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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25家采石场非法破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发布日期:2024-06-24   浏览次数:

湖南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25家采石场非法破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经过市州初选、省直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综合评定等,邵阳、长沙、岳阳、常德、湘西州、郴州、衡阳、益阳、娄底、湘潭等地推选的“湘西州永顺县25家采石场非法破坏林地、农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10起案件,入选为湖南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涵盖了非法采矿破坏林地耕地、交通事故污染农田地表水、投肥养鱼污染水生态、应急事件污染环境、水毁工程造成水土流失、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排放污染河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类型,具有一定代表性,发挥了较好的示范推动作用。

湘西州永顺县25家采石场非法破坏

林地、农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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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索来源

2023年2月9日,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中央环保督察、国家长江办交办的永顺县25家采石场无序开采非法破坏林地、非法侵占基本农田及停产整顿期间未及时修复的问题线索交办至湘西州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湘西州人民政府将线索移交至永顺县人民政府承办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二)调查评估

永顺县人民政府迅速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领导小组,与涉案采石场业主共同委托两家鉴定评估机构同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量化生态环境损害。经鉴定评估,25家采石场在生产期间无序开采、非法破坏林地共计231.4375亩,非法侵占基本农田共计44.07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808.01万元。

(三)磋商情况

永顺县人民政府完成案件调查评估后,在州生态环境局指导下,邀请检察机关迅速组织以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等部门专家为成员的磋商组,及时与25家采石场业主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逐一开展磋商。2023年11月,经多轮磋商,永顺县人民政府与24家采石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其中14家已完成司法确认、10家已申请司法确认;未达成协议的1家采石场,拟向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四)修复情况

针对已达成协议的24家采石场,自主修复耕地106.23亩、林草地290.15亩、坑塘水面23.15亩,完成覆土39万余方,栽植各类苗木5万余株,播撒草籽940余公斤;对于未达成协议的1家采石场,由县人民政府先行替代修复耕地9.78亩、林草地12.85亩、坑塘水面0.05亩,完成覆土7015方,栽植各类苗木5500株,播撒草籽60公斤,2023年12月19日,初步通过县级8个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的实地验收。目前,各采石场正在按照县级初步验收后的整改措施进行提质改造,确保2024年12月底通过国家验收。

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该案为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交办的典型案例,案件探索的自主修复结合替代修复的治理方式、多义务人责任确定等做法,对同类案例办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拓展生态损害修复方式。县人民政府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通过及时与24家采石场达成磋商意见,签订赔偿协议,确定以采石场业主自行修复的方式治理到位;未达成协议的1家采石场,县人民政府确定采取先行替代修复方式,委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开展生态修复,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向采石场业主足额追偿修复资金。

(二)合理分配赔偿责任。由于涉案采石场数量较多、分布面广,在鉴定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自然资源、林业部门与25家采石场业主共同委托两家鉴定机构进入开展鉴定评估,合理分配了各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顺利推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充分发挥磋商能动作用。成立以县级相关部门专家为成员的磋商组,同时邀请检察机关经多轮磋商、反复释法,最终完成了24家采石场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磋商、协议签订、申请司法确认等工作,并全部履行到位,充分发挥了磋商能动作用。

(四)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环境刑事责任的有效对接。永茂镇某采石场业主陈某某因破坏林地案件,司法机关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通过多次在看守所中磋商达成协议,陈某某委托他人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司法机关将其纳入量刑减刑情节,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环境刑事责任的有效对接。

来源:湖南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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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24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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