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4-01 浏览次数: 次
四川宜宾市境内部分河(江)段全面禁止采砂
为切实保护宜宾市境内江河安澜,维护河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和有关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宜宾市境内金沙江、岷江、越溪河、南广河和长宁河部分河(江)段将从发布通告之日起禁止一切采砂活动。现就宜宾市境内金沙江、岷江、越溪河、南广河和长宁河部分河(江)段全面禁止采砂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采范围
(一)金沙江向家坝水电站坝轴线下1.8公里处至翠屏区合江门三江汇合口;
(二)岷江月波至翠屏区合江门三江汇合口,长度为90.1公里;
(三)长宁河下游古河镇至江安县,长度为13.4公里;
(四)越溪河下游码头上至谢家岩,长度为32.1公里;
(五)南广河下游落角星至南广镇,长度为6.18公里。
二、禁止时间
从通告之日起实行全面禁采。
三、禁采内容
在禁采河道范围内的机械水采、机械旱采和人工旱采全部停止采砂作业。
四、禁采要求
(一)从通告之日起,涉及禁止采砂区域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好禁采工作方案,做好实施禁止采砂的宣传、引导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禁采工作的认识。对管辖区域内的采砂场进行造册全面清理,对原已开采堆放在河道岸边的陈料要进行测量,拍摄照片、绘制平面图。制定陈料处置工作方案,在一年之内完成处置。
(二)沿江(河)各县(区)政府应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加强禁采河(江)段禁采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航务部门负责禁采河(江)段航道管理工作;海事部门负责禁采河(江)段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禁采河(江)段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禁采范围内采(运)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通告之日起停止采砂作业,采砂机械必须在四个月内撤离采砂现场,采砂船舶按照海事部门的要求停靠。
(四)本通告由沿江(河)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分享:
中国砂石协会
2017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