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10-17 浏览次数: 次
砂石企业重点关注!河南省这些区域将禁止新设露天矿山!
9月27日,在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露天矿山范围包括在建、已建露天矿山,有责任主体废弃露天矿山和历史遗留露天矿山。本条例所称历史遗留露天矿山是指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修复责任人或者责任人灭失的露天矿山、政策性关闭时确定由政府修复的废弃露天矿山。
明确综合治理义务和生态修复责任
《条例(草案)》第五条明确,露天矿山企业承担综合治理义务和生态修复责任。
对有责任主体的废弃露天矿山,规定由责任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对责任主体灭失或者因政策关闭的历史遗留露天矿山,在查清灭失原因,防止相关主体逃避责任的前提下,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按照规定组织生态修复。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的,由无证开采责任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这些区域禁止新设露天矿山
1.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生态脆弱区以及已划定的生态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2.重要河流、堤坝两侧直观可视范围;
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
4.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内;
5.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新设的其他区域。
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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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