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6-20 浏览次数: 次
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为了规范行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法查处非法采砂、非法运砂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管理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一、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以及采砂船舶和挖掘机械等作业设备、工具,并按照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处以罚款:
1.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处20万元罚款;
2.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4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罚款;
4.货值金额6万元以上,不足8万元的,处90万元以上140万元以下罚款;
5.货值金额8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处14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6.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且不低于200万元。
二、采砂单位、个人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
(一)未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时限、地点和深度采砂,或者未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并按照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处以罚款:
1.采砂点超出采砂平面范围100米以内,或者低于控制高程3米以内,或者超采时限12小时以内,或者未按照许可规定作业方式及弃料处理方式开采砂石货值金额5万元以内的,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2.采砂点超出采砂平面范围100米以外200米以内,或者低于控制高程3米以外5米以内,或者超采时限超过12小时且在24小时以内,或者未按照许可规定作业方式及弃料处理方式开采砂石货值金额超过5万元且在10万元以内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以及采砂船舶和挖掘机械等作业设备、工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按照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处以罚款:
1.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且不得低于200万元。
2.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但采砂点超出采砂平面范围200米以外,或者低于控制高程5米以外,或者超采时限超过24小时,或者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再犯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罚款金额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1)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处20万元罚款;
(2)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4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罚款;
(4)货值金额6万元以上,不足8万元的,处90万元以上140万元以下罚款;
(5)货值金额8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处14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开采的砂石和违法所得以及采砂船舶和挖掘机械等作业设备、工具,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按照违法开采的砂石货值金额处以罚款:
1.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处20万元罚款;
2.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4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4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罚款;
4.货值金额6万元以上,不足8万元的,处90万元以上140万元以下罚款;
5.货值金额8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处14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6.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且不得低于200万元。
三、违法运输、收购、销售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开采的长江河道砂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运输、收购、销售的砂石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一)违法运输、收购、销售的砂石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运输、收购、销售的砂石和违法所得,并按照砂石货值金额处以罚款:
1.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2.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运输、收购、销售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开采的长江河道砂石,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运输、收购、销售的砂石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运输、收购、销售的砂石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或者暴力抗拒执法或者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或者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再犯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具备以上情形之一的,处20万元罚款;
2.同时具备以上两种情形的,处100万元罚款;
3.同时具备以上三种情形的,处200万元罚款。
四、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或者收缴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无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罚款;
2.有违法所得且违法所得数额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不足”“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六、本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长政法〔202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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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24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