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10-24 浏览次数: 次
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离不开长效机制
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但开发矿产资源给社会带来财富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人类的生存环境,主要表现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下水资源及其含水层破坏等。在此背景下,国家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此前,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旨在着力完善开发补偿保护经济机制,大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矿山修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尽快形成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等“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局面,全面提高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水平。
早在2001年起,国家就颁布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并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推进专项治理,开展矿山复绿行动,建设国家矿山公园;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初步构建起开发补偿保护的经济机制。截至2015年,全国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达901.8亿元,其中中央财政287.3亿元,安排项目1954个,地方财政和企业自筹资金近614.5亿元。全国累计毁损土地303万公顷,已完成治理恢复土地81万公顷,治理率为26.7%。一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恢复。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仍不适应新形势要求,一方面,部分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不到位,仍在产生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仍十分繁重。
尽管矿产的开采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能源和资源,但一些企业采取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进行开采,使得一些矿山满目疮痍。不仅增加了地质灾害的风险,也不利于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普遍较为粗放,部分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社会责任意识淡薄,技术手段落后,集约利用资源水平不高,破坏环境现象仍然存在;另一方面,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水平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部分企业采矿技术手段落后,资源开采对地质环境扰动和破坏较大。尤其是由于历史原因,很多废弃矿山找不到责任主体,政府确实应该为此承担责任。但由此带来的高昂治理费用问题可能对一些历史问题较严重的资源型城市带来财政压力。
环境污染是技术问题,更是社会结构、社会成员的行为模式等相互作用、长期累积而成的社会问题。因此,矿山生态恢复治理,要力避一味埋怨的悲观情绪或急于求成的速成心态,做长远计划、打持久战的姿态。一方面,要将监管关口前移,“早发现,早治理”。强化源头管理,改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重资源开发、轻环境保护”的状况,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步”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落实方案编制、审查和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责任与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矿山企业向社会公示的重要内容和抽检的重要方面,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对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在建矿山、生产矿山,要将该矿山企业纳入政府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治理长期累积形成的矿山生态破坏,同样需要旷日持久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或一劳永逸。坚持矿山生态恢复治理须从长远计划,树立久久为功的过程观念,在着力整治现有污染问题的同时,更需避免新的破坏行为发生,防止陷入整治—回潮—再整治—再回潮的怪圈。破山易,治山难,矿山生态恢复治理需要有一定的周期,这需要唤起人们坚持稳扎稳打、步步为营的环保理念和认真态度,在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中做到科学规划、稳步推行。一方面,确立激励保障机制。建立一套系统性的科学规划,并保证所有步骤在较长时间内一步接一步地完成。完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作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规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设计、招标、施工、验收和审计等环节管理,严格实行考核奖惩制度,确保了任务落实到位。另一方面,构建长效管护机制。矿山生态恢复治理要实行矿长负责制,规定每座矿山由专人负责的同时,还应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制度,坚持“谁治理,谁受益;谁受益,谁保护”,使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长效化的轨道。
分享:
中国砂石协会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