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4-25 浏览次数: 次
各地持续对长江河道及砂石运输车辆展开专项整治工作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开展砂石建材运输车辆专项整治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工程运输车辆的管理,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维护城市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从即日起至2017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砂石等散装建材工程运输车辆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从事砂石等散装建材运输的工程车辆将参照渣土运输车的管理,实行覆盖运输,未覆盖的砂石等散装建材工程运输车辆一律不得上路行驶。砂石等散装建材工程运输车辆覆盖的标准可以参照渣土运输车或五小工程车,也可采用其他可以确保密闭的方式。
二、凡在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主城区范围内从事砂石等散装建材运输的工程车辆的所有人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并符合覆盖运输条件后,由公安交管部门发放《通行证》(渣土运输车辆、五小工程车按既有规定执行)。从9月1日起,无《通行证》的工程运输车辆不得进入上述区域。其他各区通行证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三、砂石等散装建材堆场、码头、经销点应对进出的工程运输车辆进行登记,建立台账,不得允许未覆盖的砂石等散装建材工程运输车辆驶出堆场、码头、经销点;建设施工工地应对进出的工程运输车辆进行登记,建立台账,不得允许未覆盖的砂石等散装建材工程运输车辆驶入建设施工工地。
四、砂石等散装建材堆场、码头、经销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堆场、码头、经销点经营者的管理,对允许未覆盖车辆驶出经营场地的单位进行依法查处。交通、建设、园林、水务等建设施工工地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对允许未覆盖车辆驶入施工现场的单位进行查处,并将违法违规车辆有关信息抄告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
五、由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加强路面巡查,依法严厉查处砂石等散装建材工程运输车辆抛洒滴漏、超载超速、未按要求采取防尘污染防治措施、未领取《通行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由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砂石等散装建材工程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
七、相关企业和个人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要求,配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马鞍山市全面部署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据安徽水利厅消息,日前,马鞍山市召开全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专题会议,全面部署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采取集中打击和建立长效机制并举,共同维护稳定可控的长江马鞍山段采砂管理局面。
一是开展集中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成立市江砂禁采集中打击联合指挥部,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每半个月向省水利厅和市政府报告集中打击非法采砂专项行动整治进展情况。
二是严格落实采砂管理责任。认真落实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是严格规范采砂船只定点集中停靠管理。严格执行采砂船只定点集中停靠各项管理制度,对全市再次全面排查采砂船只情况,并逐一进行造册登记,实行定点集中停靠,统一管理。
四是强化长江采砂管理日常监管。加大长江采砂管理日常巡查监管力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点敏感水域的巡查力度,做到天天巡查、日夜打击,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采砂行为。
五是开展联合执法。各县区之间加强区域协作配合,实行区域联动,水利部门加强与海事、公安等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强化执法效果。
六是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水利部门加大对采砂管理法制宣传和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非法采砂行为。
七是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区域联动、部门联合、长效管理”的原则,完善协调监管、联合执法、定期会商、重大问题协调和信息共享等机制,加快建立起监管严格、规范有序、协调联动的长江河道采砂长效管理机制。
岳阳启动长江岸线砂石码头整治行动
近日,岳阳君山区港口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召开长江岸线砂石码头整治专题会议,决定由区岸线办牵头,启动长江岸线砂石码头整治行动。4月20日又组织交通、水利、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全区辖区内岸线砂石码头开展彻底清理整治。
会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港口管理部门许可,均不得占用、破坏岸线,不得违法扩建、改建码头。未办理环保、水利、海事、航道、规划、工商、税务等所有手续,擅自使用岸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撤除和清运清理整顿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设施和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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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7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