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12-31 浏览次数: 次
山东优先保障绿色矿山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减税15%;浙江绿色矿山升级,财税给予有关激励政策
近日,山东和浙江两省相继出台绿色矿山税收政策,扶持绿色矿山建设,加快推进构建绿色矿山建设新体系。
山东优先保障绿色矿山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减税
12月20日,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加快绿色矿山建设,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将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项目,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巡视员王桂鹏说,《山东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已经印发实施。《工作方案》提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标准领跑、政策激励,环保优先、防治结合,科技创新、示范引领的四大原则。主要目标是坚持绿色转型与管理改革相互促进,研究建立省、市、县三级政府引导、部门联动、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建立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业示范区建设标准体系;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完善配套激励政策。
重点任务包括制定绿色矿业建设标准,加快绿色矿山建设步伐,加快推广实施绿色勘查,积极推动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等。其中,重点抓好莱州—招远金矿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郓城—巨野煤矿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临沂市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积极推进日照市五莲县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
落实矿产资源支持政策上,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大中型绿色矿山,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深部矿业权。
保障绿色矿山建设用地方面,规划计划保障,各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完善中,要将绿色矿山建设所需项目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减轻用地成本,对于采矿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可以依据矿山生产周期、开采年限,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灵活选择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实行弹性出让,并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适用相关试点和支持政策;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有关规定,经实地调查和专报审查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数,涉及基本农田的要补划。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上,在用好中央资金的同时,统筹安排地质矿产、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土地复垦等资金,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符合条件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建立绿色金融支持政策方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加大对环境恢复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资源循环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对绿色矿山企业的金融服务和金融支持。建立绿色矿山项目库,加强对绿色信贷的支持。将绿色矿山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的重要参考。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探索设立结构化绿色矿业担保基金,为绿色矿山企业和项目提供增信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矿业产业基金,为绿色矿山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浙江打造绿色矿山建设升级版,财税将给与有关激励政策
近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提出全面深化绿色矿山建设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标准领跑、政策扶持,创新机制、强化监管,落实责任、激发活力”的绿色矿山建设新体系,全力打造浙江绿色矿山建设升级版。
浙江六部门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矿山必须根据不同矿种的行业标准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推动绿色矿山建设从“应建必建”向“全面建设”转变。
对新建矿山,矿山企业必须在矿山正式投产后六个月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并通过绿色矿山建设评价工作程序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建设名录库;
对在采矿山,原来已获得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单位的矿山企业,完成核查工作,将直接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
原来已命名的省级绿色矿山,矿山企业必须在2018年底前通过核查,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
原来已命名的市县级绿色矿山,矿山企业必须在2019年底前通过绿色矿山建设评价工作程序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
其他在采矿山必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工作,通过绿色矿山建设评价工作程序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
所有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的矿山企业,可享受用矿、用地和财税等有关激励政策。
为建立“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的绿色矿山建设监管机制,浙江六部门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未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新建矿山企业,追究相关违约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不定期对矿山企业进行抽查,对未按要求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以及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完成后质量有所下降的矿山企业,要督促企业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整改后第三方评估还不合格的,从名录库中除名,并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将矿山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列入行业诚信“黑名单”。对未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采矿权登记审批部门按规定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浙江六部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矿山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创新绿色矿山建设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在信贷规模配置、资金定价、创新产品试点、审批效率提升等方面给予绿色矿山建设项目适当的政策倾斜。加强各级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绿色矿山等方面的信息共享,推动建立绿色矿山名录库信息共享机制,增进信息互联共享,共同支持绿色矿山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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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