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03-26 浏览次数: 次
组织开展长江河道采砂专项检查,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日前,水利部向下属各级单位印发《2018年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要点》,材料明确指出要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加强水利部、交通运输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组织开展长江河道采砂专项检查,保持对非法采砂高压严打态势......
福安十几艘非法采砂船被查
当天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查处禁采区是否有存在盗采、滞留和近岸、近堤开采等违法采砂行为,检查采砂户证照是否齐全,船只是否有违法占用港区滩地行为。
在执法巡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有5艘采砂船只和7艘运砂船非法滞留在禁采区,执法人员立即对滞留船主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并责令非法滞留船只立即驶离禁采区。
武汉12只船被扣,13人被拘留
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江夏区水务局、洪山区水务局开展专项打击江非法采砂联合执法行动。三家部门突击执法11小时,共扣留船只12艘,其中“非法移动”船只3艘、采砂船3艘,过驳船4艘、运砂船2艘;留置调查的涉案人员21人,已刑事拘留13人,严厉打击了非法采砂行为。
据悉,本次联合执法行动共出动执法艇5艘,参与执法人员150余人,其中公安干警40余人。当晚23时,全体人员在金口海事码头集合后,登上执法艇,“三舰齐发”,对长江部分区域开展联合巡查执法。
次日凌晨1点半,巡查至汉南区水域,3艘“非法移动”船只赫然在目,执法人员迅速登船调查,对其进行控制。直至次日上午9点40,执法行动结束。执法人员陆续将违法船只押至金口海事码头扣押。
装监控、加护栏——陕西安康遏制汉江非法偷采砂石
从安康市汉滨区水利局了解到,近期汉江城区段非法偷采砂石有所增加,对此,汉滨区水利执法部门除加强执法外,对群众经常举报的地段和部分河道附近,还将通过实施安装摄像头、安装多道隔离栏等举措,以从根本上遏制非法偷采砂石。
3月中旬以来,有人在汉江城区段和尚湾附近偷采砂石被持续举报。3月14日,汉滨区水利局主要负责人带队,联合区河道管理处、水政执法大队、区公安分局、瀛湖镇等部门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执法部门现场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挖机撤离河道,并按程序进行处理。
从汉滨区政府获悉,为有效遏制河道乱挖滥采,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水质安全,汉滨区下硬茬、出重拳联合多个部门集中开展河道整治行动,已取缔了马坡岭水源地上游的非法采砂场。
2017年12月20日,汉滨区政府划定了汉江城区禁采范围,将汉江安康城区段东起关庙镇政府所在地汉江断面以上至安康水电站大坝保护区以下河道划定禁采区,并设立明显禁采标识。汉滨区还专门成立由区水利、环保、海事、公安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河道采砂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专项整治工作。
在集中整治活动中,汉滨区对禁采区域采砂场进行水事违法案件立案,要求采砂业主靠岸停泊,停止生产。在此期间,海事部门依照内河航道安全管理法规,对一起无证操作驾驶吸砂船的当事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天,公安机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一名无证开采、禁采区开采的当事人依法刑事拘留。
汉滨区政府相关人员表示,马坡岭水源地上游采砂场取缔工作接近尾声,但仍有不法分子抱着侥幸的心理进行非法偷采的现象。下一步,汉滨区对禁采区管理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强日常巡查建立长效机制,同时将筹措资金沿汉江重点区域布设监控;对城区通往瀛湖的道路汉江河道设置护栏;对沿江采砂便道进行全部隔离和封堵阻断采运砂石的主要通道;进一步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受理社会各界的监督、投诉和举报。从而有效巩固遏制偷采现象的发生,维护好河道环境的和谐稳定。
非法采砂行为,破坏性巨大
非法盗采江砂破坏长江航道
大量非法采砂行为人在禁采区甚至主航道内非法采砂,采砂过程中抛弃的废石弃渣直接堆到河道里形成砂堆影响河道,并致使长江流态紊乱,航道条件恶化。
非法采砂船危及交通安全
为躲避打击, 非法采砂船常采用昼伏夜出方式,且在盗采作业时无警示标识,使过往船舶面临撞船倾覆危险。
盗挖乱采江砂损毁航道整治建筑物
非法采砂船为了多采砂,不分地点,哪里有好砂就在哪里下泵抽砂,致使国家投入巨资兴建的丁坝、护岸等航道整治建筑物地基被掏空、垮塌和损毁。
滥采江砂破坏长江生态据不完全统计,每年非法采砂数量达数千万立方米,从而在江底形成深潭,造成局部河床下切,严重影响河床稳定。同时,破坏了长江生态,恶化了水生物的生存环境。
2018年新增修改非法采砂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于近日发布,其中有关非法采砂和非法采矿的规定如下:
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68条修改为:[非法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而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予立案追诉。采挖海砂,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多次非法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2年内多次非法采矿未经处理的,价值数额累计计算。
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价格认证机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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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8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