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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非法采砂监守自盗超400万元!

发布日期:2023-04-14   浏览次数:

最高检、水利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非法采砂监守自盗超400万元!

 

据中国砂石协会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在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23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水利部在郑州举办首届服务保障黄河国家战略检察论坛,并启动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及水利部党组书记、部长李国英讲话,河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楼阳生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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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最高检和水利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典型案例,体现了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实践成效。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11件,其中刑事检察案例2件,公益诉讼检察案例9件。涉及砂石行业3件。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介绍,案例深入贯彻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聚焦防洪安全、水资源保护、滩区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等黄河水安全领域问题,依法严惩非法采砂等严重危害黄河流域生态及河势稳定的行为,形成法治震慑,为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本次有8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均是在诉前推动问题解决。河湖治理涉及的部门多、领域广、原因复杂,工作难度大。检察机关重点针对多部门职责交叉、协调处理难度大等问题,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协同作用,推动各方落实职责。本次发布的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水利部门依托“河长+检察长”等机制,及时发现黄河保护治理问题,协同履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监督与水行政执法协同保护黄河水安全涉砂典型案例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松山水沙河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侵占河道 检察听证 履职整改后撤回起诉

【要旨】经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后,行政机关履职不全面、不充分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的,可以通过检察听证评估整改效果,对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决定撤回起诉。

【基本案情】甘肃省景泰县位居甘肃省腹地北陲,甘宁蒙三省交界地带,地处黄土高原和腾格里沙漠过渡地带,生态环境脆弱。黄河是景泰县唯一过境水系,松山水沙河为黄河的二级支流。2018年以来,甘肃省景泰县某选矿厂与甘肃某砂石建材有限公司在松山水沙河内合作开采经营砂石,在开采过程中,随意乱堆废料,不及时回填采砂坑。同时,二企业洗砂设备长期侵占河道,擅自将砂厂沉淀池淤泥排入松山水沙河,导致该河道被长期侵占,严重破坏河道,危及行洪安全。景泰县水务局虽多次进行整治,但二企业仍违法生产经营并占用河道,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2021年10月,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景泰县检察院)联合景泰县河长制办公室在开展“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巡查时发现本案线索并开展调查。景泰县检察院经研判,于2021年11月29日对景泰县水务局立案。经勘察现场,走访水务、属地乡镇政府等部门,调取行政执法资料,询问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现景泰县水务局已对二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在二公司没有自行整改的情况下,该局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等相关规定,采取进一步措施依法拆除侵占河道的洗砂设施设备,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持续遭受侵害。同年12月17日,景泰县检察院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责令二公司纠正其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河道内洗砂设备,及时清除乱排乱堆的废渣、废料、淤泥,疏通河道并回填砂坑。

景泰县水务局于2021年12月30日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称大部分问题已整改。景泰县检察院先后经两次实地走访,发现松山水沙河内乱堆的砂石和废弃料并未完全清除,采砂坑没有完全回填,河道没有平整复平,洗砂设备也未搬迁景泰县水务局虽采取了部分履职措施,但履职仍不完全、不充分,公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的状态。

【诉讼过程】景泰县检察院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集中管辖规定,依法向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景泰县水务局依法履行保护松山水沙河河道的监管职责,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起诉后,景泰县水务局积极全面履职,要求案涉企业按照制定的河道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立即开展整治工作。案涉企业拆除3条洗砂生产线,回填蓄水沉淀池2个,清运弃渣27万余立方米,全部用于回填恢复治理砂坑,松山水沙河河道已基本疏通。2022年5月25日,景泰县检察院实地查看,发现问题基本整治到位。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依法全面履职,相关问题得到整改。为全面客观评估整改效果,景泰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部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水务、自然资源、乡镇政府以及涉案企业代表共同参与听证。听证会上,行政机关介绍履职情况,播放整改前后影像视频资料,涉案企业表态今后将依法规范经营,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听证员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肯定了行政机关整改效果。经对整改效果实地查看、听证评估,景泰县检察院认为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已经实现,决定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黄河河道是黄河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河道畅通事关防洪、供水、生态安全。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采砂企业乱排、乱采、乱堆、乱建问题,依法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整改。经诉前程序督促后,行政机关履职仍不完全、不充分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有效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督促企业立行整改,消除行洪安全隐患,确保了黄河河道畅通。检察机关以监督促保护,以办案促治理,加强黄河上游生态司法保护,彰显了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检察担当和作为。

河南省灵宝市姚某强非法盗采黄河支流河砂刑事公诉案

【关键词】黄河支流 非法采矿 销赃数额的认定 诉源治理

【要旨】对于黄河流域非法采砂,严重危害黄河流域生态及河势稳定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从严惩处,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收集固定销赃数额等证据,准确认定非法开采的河道砂石价值;依法能动履职推进诉源治理,运用检察建议以个案办理推动社会治理。

【基本案情】2016年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姚某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刘某某、胡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采用水泵、采砂船抽砂等手段,在河南省灵宝市西闫乡沙河(黄河支流)河道非法采砂,严重危害黄河流域生态及河势稳定。姚某强将非法采挖的河砂对外销售,销售金额398万余元。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另查获尚未及出售的黄河河砂490.24吨,价值2.7万余元。

【检察履职情况】在2021年9月起开展的为期一年的河南省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期间,三门峡市河长办根据前期掌握线索,充分发挥“河长+”工作机制作用,2022年5月18日晚,组织市检察院、豫西黄河河务局、灵宝市森林公安分局联合对沙河下游三门峡库区段进行蹲点暗访巡查,现场发现2人正在实施非法采砂。

2022年5月24日,三门峡市河长办联合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对灵宝市河长办、灵宝市沙河县级河长、灵宝市西闫乡沙河乡级河长进行约谈。2022年5月27日,灵宝市公安局以5月18日晚非法采砂嫌疑人为突破口,进行立案侦查。经初步侦查发现,本案作案时间跨度长,姚某强案发前任乡人大代表、村干部等职务,自恃身份特殊心存侥幸,仅承认现场查扣的河砂系其盗采,拒不供述既往盗采及销售行为。为准确认定犯罪时间、河砂价值,灵宝市公安局根据河南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集中管辖规定,邀请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洛阳铁检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洛阳铁检院建议公安机关,通过走访证人查明姚某强非法采砂大概时间跨度,通过查询姚某强及其家属案发时间段的全部银行交易明细筛选确认可疑交易,通过向购买人员逐一核实河砂交易情况,查清所有盗采河砂的所有销售数额。

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洛阳铁检院综合姚某强非法开采河砂数额高达400万元且拒不供述罪行的情况,依法对姚某强采取批捕强制措施。同时,对姚某强充分释法说理,向其阐明保护黄河生态环境的形势、盗采河砂的危害,结合案例宣讲法律知识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姚某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环境资源产生的危害,在审查起诉环节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

2023年1月11日,洛阳铁检院按照河南省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规定,对姚某强以非法采矿罪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1月17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对本案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事实和量刑建议,判处姚某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于非法采砂的船只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姚某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针对本案反映出的监管不到位、查处不及时等问题,洛阳铁检院依法向灵宝市西闫乡人民政府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目前,该地持续多年的采砂乱象已得到有效遏制。

【典型意义】在河道内非法采砂给河道生态环境及行洪安全留下巨大安全隐患。本案存在取证难、证明难等问题,证据链条的不完整也给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带来难题。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诉前引导作用,就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针对犯罪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检察机关不仅注重对各类证明销售过程、矿产资源价值的证据的收集、提取,而且会同侦查机关全面追缴违法所得。有力惩戒犯罪的同时,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整治,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彰显了检察机关在黄河生态保护中的担当和作为。

山东省郓城县王某界、王某存非法盗采黄河河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黄河河道 盗采河砂 恢复性司法 从业禁止令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要旨】在办理破坏黄河生态环境犯罪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一体化和“四大检察”融合发展,在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的同时,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及时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从而实现惩罚犯罪和保护生态环境双重目的。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界、王某存共谋从黄河河道内抽砂销售牟利,并分别出资购买铲车、平整道路、租赁土地挖掘沉砂池等。2019年6月至11月,王某界、王某存在未取得开采河砂合法资质和许可证明情况下,雇佣他人使用抽砂泵等专业设备从郓城县李集镇李清浮桥西侧黄河河道内抽取河砂至沉砂池。经专业机构测量,沉淀成砂数量为55920.88立方米,评估价值人民币186.49万元。二被告人将上述河砂按照每吨10元的价格向外出售1100吨后被查获。

【检察履职情况】2020年2月18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郓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中,王某界、王某存提出河砂不是矿产资源,其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辩解。针对辩解,承办检察官从案件事实、行为性质、法律规定以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等方面向王某界、王某存作了解释,告知其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最终使二名犯罪嫌疑人认识到错误,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表示主动清除沉砂池。

2月22日,郓城县检察院成立由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组成的联合办案组就本案对黄河行洪安全及生态环境造成的具体危害进行了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联合办案组邀请郓城黄河河务局专家到案发现场实地勘察、测量、分析论证,制定了修复方案,并就采砂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和环境修复等专业性问题出具了意见书和清理费用核算意见。

4月7日,郓城县检察院对王某界、王某存以非法采矿罪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7月30日,郓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界、王某存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合计人民币八万三千元,没收所有违法所得。同时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责令二名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郓城黄河河务局监督下清除所有沉砂池,恢复河道原貌,禁止王某界、王某存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采砂活动。二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后二人在规定期限内将沉砂池清除完毕,恢复河道原貌并通过郓城黄河河务局验收。

2021年1月25日,针对本案暴露出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监管漏洞,郓城县检察院向郓城黄河河务局制发了加强法治教育、严查非法采砂、强化协作形成打击合力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受到郓城黄河河务局高度重视。两家单位就进一步深化“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模式,形成执法司法衔接合力达成共识。随后,运城黄河河务局进一步加强了日常和突击巡查河道的监管力度,积极筑牢了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屏障。

【典型意义】在黄河河道内非法采砂严重威胁黄河的行洪安全,应当严厉打击。针对一些犯罪分子法律意识薄弱的问题,检察机关坚持办案与普法并行,通过充分释法说理,促使行为人深刻认识非法采砂的严重危害性。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实践“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生态修复+警示教育”四位一体办案模式,做到刑事追诉与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并行,依法办案与生态环境修复同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从业禁止令的适用,实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双重目的。坚持源头治理,以“我管”的担当促进职能机关“都管”的作为,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各类生态环境问题源头治理、标本兼治。
来源:最高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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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23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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