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3-30 浏览次数: 次
陕西、广东超30处非法开采砂石,武汉5510万方建筑垃圾违法处置—7省(市)公布中央环保督查91个生态环境损害问责情况
3月29日,北京、上海、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甘肃等7省(市)统一对外公开第二批7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91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7省(市)共问责1048人,其中省部级干部3人(甘肃祁连山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厅级干部159人(正厅级干部56人),处级干部464人(正处级干部246人)。
砂石菌整理了有关非法采石、非法采砂等与砂石行业相关的问题整改情况。
其中,有最引人注目的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采矿致使生态环境破坏事件,中央曾多次通报批示祁连山事件,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也多次专题报道。仅此次事件就问责省部级干部3人。
还有陕西20家企业违法采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设置12处采砂场,湖北武汉市5510万方建筑垃圾违法处置问题,广东韶关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规采石等生态破坏问题等等。
具体和砂石相关的整改情况如下:
陕西省
渭北“旱腰带”区域违规采石问题。泾阳县兴辉等14家和淳化县黑云沟等6家采石矿山企业,非法偷采盗采矿产资源,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石料,对周边山体植被、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泾阳、淳化两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不力。
陕西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采砂采石问题。陕西省水利厅2014年批复《汉江干流汉中平川段2015-2019年河道采砂规划》,违法在陕西汉中朱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设置12处采砂场,占用保护区内汉江河道15.9公里。2013年以来,洋县、城固两县水利部门违规在实验区发放采砂许可证,洋县国土资源局违规给缓冲区内的安丰采石场续证,导致采石采砂行为屡禁不止。
湖北省
武汉市大量建筑垃圾违规处置问题。武汉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迟缓,导致2013年至2016年该市5510万立方米的建筑垃圾未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置,导致城市防洪防涝能力下降。
广东省
韶关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规开发旅游、采石等生态破坏问题。广东省林业厅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未对保护区进行有力、有效的监管,违规批准位于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旅游规划,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履职尽责不力,未切实做好自然保护区的监管工作,韶关市乳源县国土局违规发放两张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采矿许可证》,对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不良社会影响。
广东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被占用、破坏问题。广东省林业厅及下属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办公室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监管不力,韶关乐昌市政府、河源市和平县政府、惠州市惠东县白盆珠镇政府、清远英德市政府、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违规审批或对违规项目清理整顿不力,致使广东乐昌杨东山十二度水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存在6个违法开采的采矿项目,广东和平黄石坳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被占用1.9公顷,广东揭东桑浦山—双坑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被占用1.66公顷,广东惠东莲花山白盆珠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被占用10.5公顷、缓冲区被占用4.5公顷、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被核减24.1公顷,英德国家森林公园林地被占用53.3公顷。
甘肃省
甘肃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非法采矿问题。2006年,小陇山升级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时,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盗采盗挖金矿已形成一定规模。近年来林业部门、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多次整治,但未彻底根治。截至2016年10月,保护区核心区有10处区域存在盗采盗挖金矿点,其中位于徽县境内的6处区域,2013年之后仍有新增的盗采矿点,造成部分山体剥落和地表植被破坏,累计堆存含氰化物堆浸废渣5000多立方米,环境隐患突出。经调查认定,省林业厅及所属的小陇山林业实验局、小陇山保护区管理局贯彻执行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不力,履行管理、保护职责不到位,监管不严,执法不到位,未能有效制止非法采矿问题,失职失责,对小陇山保护区因盗采造成的环境破坏问题,省林业厅负有监管责任;徽县政府及徽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分局贯彻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环保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不力,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在清理整治小陇山非法采矿问题上失职失责,徽县政府负有主要责任,徽县林业局和徽县森林公安分局负有监管责任。
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局部生态破坏严重问题。2014年10月,国务院明确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界址后,甘肃省国土资源部门仍然在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审批和延续采探矿权共14宗,涉及保护区面积58平方公里。长期以来大规模探、采矿活动,已造成祁连山地区局部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地表塌陷;保护区内水电无序过度开发严重,现有42座水电站,不少水电站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对生态流量考虑不足,导致下游河段出现减水甚至断流现象,水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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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情况整理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二批7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6年11月至12月对北京、上海、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甘肃等7省(市)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17年4月完成督察反馈,同步移交91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地方进一步核实情况,严肃问责。
对此,7省(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均责成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对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全面开展核查,严格立案审查,依法依纪审理,查清事实,厘清责任,扎实开展问责工作,并报经省(市)党委、政府研究批准,最终形成问责意见。为发挥警示教育震慑作用,回应社会关切,经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协调,7省(市)于3月29日统一对外公开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经汇总7省(市)问责结果,主要情况如下:
从问责人数情况看,7省(市)共问责1048人,其中省部级干部3人(甘肃祁连山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厅级干部159人(正厅级干部56人),处级干部464人(正处级干部246人)。分省(市)情况是:北京市问责98人,其中厅级干部17人,处级干部47人;上海市问责71人,其中厅级干部8人,处级干部24人;湖北省问责221人,其中厅级干部26人,处级干部113人;广东省问责207人,其中厅级干部21人,处级干部83人;重庆市问责79人,其中厅级干部28人,处级干部19人;陕西省问责154人,其中厅级干部26人,处级干部74人;甘肃省问责218人,其中省部级干部3人(正省级干部1人),厅级干部33人,处级干部104人。7省(市)在问责过程中,注重追究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尤其突出了领导责任。
从具体问责情形看,7省(市)被问责人员中,诫勉211人,党纪政务处分777人,组织处理49人(次),通报问责22人,移送司法机关10人,组织审查1人,其他处理10人。被问责的省部级、厅级干部中,诫勉41人,党纪处分70人,政务处分29人,组织处理20人(次),其他处理2人。总体看,7省(市)在问责工作中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坚持严肃问责、权责一致、终身追责原则,为不断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问责人员分布看,7省(市)被问责人员中,地方党委36人,地方政府209人,地方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644人,国有企业107人,其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人员52人。在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中,环保135人,水利90人,国土70人,林业66人,农业62人,工信50人,城管49人,住建39人,质监21人,发改21人,安监14人,国资委8人,交通8人,公安4人,旅游3人,市场监管等部门56人。被问责人员基本涵盖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方面,体现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
从移交问题分析,涉及环境保护工作部署推进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等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占比约40%;涉及违规决策、违法审批等乱作为问题占比约30%;涉及不担当、不碰硬,甚至推诿扯皮,导致失职失责问题占比约25%,其他有关问题占比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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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8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