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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召开推进沿江非法码头、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

发布日期:2017-05-31   浏览次数:

国家发改委召开推进沿江非法码头、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

 

国家发改委召开推进沿江非法码头、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



 

为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促进长江岸线资源高效利用,保障长江航运和生态安全,近日,国家发改委在北京组织召开沿江非法码头、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胡祖才强调指出,加快推进沿江非法码头、非法采砂整治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的具体行动;是全面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

胡祖才副主任对各地前段推进沿江非法码头、非法采砂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并提出三点意见:

一是肯定成绩,直面问题,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是明确任务,狠抓落实,扎实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三是加强组织,严肃问责,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同时,要求各地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责任认识到位、督促检查到位、整治措施到位、宣传引导到位,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还长江两岸一片绿色。

非法码头清单

长江干线非法码头共有1256座,其中四川31座、重庆103座、湖北657座、湖南39座、江西63座、安徽245座、江苏118座,云南省、上海市没有非法码头。

非法码头整治行动

湖北省涉及整治的非法码头657个,按照要求,“取缔一批”的367个码头已彻底拆除,“规范提升一批”的290个已完成96个,还有194个正在进行。

江苏省沿江非法码头主要分布在南通、南京、镇江等区段,以经营砂石、建材为主,共118个,原计划应拆除89个、应规范提升29个,在4月10日省电视电话会议以后,调整为计划拆除112个、规范提升6个。截至目前,江苏省已拆除111个非法码头,完成规范提升6个,合计占总数的99.2%。

 

江苏省开展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整治,2020年底前全面取缔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作业

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前提下,加快淘汰过剩产能,逐步取缔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作业。该方案明确,到2017年7月底前取缔长江江苏段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过驳作业;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水上临时过驳市场规范化建设;2020年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取缔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作业。



 

根据方案,今年5月25日前摸底上报,5月31日前划定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制定实施方案,6月15日前发布整治通告,6月30日前明确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经营管理主体和水上过驳准入资质,10月31日前设置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安全设施,12月20日前清理整治水上过驳作业,持续强化水上非法过驳执法,2020年底前加强过渡期间专用码头建设。

方案明确,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经营管理主体应为具有港口经营资质的国有企业;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船舶污染物和废弃物收集与处置等配套的设备设施;取得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临时经营权。对具备以上条件的市场经营主体,发放水上过驳临时港口经营许可证。同时,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经营管理单位应对现有浮吊进行整合,实现统一规范管理。准入的浮吊必须取得船舶检验、适航、防止油污等证书,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浮吊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方案提出,7月30日前全面禁止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过驳作业,过驳浮吊等设施全部撤离保护区范围,迁移至划定并设置安全设施的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对满足准入条件、愿意继续从事水上过驳并纳入公司化管理的水上过驳浮吊,迁移至规范的水上临时过驳区并予以保留;对未纳入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其他过驳浮吊,应责令其于9月1日前停止作业并撤离长江江苏段水域。整治前已经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过驳平台,到期后停止作业并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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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7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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