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12-05 浏览次数: 次
秦岭商洛河道采砂整治全面展开
近日,陕西省商洛市发布《商洛市2018-2020年河道采砂整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秦岭区域河道采砂整治工作,商洛市将依法取缔全市河道内非法砂场、违法毁田采砂。严厉打击在依法建成的涉河建筑物保护范围内违法采砂等。
目标任务
依法取缔全市河道内非法砂场、违法毁田采砂。严厉打击在依法建成的涉河建筑物保护范围内违法采砂、淘金、损毁堤防、围河造田、堆放渣石、垃圾、废弃土石料、挖石、取土、挖池、打井、排放污水,以及未按许可规定超量、超范围、超时限开采等行为。依法查处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和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严格问责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人员。建立合理有序利用砂石资源秩序和河道采砂管理长效工作机制,通过工程措施及时修复河道,基本实现“水清、河畅、岸绿、生态”的目标。
整治范围
1.河道内违法违规采砂、乱采乱挖、乱堆乱弃行为;
2.境内宁西铁路、西合铁路沿线,沪陕高速、福银高速、包茂高速等高速公路沿线,国道、省道、县道等干线公路沿线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3.未经行政许可的沿河堆砂场和制砂场;
4.已办理河道采砂许可手续,但未遵守许可规定,超量、超范围、超时限开采等行为。
实施步骤和内容
第一阶段:动员准备(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10日)。各县区分别召开河道采砂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全面安排部署年度河道采砂专项治理工作及任务。抽调工作人员,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培训安全法律法规,制发通告,利用媒体开展社会宣传,为全市河道采砂专项治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于12月10日前将河道采砂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上报市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河道水库管理处,电话:2036099)。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2018年12月11日~2018年12月31日)。各县区及市管河段联合执法队伍要对辖区河道及沿线的砂石资源、砂场分布情况,非法采砂、违规开采、破坏耕地开采、河道设障、围河造田、堆放渣石料、污水排放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非法或不规范采砂等行为导致对堤防、公路、铁路、桥梁等设施、环境造成的破坏情况及安全隐患进行梳理、评估,形成备案报告。
第三阶段:整治阶段(2019年1月1日~2020年11月30日)。进行联合执法,坚决取缔无证采砂石场,严厉打击河道内乱挖采、乱占建、乱倒排等“三乱”现象。科学合理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依法依规进行河道采砂许可审批。一是进行联合执法,下发停止开采和作业通知,坚决关闭非法采砂砂场。二是限期清理砂场在采砂过程中滞留的采砂设施设备、管理厂房及乱堆乱弃的堆砌物,疏通河道,并进行处罚。三是河道设障、围河造田、堆放渣石料、破坏水利设施等行为责任人限期清理、修复,破坏耕地的限期恢复,污水排放的限期治理或封堵,并进行处罚。四是对非法开采、非法买卖河道采砂权等现象进行立案查处;对参与河道非法采砂并唆使群众闹事的村组干部及公职人员坚决予以查处。五是对在铁路、高速公路保护范围内,未取得铁路、公路管理部门同意自行施工、乱挖乱采、乱堆乱建,影响交通安全的问题采取综合措施予以整改。六是对各县区及市管河段治理情况进行暗访和督查督办。七是根据各县区实际,科学合理编制2019至2021年河道采砂规划,按程序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八是积极探索河道采砂新型运作模式,有序推进“工厂化、封闭化、生态型”砂场建设,不断提高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水平。九是加快河湖水域岸线确权划界,抓好全市重要河湖库渠水域岸线确权登记工作。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2020年12月1日~12月31日)。专项治理活动结束后,各县区要于2020年12月15日前将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上报市河道水库管理处,市政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全市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职责分工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洛高新区(商丹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河道采砂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河道采砂专项治理行动,检查、督办相关职能部门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并定期通报。
水务部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筹办联席会议,制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当好参谋,督促实施。根据联席会议的安排,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调查、集中整治、督查督办、检查验收、考核考评;组织依法严格及时查处非法违法违规采砂、淘金、设障、破坏水利设施等行为;组织重大违法案件的调查、立案、移送司法机关起诉等工作。严格河道采砂许可和审核,加强河道日常巡查和采砂场点监管,严格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秩序,督促相关涉河工程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履行相应职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科学合理划定开采区、开采量和禁采区及禁采期,督促涉河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单位设立禁采标志。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采砂综合治理工作,依法打击综合治理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综合治理执法活动中妨碍公务的行为进行处置。负责规范河道采砂交通运输行为,合法装载,规范运输,对违法偷采(运)砂石车辆进行查扣。
国土部门:负责组织河滩地砂石资源的调查和开采利用及其采砂场点的管理。负责组织对毁田采砂、占地堆砂、淘金等行为进行整治和处理。参与河道砂石资源的调查。参与编制审查河道采砂规划。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对向河道乱排污水、乱倒垃圾等污染水环境行为的调查和综合治理。
交通部门:负责涉河交通设施综合治理工作的协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路沿线各采砂场点平交道口的规范管理,组织封闭非法采砂场点开设的平交道口。负责其所属涉河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禁采标志的设立,组织查处在其保护范围内挖采砂石、取土、倾倒废弃渣料及其它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活动。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对短途砂石料运输车辆进行集中治理,防止抛洒污染路面,遏制超限运输。参与河道砂石资源的调查和开采区、开采量、禁采区及禁采期的划定,参与编制审查河道采砂规划。
文广部门:负责非法采砂行为的曝光及综合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
安监部门:参与取缔河道非法采砂整治工作。
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对河道及周边采砂、砸石场点营业执照的核查,对未经水务、国土部门同意的采砂、取(砸)石场点吊销营业执照。
供电部门:负责对涉河新建项目及新建砂石场的电力供应进行审查把关,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对涉河违法建设项目及非法砂石场停止供电,协助开展河道综合治理活动。
省交通建设集团蓝商、商界、西镇分公司:负责商洛境内其所属涉河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禁采标志的设立,协助水务部门对其保护范围河道的管理,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组织查处在其保护范围内挖采砂石、取土、倾倒废弃渣料及其它危及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铁路部门:负责商洛境内其所属涉河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禁采标志的设立,协助水务部门对其保护范围河道的管理,及时通报相关情况,组织查处在其保护范围内挖采砂石、取土、倾倒废弃渣料及其它危及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河道管理和采砂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形成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明确综合治理具体责任人,保障工作时间,全程参与治理活动。沿线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做好河道采砂专项治理各项工作,同时切实做好辖区内采砂人员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责任。按照《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河长制有关规定,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区党政领导负责制,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工作。各职能部门必须在市、县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强化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各负其责,听从指挥,通力配合,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序推进。在联合执法过程中,认真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对非法采砂和禁采期间屡次从事非法采砂、运砂的要给予严惩重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采砂许可证并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加大对违法采砂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杜绝滥用职权、欺压群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现象的发生。
(三)严格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发展与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协调配合既分工又合作,各司其职,主动配合,统一行动,形成全市上下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合力。各级都要建立河道采砂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定期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工作,协调解决各类矛盾和问题,通报专项治理工作动态。各县区政府要将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镇(办)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治理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对于治理效果不明显、执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不负责任、非法采砂查处不力、专项治理走过场、引发群体事件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广泛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利用多种手段,深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河道管理、沿岸基础设施安全等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到专项治理活动中来。要在所有采砂场点入口及周围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宣传牌。加强对采砂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其法制意识,引导其依法采砂。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监督,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要予以曝光,营造全社会关注采砂整治、参与河道保护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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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8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