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12-16 浏览次数: 次
国家十八部门联合发文支持尾矿废石生产机制砂石和再生骨料利用——《“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印发
近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8个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其中涉及建筑固废的顶层设计、大宗工业固废物提取利用、建筑固废综合利用、政策资金保障、绿色矿山建设占比等内容,《方案》都做出了明确的指示。随着《方案》的落实,建筑固废综合利用、尾矿废石制备机制砂骨料等领域进入国家“无废城市”建设方案,对砂石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相关领域的砂石企业将大有可为!
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强化顶层设计引领。将“无废城市”建设目标任务纳入城市或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将生活垃圾、市政污泥、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及无害化处置设施纳入环境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范围,保障设施用地和资金投入
加快工业绿色低碳发展,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压力。以“三线一单”为抓手,严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推行产品绿色设计,构建绿色供应链,实现源头减量。结合工业领域减污降碳要求,加快探索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路径,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全面推进绿色矿山、“无废”矿区建设,推广尾矿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环境友好型井下充填回填,减少尾矿库贮存量。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在提取有价组分、生产建材、筑路、生态修复、土壤治理等领域的规模化利用。
加强全过程管理,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大力发展节能低碳建筑,全面推广绿色低碳建材,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的主体责任,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各地制定完善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统计、处置和再生利用等相关标准。鼓励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及制品在建筑工程和道路工程中应用。推动在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烧结制品及回填等领域大量利用经处理后的建筑垃圾。开展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对堆放量较大、较集中的堆放点,经治理、评估后达到安全稳定要求,进行生态修复。
加强政策资金保障。相关城市研究完善政策体系,结合财力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区域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建立完善多元化投入渠道,充分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强化科技支撑。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加大科技投入,加强人才培育,引导和组织科技人员服务企业、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作用,推动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技术交流。
绿色矿山建成率
指标解释:指城市新建、在产矿山中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的矿山数量占比。绿色矿山指纳入全国、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该指标用于促进降低矿产资源开采过程固体废物产生量和环境影响,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快矿业转型与绿色发展。
计算方法:绿色矿山建成率(%)=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的矿山数量÷矿山总数量x100%。数据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建筑垃圾化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该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占建筑垃圾产生量的比值。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包括土类建筑垃圾用作制砖和道路工程等用原料,废旧混凝土、碎砖瓦等作为再生建材用原料,废沥青作为再生沥青原料,废金属、木材、塑料、纸张、玻璃、橡胶等作为原料直接或再生利用。该指标用于促进建筑用垃圾资源化利用,减少资源、能源和其他建筑材料的开采和 生产过程产生的碳排放。
计算方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建筑垃圾产生量(估算)x100%。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邮政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环固体〔2021〕114号
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城管委、城管局、绿化市容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厅、委)、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邮政局、供销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银保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我们制定了《“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统计局 国管局
银保监会 邮政局 全国供销总社
2021年12月1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15日印发
附:《“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
附件:“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2021年版)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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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21年12月16日