可范围开采而未经依法许可的,均属于违法行为,按本通告第一、二条执行;凡从事开采、运输海砂、河砂的船舶须证件照齐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在港口区行政辖区内航行、停泊以及从事非法采砂和运砂作业。“三无”船舶一经查获,由公安、海警等部门依法予以没收、拆解,并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含2倍)的罚款。

五、对拒绝、阻碍、对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有关单位(部门)和党员干部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在打击非法采砂工作中工作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和党员干部参与充当保护伞等必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举报各类非法开采海砂、河砂违法行为,共同保护我区生态环境。对举报内容所涉及有关个人信息将依法严格进行保密管理。举报电话:2871935、2719120。

特此通告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6日



 

防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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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9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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