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1-06 浏览次数: 次
判赔近30亿!中国最大非法采砂环境诉讼索赔案正式宣判!
1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近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林镜泉等16人涉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非法采矿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林镜泉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三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林镜泉等9人被判限期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等各项费用共计29.6亿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世纪90年代开始,林镜泉通过在佛山市三水区经营渔港、夜总会、洗涤用品厂,积累经济实力,并招揽社会闲散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其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0年开始,该组织在北江干流三水河段大肆非法开采河砂,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暴力犯罪,形成对涉案流域河砂开采行业的非法控制。自2009年起,该组织又与陈志辉(另案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张淑华(另案处理)团伙勾结,在北江干流清远河段大肆非法开采河砂,共同非法获利超10亿元。
该组织通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组织卖淫、串通投标、非法采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敛取巨额财产,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以及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镜泉等人的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林镜泉应当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对所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林镜泉等9人共同实施非法开采河砂的侵权行为,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当地生态的损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林镜泉是谁?
林镜泉(曾用名林桂森),男,现年55岁,原佛山市三水恒福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4月4日,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月8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25日因犯行贿罪被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19年12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因涉嫌行贿罪,2020年8月14日被释放的同日转由佛山市监委留置;因涉嫌行贿罪,2020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执行逮捕。
2020年11月4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近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林镜泉等1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提起公诉,同时对林镜泉等9人涉嫌非法采矿罪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起公诉。
3检察机关起诉书
上世纪90年代开始,被告人林镜泉通过在原广东省三水市经营餐饮、夜总会等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实力,招揽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跟随其左右,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形成以林镜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1999年至2018年期间,该组织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采矿、串通投标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至案发,该组织已发展成为以被告人林镜泉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林镜明、董绍勤、李健洪、龙乃超、钱海英为骨干成员,被告人何志源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唐国行、赵健忠、陆宏达、邓作武、陆国宁、陈伟洪、邓乐荣、陈志明、林永辉、东来(另案处理)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此同时,该组织被指控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寻求包庇、纵容,有组织地实施暴力犯罪恐吓驱赶竞争对手,对当地河砂开采行业形成非法控制。
自2000年开始,林镜泉纠集李健洪、唐国行、陈志明、林永辉、邓作武等人在北江干流三水河段大肆非法开采河砂。
2009年起,该组织与陈志辉(已判决)黑社会性质组织、张淑华(另案处理)团伙勾结,在北江干流清远河段非法开采河砂。
2011年起,林镜泉等人又勾结邓广强(已判决)等人在西江流域肇庆河段非法开采河砂。
该组织长期盗采河砂,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严重影响了当地生态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为有效修复自然生态环境,弥补公益损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在起诉书里,公诉机关指控,为非法开采牟取利益,被告人林镜泉共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810.6万元港币279万元;被告人李健洪共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6万元、港币26万元。其中,2006年,林镜泉为阻止他人强行入股其承包的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鱿鱼岗至虎眠岗芦苞涌整治工程及河砂开采工程,请求时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局长吴金宁帮忙,林镜泉送给吴20万元港币。
为了维护与吴金宁的关系,以及在生产经营中遇到麻烦时获得吴的关照,2002年至2015年林镜泉先后送给吴155万元港币。林镜泉2012年因在西江流域肇庆河段非法开采河砂被判处刑罚,在服刑期间以及刑满释放以后,林镜明(已判决)按照组织惯例在2013年至2016年向吴金宁行贿港币60万元。
2001年至2005年,林镜泉请托时任广东省三水市(区)委副书记、三水市(区)委政法委书记陆卓清、广东省三水市(区)水利局局长何洲二、广东省三水市(区)委政法委副书记蔡汝文,为其组织在北江干流三水河段芦苞段、大塘段非法开采河砂提供帮助和保护,林镜泉2001年至2017年送给陆、何、蔡每人900万元。
2006年至2017年,林镜泉请托时任广东省北江流域管理局水政科副科长、科长、广东省水利厅水利水政监察局北江分局主任科员、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处芦苞管理所主任科员(所长)梁小军,为其组织在北江千流非法开采河砂、中标北江干流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可采区河砂开采权提供保护和帮助,林镜泉送给梁小军港币3万元,并指使被告人李健洪分多次送给梁小军人民币10.6万元,港币26万元。
2006年至2010年,林镜泉请托时任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罗卫平,为其组织在北江干流三水河段芦苞段、芦苞涌非法开采河砂以及恒福水岸地块开发方面提供帮助,于2009年送给罗卫平等人100万元,2010年左右送给罗卫平10万元港币。目前,这些受贿者都被另案处理。
2020年10月28日,佛山市顺德区检察院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林镜泉、李健洪、唐国行、陈志明等九被告人承担296441.11万元赔偿责任的环境公益诉讼,这也是迄今为止全国最高索赔金额的民事公益诉讼。
据顺德区检察院起诉书披露,2000年开始,林镜泉等人在北江干流三水河段非法开采河砂共计1238.2503万立方米。公益诉讼人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院所对上述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评估,该所出具评估报告,结论为林镜泉等人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汇总为296441.11万元。
由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九被告人承担人民币296441.11万元连带赔偿责任、支付生态损害评估费用人民币96万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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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21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