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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河道(除长江)采砂审批下放至设区市

发布日期:2018-02-28   浏览次数:

江苏省河道(除长江)采砂审批下放至设区市

 

23日,江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这份清单涉及19个部门、62项权力事项。其中,取消行政权力事项25项、下放行政权力事项9项、委托设区市或县(市、区)实施行政权力事项28项。该批事项,均为基层及企业要求取消、下放的事项。“河道(除长江)采砂、弃置砂石泥,从事相关活动审批”下放至设区市相关部门实施。

“新年大礼”送企业

据江苏省编办介绍,这批事项办件量较大、含金量较高,堪称送给企业的“新年大礼”。“不再审批”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取消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等25项行政权力事项。

二是下放9个行政权力事项。其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等两项权力事项,下放至设区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实施;“内资企业登记”为部分下放至设区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实施;“河道(除长江)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从事相关活动审批”下放至设区市相关部门实施;“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取水许可及排污口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权力事项,部分下放至设区市相关部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不含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不含辐射建设项目)”部分下放至南京市实施。

三是将28个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市县实施。其中,“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麻黄、甘草收购许可证核发”等18项,委托设区市相关部门实施;“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等10项,部分委托设区市相关部门实施许可。

能取消的都取消

为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江苏省委、省政府2016年出台相关意见,明确提出:除需转报(申报)国家批准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环保、重要资源布局管控等必须由省级审批的事项外,能取消的行政审批和涉审中介服务事项都要取消,不能取消的下放至设区市和县(市、区),逐步实现省级部门对国家鼓励类、允许类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

按此要求,去年6月,江苏省政府公布第一批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涉及17个部门的53个行政许可事项。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省级部门逐步对国家鼓励类、允许类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审批’,但这不是不批,而是在市县层级扁平化管理,通过创新机制、优化流程实现‘一层全链条’审批,促进‘3550’改革目标的实现 。”江苏省编办、省审改办主任俞军介绍,第一批“不再审批”清单出台后,社会反响很好。江苏省去年平均日增市场主体4184户,其中企业1507家,体现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经济活力的激发作用。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日不可松懈。去年8月,江苏省编办部署第二批“不再审批”清单的编制,工作人员不仅认真听取省级部门意见建议,还了解基层声音、听取企业需求,确保相关权力事项应放尽放。

去年10月,江苏省编办将第二批省级“不再审批”清单(征求意见稿)发函至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此外,对辐射安全许可等涉及安全环保的权力事项,编制人员还专门征求各设区市及相关权力承接部门的意见,确保承接不落空。去年12月,征求意见稿报省政府后,省政府办公厅再次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并请省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说,清单是反复研究、审慎出台的。

明确追责免责情形

清单出台过程中,江苏省纪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法制办、南京大学法学院等单位,应邀对免责追责情形进行专题座谈、研讨,为“不再审批”事项清单增加相应的免责追责条款。对下放或委托事项,原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不再承担该事项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该事项承接机关或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

江苏省还将适时推出第三批“不再审批”清单,并结合在全省推开的“不见面审批”服务,进一步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在此过程中,江苏省将尤其注重加强“不见面审批”的标准化、规范化,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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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8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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