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1-19 浏览次数: 次
聚焦!国家矿山安监局发布规范砂石等非煤矿山意见!倒逼砂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履行非煤矿山安全国家监察职责,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和《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重点强调:
●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情况。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确定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目标、措施和要求,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抓好落实等情况。
● 推动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监管力量建设情况。强化落实地方政府领导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积极推行地方政府领导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 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源头治理情况。地方政府优化非煤矿山产业结构,明确本地区各类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制定非煤矿山整合关闭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动非煤矿山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建设。
● 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情况。对确定为重点检查对象的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覆盖”执法检查,依法严惩未批先建、乱采滥挖、数据造假、隐瞒作业地点等严重违法行为,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依法落实约谈警示、公开曝光、联合惩戒和行刑衔接等措施,提高执法综合效能。
● 强化对非煤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情况。地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强化外包施工单位监管,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非煤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惩违法发包、分包、非法转包、以包代管等违法行为。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
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矿安〔2021〕199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履行非煤矿山安全国家监察职责,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和《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现就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非煤矿山安全监察体制,监督检查地方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地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强化监管执法,推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区域性、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监察内容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国家监察,主要监察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下列情况。
(一)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情况。地方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牢记“国之大者”,胸怀“两个大局”,坚持“两个至上”,统筹“两件大事”,落实“两个根本”,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确定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目标、措施和要求,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抓好落实等情况。
(二)落实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情况。地方政府聚焦重点地区、重点矿种和重大风险隐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因地制宜制定并有效实施本地区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细化安全准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等要求;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及有关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影响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出、共性、深层次问题;严格考核本地区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层层压实属地监管责任;认真落实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监察意见,并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反馈整改结果等情况。
(三)推动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和监管力量建设情况。地方政府加强对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进一步细化政府领导责任;强化落实地方政府领导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积极推行地方政府领导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组织编制有关部门权力责任清单,进一步厘清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建立完善非煤矿山安全专家库,确保安全监管执法经费、车辆、装备、人员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等情况。
(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源头治理情况。地方政府优化非煤矿山产业结构,明确本地区各类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制定非煤矿山整合关闭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对确定关闭的非煤矿山制定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示落实情况;加大非煤矿山安全投入,强化尾矿库治理、停产停用尾矿库闭库及销号工作,确保本地区尾矿库只减不增;明确考核指标,推动非煤矿山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建设;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审批程序开展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严禁违反规定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施工,严惩边设计边施工边验收边生产等违法行为,依法吊销、暂扣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等情况。
(五)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情况。地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应急〔2021〕23号)等要求,落实分类分级属地监管,按照一家企业对应一个执法主体的原则,明确每一个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主体,消除监管盲区;按规定制定、报批年度监管执法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确定为重点检查对象的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覆盖”执法检查,依法严惩未批先建、乱采滥挖、数据造假、隐瞒作业地点等严重违法行为,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依法落实约谈警示、公开曝光、联合惩戒和行刑衔接等措施,提高执法综合效能;深入开展监管执法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推进数字矿山、远程监管和网上执法,提升监管执法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信息通报和资源共享,完善非煤矿山安全联合执法机制等情况。
(六)防范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和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地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一地一册”、“一矿一册”安全风险台账,明确安全风险研判、预警信息会商和发布等工作程序和要求,对相邻矿山实施重大风险联防联控;紧盯非煤矿山主要负责人,督促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督促非煤矿山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抽查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督促整改消除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移交的重大事故隐患;落实《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矿安〔2021〕49号),把重大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之前,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拒不执行停工停产指令、蓄意隐瞒造假逃避监管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和问责等情况。
(七)强化对非煤矿山工程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情况。地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强化外包施工单位监管,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非煤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惩违法发包、分包、非法转包、以包代管等违法行为;推动矿山企业将采掘施工外包工程相关信息录入国家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将外包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通报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强化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管,落实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严惩租借资质、挂靠资质、以合作等方式变相出卖资质和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报告等违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监管,严惩不具备条件培训、不按照大纲培训、不按照标准考核、不依法建立培训档案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等情况。
(八)开展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情况。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如实及时报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有力有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评估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问责追责,落实事故挂牌督办要求,接受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调查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严厉打击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违法行为,严格追究相关人员事故责任等情况。
三、监察方式和程序
(一)实行分级负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监察省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负责监察市县两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接受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委托开展的异地监察工作。
(二)主要方式方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采取查企督政、“解剖式”监察、异地交叉互检、明查暗访等方式和听取汇报、查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资料、抽查检查非煤矿山企业、向地方反馈有关情况等方法实施监察工作。对监察发现的源头性、根本性和共性突出问题,及时采取监察措施,下达监察指令或印发督办函,约谈有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向地方政府提出监察意见建议;对发现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及时依法移交地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应当积极参加地方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等工作,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
(三)坚持多措并举。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要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职工群众举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接到的群众举报按照《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矿安〔2021〕47号)处理。要建立公开通报制度,对不落实非煤矿山安全属地监管职责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通报,对矿山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四、监察频次和工作要求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全国非煤矿山重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发生过重大及以上和典型较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集中监察,每个省份抽查检查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非煤矿山不少于3座;对其他有非煤矿山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2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集中监察,每个省份抽查检查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非煤矿山不少于5座。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对辖区内上一年度发生过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县,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确定的和省级层面确定的非煤矿山重点市县,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集中监察,每个市县抽查检查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非煤矿山不少于5座;对其他有非煤矿山的市县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集中监察,每个市县抽查检查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非煤矿山不少于非煤矿山总数的20%。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有关地区开展专项监察,或组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开展异地监察。
五、监察结果处置
(一)提出问责建议。对地方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领导干部履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所规定职责不到位或存在阻挠、干涉安全监察、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等行为的,各级国有非煤矿山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或存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记处分暂行规定》所列相关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在监察意见中提出问责建议,同时抄送具有干部监督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严惩违法失信行为。要加强与司法机关协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二)定期报告情况。辖区内上一年度发生过重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每半年、其他省级局每年要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省级政府报告1次对地方政府的监察情况,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要注重推广正面典型,深刻剖析反面典型,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改进监察工作。
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不断转变作风、改进方式,统筹安排有关监察工作,做到监察层级清晰、对象明确、事项精准,防止对同一地区的无序重复监察,切实减轻地方与企业负担。要尽快按照“一地一档”、“一企一档”要求建立辖区非煤矿山档案,合理分配监察力量,实施分类分级规范精准监察,坚决防止监察工作表面化或“选择性监察”、“多头重复监察”等问题。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将落实本意见的重要情况和有关建议,及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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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22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