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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矿”出让的“诀窍”来了!

发布日期:2020-11-05   浏览次数:

“净矿”出让的“诀窍”来了!

 

“净矿”出让是我国矿业权出让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其本质是要求政府主动作为,尽可能在出让矿业权之前做好充分准备,保障矿业权人竞得矿业权后按期顺利进场勘查开采。10月23日,浙江省在自然资源部召开的“净矿”出让分析研讨会上分享了工作经验,介绍了典型实例,剖析了难点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浙江“七山一水两分田”,缺煤少铁,陆域未发现油气资源,矿业开发以普通建筑石料、非金属为主。面对这样的自然条件,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有偿出让采矿权的尝试,率先提出了保障顺利进场施工的“净采矿权”概念。

2013年4月25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明确了净采矿权出让有关工作要求,提出凡出让前期政策处理不到位的,不予出让,这标志着“净采矿权”出让在浙江全省推行。

2020年4月27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文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要求进一步加强“净矿”出让工作,认真做好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健全“净矿”出让工作机制。以“用地用林有保障、无干扰无阻碍无纠纷地顺利进场施工并能直接办理矿业权登记”为标准,打造“净矿”出让升级版。自2020年5月1日以来,全省共以“净矿”方式出让矿业权11宗,其中采矿权10宗,均为建筑用凝灰岩。

浙江“净矿”出让的“诀窍”是什么?

浙江省构建了“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净矿”出让工作机制,严格实施“三到位”,即权属调查和政策处理到位,净矿出让涉及部门意见到位,矿业权出让交易程序到位。

权属调查和政策处理到位。“净矿”出让工作所涉及的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的权属调查认定,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相关补偿事项均由当地人民政府落实,并将认定结果在拟出让采矿权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公开张贴公示。

“净矿”出让涉及部门意见到位。凡是矿山开采所涉及的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林业等部门和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对拟定矿区进行实地联合踏勘,参与踏勘的部门和单位签署书面意见(表),并在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存档备查。设置采矿权相关的部门皆同意后,才可公开出让采矿权。

矿业权出让交易程序到位。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前期基础工作,并委托交易中心组织实施交易。交易中心严格按出让程序,编制相关材料,并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出让公告等相关信息,做好网上交易工作。交易过程按规范流程实施,交易系统全程自动控制,从公告信息发布、申请,到竞价、成交,确保交易透明、阳光。竞买人竞得成功后,到交易中心进行资格复核,签订相关文书,完成出让交易。

“净矿”出让改革成效初显

维护国家资源所有权益,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更加充分。矿山企业特别是外地企业,往往对竞得采矿权后能否顺利进场施工存在担扰和顾虑,甚至可能放弃参与竞买的资格,导致采矿权市场竞争不充分、国有资源价值被低估的情况。“净矿”出让在出让前已妥善解决采矿权与相关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使矿山企业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处置等问题制约,客观上提高了市场竞争的充分性,有效发挥了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实现“多规合一”审查,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在“净矿”出让中,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经信、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对采矿权设置条件进行联合审查,多部门共同把关,实质上完成了采矿权“多规合一”设置审查,包括两大规划体系审查:工业及产业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审查,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红线、水土保持规划、林业规划等空间规划审查。“多规合一”审查强化了规划对采矿权设置的刚性约束,推动形成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矿业发展模式。

兼顾各方利益,维护矿业开发良好秩序。对于矿山企业,“净矿”出让不仅可保障其竞得采矿权后顺利实施开采活动,而且有效解决了采矿权出让中竞买人之间或竞买人与出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矿山企业在参加采矿权竞买之前可以充分评估竞得采矿权的成本、风险和预期收益,以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对于当地居民群众,“净矿”出让也充分保障其知情权,与地方政府协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由政府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进行安置补偿,尽可能避免其权益受损。

延伸阅读

“净矿”出让是我国矿业权出让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净矿”出让等11项改革任务。根据《意见》,“净矿”出让工作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体现分类管理的要求,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二是加强矿业权前期出让准备工作,审查矿业权设置与相关规划的关系,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合理确定出让范围;三是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四是对“净矿”出让不利问题的处理,明确对属于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原因而导致的矿业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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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20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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