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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采砂759万吨,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法院会如何审判?

发布日期:2024-12-06   浏览次数:

无证采砂759万吨,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法院会如何审判?

 

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深入人心,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尤显重要。在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法院会如何判决?

据涪陵法院公开信息,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被告单位某光公司所有和租赁的采砂船在没有采砂许可证、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付某某、林某决定并组织采砂石船舶先后在长江丰都段姜幺毛、小佛溪、褡裢碛、楠竹坝水域无采砂许可证开采砂石7592092. 29吨、价值124263726.04元。期间,被告单位某光公司和其采砂船被重庆丰都海事处、丰都县水务局、丰都县渔政渔监船检站多次行政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系某光公司、某都公司财务管理人员。2019年初,被告人吴某某邀约毛某某等人先后两次将某光公司和某都公司金额上亿元的记录真实经营情况的“内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烧毁。

被告单位某光公司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长江丰都段姜幺毛、小佛溪、褡裢碛、楠竹坝水域没有取得采砂许可开采河道砂石,矿产品价值达1.2亿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付某某、林某作为被告单位某光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被告人吴某某故意销毁应当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涪陵法院依法对上述被告单位判处五十万至三千万元不等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没收采砂石工程船;对各被告人判处十个月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判处二万元至二百五十万元不等罚金。

非法采矿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包括以下情形: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在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以及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非法实施采矿行为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本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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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24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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