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9-25 浏览次数: 次
砂石高涨,加剧砂石上下游行业风险,海南、甘肃接连发文调控
砂石、水泥、砂浆、混凝土等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涨,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严重影响了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合理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海南和甘肃近期发文,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
两省要求: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办法。不得采取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幅度。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
一、工程造价计价中推行风险公担和合理分摊原则,体现交易的公平性。
二、发包人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编制建设项目概算时,应充分考虑工程材料价格上涨因素,列入价差预备费。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在编制和复核招标控制价时,应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三、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办法。不得采取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幅度。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四、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具体调整方法可参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有关条款。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对主要材料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时,则一般应包含:砂石、钢筋、水泥、混凝土、砌体材料等。
8月份,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价格信息科会同三亚分站工作人员前往三亚、乐东、五指山、保亭、陵水五个市县的十个在建项目及两个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调查了解河砂、碎石、商品混凝土、水泥、钢筋、砌体、木材等建筑材料的供应、价格等情况,同时对部分项目的建筑工人人工单价情况也作了调研。
下一步,价格信息科将持续跟踪各地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情况,并指导各地的信息员通过生产、销售、采购等多方多渠道调查了解价格信息,提高报送价格信息的准确度和时效性。同时价格信息科还将调查了解到的人工单价情况及时提交给定额科研究测算,为下一步的建筑工人人工单价调整打好基础。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
工程建设各方应做好价格风险应对及防控措施,确保工程正常施工和质量安全,严禁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
1、新建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要充分考虑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的风险,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合理确定发承包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2、在建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范的通知”等规定,积极协商,补充和完善材料价格调整合同条款或协议,对价格进行调整。
3、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和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近年,砂石价格波动剧烈,发承包双方合同不少是两三年前所签订的,现在的砂石价格往往是当时的好几倍,双方风险很大,一旦沟通不畅或其他原因不能达成双赢协议,势必造成一方损失较大,进而会对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比如:砂石材料以次充好、海砂滥用等。当前,有些工程铤而走险滥用劣质砂石的问题时有暴露,各省区市针对性发文很有必要。砂石企业也应该多与相关企业加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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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8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