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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资源化:政府调控和市场保障“两手”都要“硬”

发布日期:2017-08-06   浏览次数:

建筑垃圾资源化:政府调控和市场保障“两手”都要“硬”

 

十二五”期间,我国建筑垃圾产量达到15亿吨,但利用率不到5%,远低于德国和日本的90%、英国的80%和美国的70%,这不仅产生了巨大的环境负担,更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

时至今日,建筑垃圾资源化事业发展却并不顺利,以首都北京为例,北京市仅有一家正式规划建设、手续齐全的建筑垃圾处置厂。究其原因,缺乏重视、拿地难、没有生产许可证成为其他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难以投入生产运行的最主要原因,这导致一些拥有国际领先技术的建筑垃圾资源一体化工厂被闲置。

毋庸置疑,要想解决建筑垃圾问题,单靠企业是不够的,需要其他部门对资源化产业发展给予支持。在建筑垃圾处置利用产业发展方面,依赖政府补贴虽可暂时解决企业生存,但也制约企业的创新发展。行业的正确发展方向是由政府主导逐步转向企业主导,最终转为由市场主导的过程,真正使建筑垃圾处置企业走出缺少政府补贴即将宣告停产的怪圈。

那么行业该如何建立健全市场保障机制呢?为此,业内专家提出了六点意见。

第一,建立由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管理机制。

首先要促进建筑垃圾处置利用产业由政府引导逐步转向市场机制调节。加快改变建筑垃圾处置利用产业对政府的依赖,有规划地引导、研究好政府退出机制,把建筑垃圾处理打造成一个产业;增加投资的主体,促进该产业的市场化运作;引入竞争机制,加快引进私有资本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公司化、特许经营和证券化。

其次,设立符合市场导向的建筑垃圾处置利用产业的规划目标。

政府在制定产业发展目标时,要尊重市场和企业的意愿,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本区域建筑垃圾消减和资源化利用的目标,在监管和制度到位的情况下,着重强调垃圾生产者的责任,推行《减少废弃物示范计划》,发挥市场价格的杠杆作用,由市场力量驱动趋近规划目标。

第二,强化“源头控制、全程跟踪”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机制。

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控制建筑垃圾的经验就是从源头上限制建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尽可能不从施工现场排出建筑垃圾,对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要确保其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倾卸,促使各企业自觉地寻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利用市场机制确保建筑垃圾产生最小化。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在建筑垃圾减量化机制做两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制定建筑废弃物减量化的规范、标准及其细则。在建筑废弃物形成之前,就要建立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通过制订减废计划、科学管理和有效的控制措施将其减量化;尤其是对建筑废弃物的数量、体积、种类等做出全面规范管理,制定建筑废弃物产出和排放标准,提升废弃物管理层次,尽可能地减少废弃物数量、体积、种类。此外,还可以采用优化建筑设计以及采用耐久性材料,采用适当的分包合同来减少材料浪费,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加强对材料的控制、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等措施,严格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混凝土块、沥青混凝土块、木材、金属等废弃物的排放量。

二是加快建立建筑废弃物产生处置的全程跟踪管理机制。要保证建筑垃圾尽可能就地消化和重新利用,就要在建筑垃圾产生到处置的各个环节建立全程跟踪管理机制,在建筑垃圾的产生、回收、资源化利用及最终处置的各个生命周期环节上,体现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管理控制标准和要求。

为此,要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尽可能重新资源化利用,将分拣出的可重新利用的物质,最终送往“再生工厂”进行处理,形成再生产品;对分选出的有害成分,采取无害化处理或妥善保存,降低其有害成分的浓度,对重新利用有困难的进行无害化处理,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性。

第三,形成“谁污染、谁付费”的建筑垃圾处置定价机制。

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填埋或焚烧建筑垃圾是要收税的,即政府对填埋和焚烧建筑垃圾的征税,使处置建筑垃圾要付出费用。我国虽然已经对建筑垃圾进行收费管理,但收费过低,并不能从根本上堵住建筑垃圾的产生源头,而且也没有涉及到建筑垃圾的重新利用问题,不适应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运行的要求,低廉的排污收费标准,很难激励建筑商对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热情。

因此,在建立该机制上,我们同样要做两方面工作:

一是实行建筑废弃物处置排放的合理收费制度。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对建筑废弃物排放实施合理收费制度,尤其要提高建筑垃圾的排放收费标准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费。建立限制废物的倾卸处理、强制再循环运行的质量控制制度;实行废弃物排污许可证制度,开展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可行性研究,严格监督废弃物处理处置,严格足额征收排污费;严格规定不得擅自倾卸处置,对随意处置的要给予重罚。

二是加快形成建筑废弃物处置利用的税费调控机制。推进建筑垃圾处理利用产业化,需要借助税费杠杆实现资源补偿,比如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源头管理的税收制度,将征得建筑垃圾排放企业的排放税全部纳入专项基金,把建筑垃圾处理费加入工程造价中,按一定比例取费;加入天然资源建材使用费,用于补贴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鼓励再生建材使用。对于不按要求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置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增加其违规成本。

第四,形成企业为主体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合作创新机制。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研发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等,健全建筑垃圾处置利用的全产业链,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这些创新工作都需要社会多方合作完成。因为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普遍规模小,没有形成产业化,同时政策的限制、利润的缺失让现有的资源化利用企业难以维持和发展壮大。因此要培育产业发展还需要形成合力。当前,我国正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制,体现在建筑垃圾资源化领域更需要跨界融合创新,形成以战略联盟形式为主的产业合作模式。

一、是鼓励产、学、研、商、用这一跨领域企业合作的战略联盟模式。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技术研发由国家科学技术部根据相应的政策尽快纳入国家科技支撑范围体系,并在科研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加大对科研单位的投入,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深入研究和开发,提高产业的技术成熟度。

二、是形成以创新驱动建筑废弃物处置利用的全产业链条。

要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效率,建立一个能使建筑垃圾处理、加工再利用企业可以良性运行的机制,实现建筑垃圾处理的市场化、产业化。推动建设建筑垃圾的产业链运营模式,形成具有经济效益的由废弃物集中到绿色建材输出的完整产业链,使建筑垃圾处理成为与建筑业发展相配套的服务产业,使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置、精细加工,到再生产品大规模消纳应用产业链多个环节无缝对接。依托产业链优势,鼓励上下游互动,共同研发再生建材新技术,提高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对再生建材的适应性,扩大下游产品类型,解决建筑废弃物处置和再利用上下游脱节问题,培训专业技术型人才,提高整个产业链研发的整体延续性。

第五,形成大项目带动、标杆工程引导的示范激励引导机制。

近几年来,我国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均制定了循环经济发展规划,鼓励再生资源企业利用废料生产建材再生品,同时积极激发人们对废料回收再利用的意识,宣传利用再生产品的好处,这些示范激励工作带动了全国各地计划发展废物资源再利用的积极性。但我国对建筑垃圾的综合治理、综合管理能力不强,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缺乏强有力的推动机制,建筑垃圾的管理属于环卫部门,还被视为具有明显垄断特征的政府公共事业,因此难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今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取得显著效果,还有赖于企业示范工程引导、政府推广再生产品和政府部门间的协同实施等诸多措施。

➤一是建设一批全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

➤二是政府引导推广建筑废弃物生产的绿色建材制品大规模应用。

➤三是加大宣传教育,增加环保意识,提高资源化产品接受度。

➤四是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确保示范项目的推进力度。

第六,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的金融信贷支持机制。

建筑垃圾资源化是无利或微利的经济活动,政府要建立政策支持鼓励体系,在融资支持方面,为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企业提供融资渠道,通过金融信贷的优惠,鼓励和支持从事建筑垃圾管理规划和资源化企业,吸引私人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促进环保产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一是利用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融资支持。

鼓励政策性银行放宽贷款准入、延长款项使用时间、调低贷款利率等,提供优惠贷款或垫款;鼓励金融机构向建筑垃圾处理企业注入资金,可采取独资、合资、股份制合作、政府合股等形式经营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促进建筑垃圾处置利用公司化、特许经营和证券化。允许符合条件的城市垃圾处理企业优先上市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向社会募集资金,开辟社会融资渠道,解决自我资金不足问题。

二是准许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建设产业基金。

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资金的基金化,对各类支持资金以专门基金的形式积累,将积累的基金投入运营,用运营的利润来抵消通货膨胀,实现增值保值,这样做有利于吸收民间投资,国外投资和公益募捐,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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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7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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