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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两只手” 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

发布日期:2016-09-16   浏览次数:

用好“两只手” 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

  

提到“深圳”、“建筑垃圾”两词,人们会不自觉地想起“12·20”滑坡灾害。

2015年12月20日,深圳光明新区凤凰社区恒泰裕工业园发生山体滑坡,瞬间将10万多平方米的工业园区吞掉,造成多人遇难。国务院深圳光明新区“12·20”滑坡灾害调查组对此次滑坡的认定为,此次灾害是一起受纳场渣土堆填体的滑动,不是山体滑坡,不属于自然地质灾害,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深圳建筑垃圾补贴政策将出台

一则《深圳拟明年资金补贴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的报道格外引人关注。

报道中说,深圳将探索研究加大综合利用产业政策扶持力度,争取在2017年底前按照综合利用厂资源化处置建筑废弃物的数量,对综合利用企业给予常态化资金补贴,对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以及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创新技术研发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和资金支持。

深圳因开发建设而产生的余泥渣土处理问题由来已久。深圳余泥渣土年产量达5000万方以上,其中可再生利用的建筑垃圾年产量约1000万吨,1万吨建筑垃圾需占2.5亩地,那么深圳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至少占地2500亩,垃圾围城之势渐成。

深圳的建筑垃圾围城在“12·20”滑坡灾害之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今年深圳“两会”期间,深圳市人大代表建议推广建筑废弃物源头分类,高度重视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出台相应的扶持和补贴政策,提高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效率。这则建议引起了深圳决策者的高度关注。

减排与综合利用是解决深圳建筑废弃物出路的根本途径。目前,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管理职能已划入深圳市住建局,该局已启动《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的修订,现已形成《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评估报告初稿,拟在2018年以前调整与当前政策环境不相适应的相关条款,逐步理顺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为建筑废弃物管理提供政策法规依据。2017年年底前将研究制定建筑废弃物分类排放收费标准,推动余泥渣土受纳场实施建筑废弃物分类受纳管理。深圳将探索研究加大综合利用产业政策扶持力度,争取在2017年底前按照综合利用厂资源化处置建筑废弃物的数量对综合利用企业给予常态化资金补贴,对现场实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以及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创新技术研发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和资金支持。

各地“出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

在城市不断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建筑垃圾围城已成为全国各地城市发展中不得不面对、不得不解决的难题。各地纷纷出台政策,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实现。

青岛市是在山东省率先开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的城市。2012年8月,青岛市开始实施《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条例(草案)》,这一条例中对建筑废弃物的排放与运输、再生产品的生产和应用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若违反都有罚款细则。2014年,青岛市出台政策,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贷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生产技术改造以及再生产品推广等方面予以补助。截至2015年年底,青岛市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行业补助已达到1100余万元。

青岛市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做法,其实是贯彻2010年山东省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通知中要求,综合利用财政、税收、投资等经济杠杆支持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鼓励采取企业直接投资、BOT等投资方式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凡按照规划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理厂的,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在项目立项、土地审批等环节给予优先考虑。各地可采取向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收取处置费、政府补贴等方式,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发展。

“优先考虑,政府补贴”是山东省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的主要原则,而其他省份和地方也根据自身特点制订了符合自身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2015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要求,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享受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再生产品应用。

广州市则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生产活动。建筑废弃物处置补贴资金按再生建材产品中建筑废弃物的实际利用量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吨2元;生产用地补贴资金对符合补贴条件企业的厂区用地,结合企业的生产规模予以补贴,补贴标准按3元/平方米执行。

“两只手”都要发挥好作用

政府出政策,给补贴,企业不仅可以得到实惠,而且还能够引起社会对建筑垃圾资源化的认可和支持。政府的手和市场的手都要用好,才能有效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

政府补贴虽然可暂时解决企业生存问题,但也会制约企业创新发展。行业的正确发展方向是由政府主导逐步转向企业主导最终转为由市场主导的过程,真正使建筑垃圾处置企业走出缺少政府补贴即将宣告停产的“怪圈”。

政府在制订产业发展目标时,要尊重市场和企业意愿,在充分调查基础上,制订本区域建筑垃圾消减和资源化利用的目标,在监管和制度到位的情况下,着重强调垃圾生产者的责任。“谁污染、谁付费”仍有待强化。

低廉的排污收费标准,很难激励建筑商对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热情。因此,要完善建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制订对产生污染物的责任主体实行合理的收费制度,对处置治理污染的第三方要提供价格补偿,从而使环境污染治理成本显性化,计入产生污染责任主体的成本之中。

建筑垃圾资源化要作为一个新产业来培育,这既离不开政府全面而有效的支持,又必须走市场化的运作路线,才能保证其生命力。国外的成功经验证明,建筑垃圾处置应该由政府强制实行,同时给以一定的政策扶持,而具体如何处置交由市场运作。

建筑垃圾的利用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复杂的、系统的工作,它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若要能真正有效利用还牵涉到社会、经济、环境问题,这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只有所有的环节统一管理、协同配合、有效联动,才能形成一个闭合的建筑垃圾处理链,才能真正实现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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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6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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