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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猖獗,国家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砂将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发布日期:2016-12-01   浏览次数:

非法采砂猖獗,国家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砂将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近年来,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大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接连上马,砂石市场需求量猛增,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使下,我国非法采砂活动日益增多,破坏了生态环境,严重危害了砂石使用管理秩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已经成为各大城市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为了有效遏制日益猖獗的非法采砂势头,全国许多城市把查处非法采砂行为作为一项重要执法任务,积极探索有效的执法方式,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对非法采砂行为予以查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为了提高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很多城市相关部门在坚持依法办案的情况下,实行严管重罚、综合惩处的原则。许多城市动员部署河道砂石禁采专项整治行动,每起案件违法当事人处以最高限额20万元的罚款;海事部门依法对非法采砂船的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等违法违规问题实施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非法采砂主要涉案人员实施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一般盗窃罪对非法采砂主要涉案人员实施批捕。如此一来,对违法采砂行为形成了有力的震慑。

从全国整体形势上看,目前非法采砂秩序已趋向好转,滥采无序的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但部分地区的形势依然严峻。有些地区经过查出之后“死灰复燃”,因此仍需加大处罚力度!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6年第25号司法解释,用大量篇幅将非法采砂纳入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

该司法解释对非法采矿严重性进行了划分,并规定未取得采砂、采矿许可证进行采砂、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根据该司法解释,采砂者有以下或更严重的情形可定为非法采矿罪:

未获许可的非法采砂者开采价值超过10万元,或在禁采区/期内采砂超5万元的;

累犯:两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造成特别严重生态破坏的;

其他严重行为,根据刑法,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司法解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该司法解释中对非法采砂进行刑事处罚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25号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许可证的;

(二)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形。

第三条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四)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一)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五条 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六条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二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无法可依的窘境即将破除,执法部门终于有了除行政处罚之外的强硬手段对非法采砂进行处理,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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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6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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