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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构建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机制

发布日期:2016-04-13   浏览次数:

谈构建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机制
 

构建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市场体系,明晰环境资源资产产权,才能形成环境资产市场化供给与经营机制。

通过建立健全产业收益回报机制,解决市场主体和市场体系发育滞后、社会参与度不高等问题,让民间资本有利可图,进而积极主动地参与矿山环境治理恢复。

近年来,中央财政投入巨额资金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缺乏鼓励更多经济实体参与其中的激励机制,导致整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市场体系建设尚处于萌芽状态。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构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市场体系等八项制度构成的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这为构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市场体系指明了方向。
 

明晰环境资源资产类别,建立环境资产产权制度

环境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与处置权等产权体系必须明晰,同时要对三个类别的环境资源资产进行分级分类。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后形成的环境资产产权的所有者,并且国家通过收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形式与采矿权人形成委托代理治理机制,通过规定“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效果。这样的结果使政府具有双重身份,既是监督者又是产权享有人,这种产权制度不仅可能限制参与者的竞争积极性,而且会使民间资本感觉运营成本增加、缺乏公平或者无利可图而退出。因此,为了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后的环境资产形成市场化供给与经营机制,就必须按照市场治理结构明晰治理后的环境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与处置权等产权体系,建立权责利明确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自负盈亏经营机制。与此同时,需要将政府的主动干预与市场交易调节机制结合起来,才能达到环境资源产权的优化配置状态。

需要强调的是,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必须要有相当规模的、恢复治理后的环境资源资产基础作保障,否则就是空谈。环境资源资产主要包括:有残留的矿产资源;矿山经生态环境整治后获得了恢复生态功能或使用功能的土地资源;可利用的矿区空间资源,如露采采坑、废弃矿井;经治理后可利用的地下空间资源;治理后形成的旅游景观资源。只有明晰了环境资源资产类别,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才能有序推进。

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收益回报机制是关键

引进民间资本弥补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资金缺口,前提是要确保民间主体参与治理项目后能实现最低盈利点。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后产生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是通过矿业城市景观、旅游产业、城市形象等所产生的价值增值得以体现,使受益城市居民由此获得精神和健康等效用方面的享受。但这种价值效用属性的特殊性,使得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后所产生的价值易被忽略,其收益回报机制难以被建立。而任何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主体,都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满足其投资需求和效用偏好,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要确保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民间主体在项目运作实施后能够实现盈利的最低平衡点,否则,将无法吸引民间资本积极主动地参与。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收益回报机制建立的目的就是利用市场机制,主动引进民间资本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缺口,缓解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压力,实现民间资本参与的治理机制成为政府直接治理或委托代理治理机制的有益补充,以最大程度地促进产权、经营权与利益分配权的统一。

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收益回报机制的三个途径

民间资本参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后,可通过治理土地获得权益,余留资源开发获得权益,生态景观资源权益激励来落实收益回报。

国家财政补贴政策对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约束和导向作用,政府可为相关技术、设备的投入制定财政补贴政策和信贷金融支持,运用多种税收激励政策鼓励更多企业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而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收益回报机制,可以从三方面予以落实:治理土地获得权益,余留资源开发获得权益,生态景观资源权益激励。
在建立土地权益回报方面有三种情况:

一是民间投资商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恢复治理成建设用地的通过招拍挂程序,民间投资商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先期投入的恢复治理费用抵扣土地出让金。

二是民间资本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治理成农用地,治理区受益农民以土地入股,由民间资本的代理人“公司”作为治理项目的经营主体,以合作社的形式促进受益农民合理合法流转土地,监督“公司”合法运营,保护受益农民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

三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形成的环境资产—农用地,可置换成建设用地指标纳入政府储备中,其获得的土地出让收益用以补偿恢复治理资金。

​在旅游景观资源开发作为收益回报方面,可以采取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等多项整治恢复(重建)措施,挖掘或创建新的旅游风光区(带)。或者结合矿区特殊的地质景观、地质文化遗迹和古代采矿遗址等具有地学研究意义和重要科学价值的特征,建立地学科普园区、矿山公园等。

在余留矿产资源开发权益回报方面,民间资本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后,可以为他们提供开发余留矿产资源、免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优惠条件,吸引民间经营主体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以开发余留资源获得的收益充抵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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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6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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