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6-17 浏览次数: 次
露天砂石矿3元/吨(小型2元/吨)!财政部、应急部发文征求砂石等企业安全生产费意见(附修订对照表)
据中国砂石网获悉,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6月13日,财政部会同应急部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研究起草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于7月13日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值得关注的是,在意见稿中有关矿山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内容如下: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3元,地下矿山每吨8元;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意见稿中包括砂石矿山企业在内的矿山开采企业,将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安全生产费。包含矿山工程承建在内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标准,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与砂石运输相关的交通运输企业则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砂石装备企业等机械制造企业也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详情如下:
根据意见稿,包括砂石矿山企业在内的矿山开采企业,将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安全生产费。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5元;
(二)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三)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3元,地下矿山每吨8元;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2元。
(五)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4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5元。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六)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包含矿山工程承建在内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标准,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3.5%;
(二)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3%;
(三)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为2.5%;
(四)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通信工程为2%。
(五)公路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在编制工程造价时包含并单列安全费用,列入标外管理,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结合工程造价时计取的安全费用,根据实际工程建设前期所需、完工程度进行提取。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及时向总包单位支付安全费用。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及时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与砂石运输相关的交通运输企业则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砂石装备企业等机械制造企业也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35%提取;
(二)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2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意见稿指出,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冒顶片帮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机械化、智能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智能化、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闭库后维护以及销库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二)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根据意见稿总则,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和有色金属、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本办法正式印发施行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同时废止。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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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22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