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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5-04-16   浏览次数:

  内蒙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来源:内蒙古晨报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土地复垦。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后,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其治理每三年为一个治理周期。

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年度检查制度,对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办法》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采矿权人,应当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实行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或分期治理方案弄虚作假的,由旗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共四章三十七条,与原有的政策和规定相比责任更明确,内容更全面,规定更具体,处罚更严厉,操作性更强。其主要特点为:一是在涉及内容上,包含了全区所有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活动,比原有保证金管理办法更加全面;二是在立法层面上比原有保证金管理办法高出一个层次;三是为体现“简政放权”的改革精神,规定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普通建筑材料使用砂、石、黏土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使用管理,委托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四是又一次调高了露天采矿保证金缴存额度和提高治理保证金保证程度;五是提出了开采普通建筑材料使用砂、石、粘土矿,应当一次性全额缴存保证金;六是突出强调了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山开采前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并单独存放,剥离的表土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七是在进一步强化处罚力度等方面做了较大幅度的充实和完善,特别是将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的矿山企业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列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诚信档案黑名单,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资源共享,确保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实施后,2013年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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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5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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